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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发布重大安全事故案例建筑工程是高发区
发布日期:2017-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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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涂料网讯:8月28日,扬州大桥东一商品房在建工地,施工人员用塔吊吊预制砖块时,其中一块预制砖从高空坠落,砸伤一名女工;8月30日,高邮一施工队开挖管道时,不慎将天然气管道挖破,导致气体泄漏,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这是上周本报报道的两起安全事故。

    安全事故,尤其是重大安全事故案件严重危害我市公共安全。昨天,扬州市检察院对外发布我市近五年来的重大安全事故情况报告及典型案例。据了解,2009年以来,我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办理重大安全事故案件48件61人。


    权威数据


    5年来查办案件48件61人


    逾七成事故因无证施工导致


    统计显示,2009年以来,我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办理重大安全事故案件48件61人,其中,重大责任事故44起,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4起。据了解,涉案的犯罪嫌疑人中,52人为初中以下学历(5人为文盲)。


    墙体拆除、房屋建筑工程领域是重大安全事故的高发领域。以近3年以来的情况为例。分析显示,近3年来,我市两级检察机关办理的重大安全事故案件中,58%的案件发生在墙体或附属物拆除、房屋建筑工程领域。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在建筑工程领域,由于随意转包、分包、雇工等现象较多,部分作业人员没有相关资质而作业也比较常见,给安全生产埋下隐患。在我市两级检察机关办理重大安全事故案件中,超过70%的案件是因作业人员没有相关资质而从业导致的。此外,缺少安全防护措施和特种设备操作不当是导致此类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典型案例


    案例1


    无资质转包+无安全措施


    施工员高空坠落砸死工友


    茅某是扬州A公司围墙在建项目经理。2012年11月15日,茅某将该工程转包给包工头董某并签订合同。当时,董某挂靠于扬州B公司,但实际上B公司并无钢结构安装资质。


    工程施工开始后,茅某没有委派安全员在场监督。施工过程中,茅某和董某没有保证建筑安装安全方面的有效投入,没有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也没有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并使用防护用品。尽管明知施工员杨某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且没有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董某仍安排杨某违章冒险作业。


    2013年1月23日13时许,在扬州A公司围墙中部在建的重型装配车间钢结构厂房顶部,杨某违反相关安全规定,在无高空作业证且未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钢结构厂房顶部彩钢板安装。


    施工过程中,杨某不慎从29米高的钢结构厂房顶部跌落,当场死亡。杨某坠地时,同时砸中在地面施工的工人孙某,后孙某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茅某和董某均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


    无证生产


    工人违规操作导致爆炸


    刁某今年66岁,仪征某工厂法定代表人。2012年8月23日,刁某在未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并发放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证,也未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的情况下,组织不具有特种设备操作资质的工人陶某、陈某等人进行生产。


    同月25日凌晨0时20分许,陶某违规操作,使得相关设备压力过大发生爆炸。该事故致陶某死亡,陈某等多人受伤。案发后,刁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与伤者及死者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全部履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刁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对其处以相应刑罚。


    案例3


    无资质转包+无证生产


    操作员出错,电火花酿成大火


    熊某是扬州某公司的负责人。2013年2月至4月,熊某将该公司“摄录一体机”安装工程分包给无任何资质的徐某。随后,徐某在明知徐某某未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电工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情况下,仍雇佣徐某某进行“摄录一体机”的安装作业。


    2013年3月18日,徐某某错误的将“摄录一体机”与仪征市某商店内的金卤射灯连接在一起,形成火灾隐患,徐某未在现场安全管理。同月25日8时许,因“摄录一体机”变压器短路形成电火花,导致仪征某商店发生火灾。该事故给仪征某商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10余万元。


    2013年5月7日,徐某和徐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积极与被害单位达成赔偿协议。


    法院认为,徐某、徐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对两人处以相应刑罚。


    案例4


    疏忽大意


    负责人草率施工引发爆炸


    江某是江都某工厂油漆喷涂负责人,张某是该工厂施工现场负责人。2010年6月24日凌晨2时许,江某安排3名工人在该厂内修造的11号、12号舱双层底舱进行喷漆作业。凌晨5时40分左右,两舱全部喷完。这时,张某的弟弟张小某带领装配工也已经到达现场,准备进行冷作氧焊操作。


    然而,工人进场后就发现11号、12号舱的油漆味特别重,便将该情况告诉了张小某。张小某随即打电话通知张某,张某立即赶到现场。到现场后,张某与江某进行理论。后江某的施工队伍离开现场,离场前,江某告诉厂内质量检验员刘某,船上油漆还未完全挥发,在施工过程中不能有明火。


    刘某立即打电话给通知张某,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安全不能动火。后刘某又用对讲机将该情况告诉了张小某,提醒他注意安全。


    但是,张小某没有对此引起重视,继续安排工人进行施工。凌晨5时40分左右,周某等3名工人开始在12号舱进行电焊施工,上午9时许,周某出舱到船中间查看其他人的施工情况,大约10分钟后发生爆炸,爆炸导致5人死亡,张小某等多人均不同程度受伤。


    案发后,该工厂厂长乔某、主管安全生产等工作的第一副厂长华某及张某兄弟俩,均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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