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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面图 L 11G移动架方案图 17fa 神准yseponv甲 说明:(报价人在报价单时不可删除该说明内容) 1.报价表中的不含税综合单价、税率、含税综合单价及含税总金额均要填写,所报含税单价为产品到交货地点的含税综合价,包含产品出厂价、加工费、装卸费、运输费、中转费、管理费、保险费、税金、利润、风险费等所有其他各项含税费用。综合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为固定单价,不含税单价不因国家税率变化而变化,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的税率调整,则价税合计相应调整,以开具发票的时间为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要求为13%。 2.技术要求:(1)加工件所用原材质量必须符合设计等相关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规范要求。(2)按图纸加工,加工件的质量还应符合国家颁发新的质量标准,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新标准执行。新标准的执行不影响本合同的其他规定。 3.到货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甲方指定地点,要求到货时间:2026年4月 4.计量方式:过磅。 5.结算:固定价结算,经双方确认的供货单及对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6.支付: (1)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2)甲方通过银行电子汇票、银行代理付款或供应链金融等方式支付,由乙方支付相关贴息及手续费用。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当批次结算货款总额的90%,留取10%作为履约保证金。当乙方在收到汇票后即视同甲方已全面完成相应付款义务,乙方不能因此向甲方主张任何违约责任。 报价有效期:120天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报价日期:2026年月日 全球导航卫星系统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C43-QDQDXM-B2-2025-02 合同签订地: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需方: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供方:****************************(简称“乙方”) 甲方因黄浦江中上游堤防防洪能力提升工程(二期)3标段工程项目施工需要,现向乙方购买本合同第一条规定之产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合同的顺利实施,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买、卖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标的
1.1除本合同其它条款另有规定外,本合同综合单价已包括但不限于:出厂价、运输费、场外运输损耗、中转费、试验检测费、保险费、仓储费、装卸费、保管费、供应过程的安全费、利润、增值税金及风险费等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产生的以及明示和暗示的所有费用。 1.2此综合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按以下第(2)方式进行调整: (1)本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为含税固定价格,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因国家税率的调整而调整;若材料、人工等价格和政府有关税务、规费标准发生变化,或甲方调整需求计划(增加或减少)时,乙方不得请求调整本合同的单价或主张任何索赔,也不免除乙方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1.3数量:本合同约定的数量为暂定数量。结算数量以甲方最终验收合格且书面签收的数量为准。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有权对数量进行调整(增加或减少),在此情况下,不得视为甲方违约。 1.4本合同按报价文件中约定的厂家的产品。在未征得甲方同意之前乙方不得提供其它厂家。乙方在工期紧张期间必须保证连续供应,每日最低供应量不得低于需求量的10%,若因乙方供货不及时造成甲方施工受影响,由此产生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1.5合同签订前必须提供厂家资质经甲方批准再进场。 1.6本合同乙方必须提供以下有效证明:法人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合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乙方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一切和乙方有效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条质量要求 2.1乙方应确保货物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要求和合同约定。若合同未明确约定,则乙方供应的材料应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业主要求中的较高标准执行。若橡胶护舷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由于采用了不合格原料或工艺等原因造成橡胶护舷产品潜在缺陷的,甲方有权要求退货或要求乙方更换合格产品,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2若上述标准国家重新颁布,按新标准执行,并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产品的出场(厂)检验报告。若上述标准重新颁布,按新标准执行。 2.3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约定向乙方下达需求计划前,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对当批次货物的质量和技术标准提出特殊要求。 2.4质量保证期限: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内。