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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山区贵池路2号智能立体停车场配套商业用房经营权转让
公告名称:
蜀山区贵池路2号智能立体停车场配套商业用房经营权转让
所属地区:
发布时间:
2026-04-15
详细内容:
蜀山区贵池路2号智能立体停车场配套商业用房经营权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蜀山区贵池路2号智能立体停车场配套商业用房经营权转让









项目编号





2026HCFCA00452









委托方





合肥合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公告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6年4月15日9:00始至2026年5月6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6年4月15日9:00始至2026年5月7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一、转让标的情况









转让标的





转让期限(年)





转让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蜀山区贵池路2号智能立体停车场配套商业用房经营权





5





26.808





8









1.标的坐落位置:蜀山区贵池路2号智能立体停车场,共二层,建筑面积约546.3平方米,结构为钢结构,一层约208.62平方米,二层约337.68平方米。上述面积仅供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存在差异的,不调整成交价格。

2.标的权属情况:有土地证,无房产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协助受让方办理相关证照;相关证照的办理事项须由受让方自行咨询相关部门,证照办理与否不影响合同签订及法律效力,受让方不得以证照不能办理为由,向委托方提出违约或赔偿要求。









经营房产用途要求





1.标的用途为商业;受让方使用标的房屋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安徽省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不能按照下述业态要求经营房产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2.为提升项目商业氛围,便于附近上班族及周边居民生活,受让方需综合布局商业业态,要求如下:

(1)优先布局车辆服务或便民生活相关业态:如:汽车养护、餐饮、便利店等,如经营餐饮,受让方仅限从事以电加热方式为主的标准化简餐服务(如盒饭、便当、蒸煮类餐食等),不得开展明火烹饪;受让方应按规范要求自行安装隔油及排烟设施设备;禁止使用瓶装液燃气、醇基燃料等易燃易爆燃料及储气设备。以上涉及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引入一家品牌连锁汽车养护或品牌连锁西式快餐;优先引入具备全国性服务网络、标准化作业体系的品牌连锁汽车养护机构;或优先引入具备成熟运营体系和食品安全信誉的品牌连锁西式快餐,其经营模式须严格限定为以电加热为主的标准化西式简餐。

(3)经营管理范围内房产不得经营业态:废品回收、烟花爆竹、殡仪服务、营业性歌舞娱乐等有碍居民生活的、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经营的、产生危险废物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态。

(4)受让方布局业态前需经委托方审核认可后,方可开展经营。









转让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转让费用每6个月支付一次,首期转让费用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20日内支付,后期转让费用先支付后使用,转让费用无递增,本项目给予免费装修期为转让期限开始前2个月,不含在转让期限内。

履约保证金为首年4个月转让费用总额,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后,且在接到委托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指定账户缴纳。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联合体参与。









三、转让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于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经营房产,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房产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转让期限内,受让方需负责经营房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关的水、电、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受让方须负责经营房产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并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3.受让方须自觉履行“门前三包”(环境卫生、市容秩序、绿化维护),不得出店经营。

4.转让期限内,受让方对经营房产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房产所在地相关规定,施工方案或装修计划须书面报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实施。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装修工程竣工后、正式开展经营活动前,受让方须依法向消防机构申请并通过消防验收,相关消防设计审查、检测、验收及检查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经营房产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产结构,受让方应立即恢复原状。受让方装潢和经营房产不得损害委托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经营房产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受让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受让方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5.转让期限内,全部经营房产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受让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委托方协助。

6.转让期限内,委托方为受让方提供物业管理,包括室外环境保洁、车辆引导、秩序维护,物业服务单价3元/㎡/月。

7.一层用电最大允许负荷为165kW,二层用电最大允许负荷为40kW;一层及二层分别设有独立的水表、电表,水、电费按表计读数由委托方代收,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受让方在转让期间对第三方造成侵害,需要赔偿的,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委托方及停车车主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委托方及停车车主的权益。

9.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转让合同。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经营权转让合同》。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









项目登记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1.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7130418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20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力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费用,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成交人存在以下任一行为的,委托方有权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由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放弃成交资格;

(2)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

(3)签订合同后未按约定时限足额支付交易价款。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经营期内的5年经营费用总金额)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1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争议处理





交易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交易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刘主任;联系电话:0551-65191522。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178、66223083(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0512-58188516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经营房产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经营房产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经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合肥合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经营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商业用房的地址、面积及经营范围

(一)商业用房坐落于合肥市蜀山区贵池路2号立体停车场配套商业用房,共二层,建筑面积约546.3平方米,结构为钢结构,该经营房产用途为商业。

(二)乙方使用房产须符合房产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若由此导致乙方不能按照下述业态要求经营房产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为提升经营房产商业氛围,便于附近上班族及周边居民生活,乙方需综合布局商业业态,要求如下:

1、优先布局车辆服务或便民生活相关业态:如:汽车养护、餐饮、便利店等,如经营餐饮,乙方仅限从事以电加热方式为主的标准化简餐服务(如盒饭、便当、蒸煮类餐食等),不得开展明火烹饪;乙方应按规范要求自行安装隔油及排烟设施设备;禁止使用瓶装液燃气、醇基燃料等易燃易爆燃料及储气设备。以上涉及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引入一家品牌连锁汽车养护或品牌连锁西式快餐;优先引入具备全国性服务网络、标准化作业体系及正规资质认证的品牌连锁汽车养护机构;或优先引入具备成熟运营体系和食品安全信誉的品牌连锁西式快餐,其经营模式须严格限定为以电加热为主的标准化西式简餐。

3、经营管理范围内房产不得经营业态:废品回收、烟花爆竹、殡仪服务、营业性歌舞娱乐等有碍居民生活的、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经营的、产生危险废物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态。

4、乙方在开展经营前,须就整体业态规划(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品类、品牌组合、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及运营模式等)向甲方提交书面方案,并经甲方书面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转让期内,如乙方拟调整商家、变更经营品牌、更换商户或对业态结构进行实质性调整的,均须提前至少15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应材料,经甲方书面审核认可后方可执行。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已获批的业态布局或经营主体。

第二条:转让期限

经营房产提供给乙方使用期限共5年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向乙方提供免费装修期,为转让期开始前2个月,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一)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首年4个月转让费用总额)          元,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

(二)如乙方在转让期间无违法、违约情况发生,且合同终止后乙方将房产腾空交付给甲方并结清各项欠费后,甲方将该履约保证金一次性退还乙方。

(三)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转让期间应承担的转让费用及其他各项费用(含违约金、滞纳金等),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转让费用及相关费用支付时间、方式

(一)首年转让费用为人民币                       (¥       );递增情况:无。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向甲方交纳首期转让费用,计          (¥       )。转让费用每6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转让费用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日前向甲方支付。

(二)年物业服务费为           (¥         )。按每月3元/平方米收取,每年物业费用结算依据为(经营权转让面积*3*12=     元);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向甲方缴纳首期物业服务费,计:                   (¥     ),物业服务费每6个月支付一次,支付方式与转让费用相同,发票单独开具。

(三)乙方使用的水、电费,按水、电部门规定标准据实缴纳。在收到甲方提供的水、电费结算单后,由乙方据实缴纳,甲方代收。因乙方缴费不及时所产生的滞纳金由乙方负责。甲方为乙方开具水、电费增值税专票。

(四)乙方将履约保证金、转让费用、物业服务费、水、电费交至甲方指定的账户(户名:合肥合燃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合肥濉溪路支行,账号:34001463808050027444)。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转让费用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五)除转让费用、物业服务费、水、电费外,乙方如有其它服务需求,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第五条:房产交付

(一)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后,应于10日内将经营房产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产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合同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合同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使用期限保持不变。

(三)甲方交付房产时应保证房产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房产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四)房产移交后,乙方自行负责房产的装修、投资、经营、管理及因此涉及的各项许可审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规划、消防、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等),甲方对乙方经营相关的任何审批许可事宜不做任何承诺,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乙方未能取得相应许可或者无法经营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房产收回

(一)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转让合同解除后10日内无条件将房产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甲方。

(二)乙方交还房产时应保证房产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转让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三)对于该房产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四)乙方同时应结清房产使用期间的水、电、通讯、有线/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物业管理费、房产、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五)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房产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甲方收回房产。

第七条:装修改造

(一)合同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房产进行装修、装潢、改造的,须遵守房产所在地相关规定、政策以及政府部门的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消防、环境、噪声、卫生等方面),所需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产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在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产主体结构,不得损害甲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二)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信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做好配合工作;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经营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三)在房产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产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甲方应保障该房产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使用状态,转让期内,经营房产及附属设备设施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但非乙方原因引起的房产主体结构的维修、房产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

(五)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产及附属设施、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格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转让费用等并出具收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遇政策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发生改变,则甲方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也随之调整,本合同项下的年转让费用(含税)、年物业费总价(含税)不变。

(二)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房产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甲方对房产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产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四)甲方按现状提供房产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合同期内,上述附属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及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因乙方使用、管理、维护不当或未及时维修导致上述设施、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责任。

(五)在转让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房产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六)甲方应保证房产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二)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转让费用及承担各项费用,合同履行期内经营房产产生的水、电、通讯、有线/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但与房产经营用途有关的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产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四)乙方负责房产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房产、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甲方及上级部门对房产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六)如房产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周边业主以及停车车主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七)转让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或承包、托管、合作经营等名义)整体出租、出借经营房产,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解除合同并无条件收回房产、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经营需要,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进行局部招商,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经营房产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甲方备案,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经营等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如存在超过本合同转让期限或第三人超期占用经营房产,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超期占用费。

同时,第三人与乙方的合同履行情况(如第三人未向乙方支付或未及时、足额支付经营费用、使用费等)不能作为乙方对甲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理由,即便甲方同意乙方局部招商由第三人实际使用部分经营房产,乙方仍应就合同约定的全部经营房产面积和金额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用,且乙方对第三人的使用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转让期内,因使用房产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甲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转让公告和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甲方检查的,或乙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甲方备案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无偿收回房产,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本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本合同以及合同到期自然终止的,转让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经营时间结算转让费用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在转让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产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产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产拆迁范围的;

2.因房产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产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产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房产,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在转让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约定期限30日后仍未足额支付转让费用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产用途的;

3.擅自装修、装饰、拆改变动房产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

4.整体转租、出借、转让该房产或整体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的;

5.利用该房产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的;

8.未按照要求开展经营活动或未按照甲方或政府相关部门要求进行门前三包管理,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仍不配合整改的;

9.乙方在经营管理期间被责令停止经营、吊销营业执照的;

10.乙方不履行招标文件、本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经甲方通知整改仍不改正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产,每延迟一天转让期限做相应顺延。

(二)甲方未及时对房产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三)转让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转让费用据实结算,否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年转让费用的10%。

(四)如因该房产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年转让费用的10%作为违约金。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产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产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三)免费装修期及转让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转让费用据实结算,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转让期不满1年(含)的,违约金为4个月转让费用;转让期满一年以上但不满3年(含)的,违约金为3个月转让费用;转让期满3年以上的,违约金为1个月转让费用。

(四)转让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转让费用,除须补足外,每迟付一天应按应付款的万分之二/日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转让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产的,须按最后一期转让费用标准的1.5倍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转让费用。

(六)乙方转让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将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交纳。

第十三条:特别约定

(一)合同期满后,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同;续签合同的各项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费用标准、支付方式、履约保证金、经营用途及管理要求等)均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续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总转让期限不得超过10年。如转让期限满10年后,甲方继续对经营房产进行经营权转让,乙方愿意继续经营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经营权转让竞价,且经甲方同意,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二)转让期内及装修、装潢、改造期间,乙方应做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工作,须按安全管理规定足额配备消防器具。乙方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购买相关财产保险,对因经营房产渗漏、盗窃、火灾、水灾、地震等原因引起的财产损失,甲方不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三)乙方在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后尽快完成相关证照办理、装饰装修、设施设备的购置安装等。乙方须依法、诚信经营,如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产并导致转让合同不能履约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须根据现场情况按照统一高度、宽度设置商业门面灯箱,将设计方案报甲方同意后实施;空调室外机放置在指定地点,不得影响商业整体环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牌。

(五)乙方须承诺配合经营资产所在地行政区、社区等单位进行社会综治、市容管理、文明创建、招商接待等方面工作。经营餐饮行业乙方需设置油烟净化设施,须做好污水过滤、油烟处理等工作,并按规定排放油烟;需严格按规定将餐饮污水排放至隔油池里,同时防止下水道堵塞,如出现堵塞,由乙方负责排除。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向合肥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甲方商业用房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合肥市蜀山区。

(二)本合同一式陆份,其中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民身份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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