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潜在缺陷的,经双方确认事实后,甲方有权要求退货或要求乙方更换合格产品并向乙方请求损害赔偿。 2.5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产品具有良好的环保性能。 2.6特殊要求: (1)乙方除严格遵守本合同第二条第1款规定之质量标准外,乙方供应的产品尚应满足甲方工程施工生产的要求。乙方保证:若建设单位、监理及设计单位认为乙方供应的产品不能满足甲方施工生产要求时,乙方应予以自费清理出场并依时重新供应。 (2)产品到货现场随机抽样,若取样检验不合格,乙方负责将不合格产品从甲方场地清除出场,并承担一切费用甚至包括甲方的损失,并额外罚款1000元/次,以此类推。罚款金额在乙方结算中扣除。 (3)如出现前款情形,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价格10%的违约金。 (4)乙方供货前或者供货过程中,甲方有权定期或者不定期自行前往或者联合监理、业主相关人员等一同前往乙方生产现场检查原材料及成品的质量情况。在乙方不配合检查的情况下,在监理见证下,甲方有权单独将乙方原材料或成品送往有资质单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不合格,甲方有权拒绝签订合同或者终止已签订的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3万元。 第三条包装和运输 3.1货物包装要求为包装和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标识牌清楚,所供货物的包装必须满足所供货物的运输、装卸及保管要求。 3.2包装应采取通用方式。无通用方式的,包装应足以保护货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3.3货物交付后,由☑甲方□乙方回收包装物并承担回收费用、享有回收所得。 3.4乙方所交付的货物要有适合长途运输和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不能造成运输过程中箱件破损、散失。货物运输需必要的包装、苫盖及其他必要的保护或防护措施,确保捆绑牢固,无抛洒、无遗漏、无污染,应满足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需要,确保物资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交付地点。 3.5乙方进入甲方施工现场区域,应服从甲方人员的指挥和调度,按照甲方现场人员指定区域规范停车、卸货。 3.6乙方运输工具在材料运输及进出现场的过程中造成甲方或第三方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 3.7乙方应对运输、装卸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对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生的交通安全等事故承担责任。 3.8乙方车辆、人员进入甲方施工现场,必须提前将车辆的行驶证、人员驾驶证等证件报送甲方审核,乙方应遵守该工程业主、监理以及甲方的安全环保管理制度以及现场管理,乙方应为送货人员配备相应的工地用防护用品,在工地作业时必须戴上安全帽才允许进行作业,并对其所有的安全环保工作负责。 3.9凡由于乙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乙方应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由此导致供货迟延或影响甲方施工生产时,乙方应依据本合同之规定承担责任。 第四条运输方式及标的物风险承担 4.1乙方负责运输,用运输车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货并由甲方负责卸货,乙方负责将所供产品运送到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并交付本合同约定或甲方书面指定的收货人,经验收合格后,方视为乙方交付。在运达甲方工地尚没有完成交付前,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现场相关规定及安全规定,服从甲方安全管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及安全责任。 4.2乙方应加强对运输车的监管并对供货及运输全过程安全负责,办理相关保险责任并承担费用。在运输、卸货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和货物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4.3安全环保条款:产品交付前的健康、安全、环保责任由乙方承担,产品交付后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若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健康、安全、环保方面的隐患,乙方应事先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甲方,并提供预防措施及明细可行的操作方法。在质保期内,如甲方按照供方提供的正确产品操作方法还造成健康、安全、环保方面隐患,乙方仍需承担相关责任。 4.4本合同货物交付前所造成的一切安全、环保、侵权责任以及产品交付前所发生产品毁损、灭失等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交付之后由甲方承担。 4.5乙方必须确保送货的车辆状态良好,排放符合国家的环保标准。 4.6乙方负有督促运输车辆驾驶人员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交通法律法规的责任和义务,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运输过程中违规违章导致的一切责任事故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交付时间、数量、地点、收货人 5.1订货 (1)甲方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下月的月度需求计划(包含规格、数量、到货时间需求等)提供给乙方。甲方提供月度需求计划应尽量合理而准确。 (2)甲方在采购每批次货物前应向乙方发送供货订单,供货订单应按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方式发送给乙方。 (3)甲方发出的供货订单应合理确定数量和交付期限,为乙方备货、运输留足必要时间。 (4)乙方应按供货订单备货并做好交付准备,甲方可以变更供货订单,交付时间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相应延长。 5.2交付 (1)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供货订单后5日内按供货订单交付货物,发货后应及时通知甲方,以便做好接货和验收准备。 (2)如到货橡胶护舷出现破损、污染、监理验收不合格产品自行清退出场并重新配送合格的橡胶护舷。 (3)交付应满足甲方需求,便于双方履行合同、节约双方履约成本。 (4)交付地点为上海市市辖区闵行区黄浦江中上游堤防防洪能力提升工程(二期)3标段施工现场需方指定地点。甲方负责至交付现场的道路通行、提供货物装卸和堆存场地,乙方应服从甲方现场人员的指挥,卸车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交付货物的单证和资料,甲方没有要求的,应按照交易习惯向甲方交付货物的单证和资料。每一批次货物应随附的单证和资料包括合格证、材质单、检验报告、标牌等,乙方应确保货物与随附单证和资料相符。 (6)本合同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货物交付之前由乙方承担,在交付之后由甲方承担。 5.3供货期限:2025年12月至工程结束。具体需用时间及数量由甲方提前24小时以书面、电子邮件、或短信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两天内进行书面、电子邮件、或短信确认,乙方按甲方通知的时间及数量安排供货。两天后乙方没有确认,视为乙方默认甲方的要求。若乙方没在规定的时间内供货,或者影响现场施工进度,3天后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后,甲方有权高价向其他供应商采购,价差由乙方支付(在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5.4收货联系人及电话: 现场收货人:姓名:周俊佑电话:18523622729 乙方联系人及电话:**电话:** 5.5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办理验收及交付手续,经现场收货人及供货方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后完成交付。 5.6甲方对相应工程部位所用的产品发现有质量异常的,应在24小时内,书面或者电话通知乙方,乙方及时进行核实。如对质量有争议,双方应会同工程监理建设行政部门共同确认责任,属于甲方施工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验收、计量方法及合理损耗 6.1货物运输至交付地点后,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货物验收。甲方有权确定每批次货物的具体验收方法,乙方应予配合。甲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验收货物,未经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甲方不予办理计量。甲方验收不免除乙方的质量保证义务,甲方在使用过程中,或行政机关、业主、监理在检查中发现质量问题,乙方仍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甲方在使用后发现不合格,乙方除赔偿该产品的更换费用外,还需要赔偿甲方因更换产品对工程主体造成的损坏而产生的重置费用,即使该费用有可能大于总货款。 6.2甲方按以下方法计量: ☑检斤(过磅)£检尺□按件清点□其他方式 6.3经验收合格的货物,以双方代表在【送货单】上共同签字的实际数量为准。【送货单】应包含当批次货物的规格、数量、型号等,但不包含价格,如上述文件中有任何价格、价款信息,无论何人签字或盖章,该等价格、价款都不是对合同的变更,对双方均无约束力。非经买方指定的人员签署的收料单,不得作为双方结算支付的依据。 6.4甲方在货物交付前有权要求乙方配合进行一定频率的实地考察、抽检、试验。抽检、试验按“同厂家、同品种、同规格、同批号/批次”的方式进行。 6.5甲方对到场材料抽检或交付完成后发现当批次货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乙方应在3日内自费运出施工现场,若甲方要求乙方重新供应符合质量标准的合格材料,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不能及时重新供应符合质量标准的合格材料,导致甲方受到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甲方所有损失。 6.6甲方发现货物质量问题后,应立即停用、封存、妥善保管货物,向乙方提出质量异议。乙方应在接到质量异议后3日内到达交付地点处理。 6.7双方对货物的质量或质量问题导致的货物价值损失产生争议时,由双方均认可的有资质的检验或评估机构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检材应由双方共同取样,鉴定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应承担鉴定费,还应在3日内将不符合约定的货物清理出场;鉴定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应承担该等费用。 6.8材料使用过程中,因材料不合格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由乙方承担修复费用,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9以本合同第二条之规定为验收依据,经验收认定为不合格时,则甲方予以拒收。若乙方对验收结果存在异议,应在自甲方作出拒收决定之日书面向甲方提出送检请求,超过当天,视为乙方认同其提供的产品不合格。如有乙方拒不配合送检,在监理见证下,甲方有权单独送检。复检合格,甲方予以接收;若复检不合格,甲方拒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且复检费及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6.10本合同所供标的物若有从物时,除非本合同其它条款另有约定,乙方应随标的物一并交付、验收。否则,视为乙方交付不符合合同约定。 第七条异议的时间、方式及货物更换 7.1因甲方已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该工程进行过程监管,当甲方或第三方检测单位对产品的质量产生异议时,甲乙双方同意以第三方检测单位出具的鉴定结果为依据,最终鉴定质量有问题的,由乙方来承担。 7.2在异议期间,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款。对产品质量的异议不受该时间的限制,甲方随时发现可随时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 7.3乙方在接到甲方的异议后,应在2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甲方处理的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7.4交货验收完毕后甲方因对标的物的规格、型号、颜色等需求发生变化而提出换货要求,在包装完好且没有损伤、泡水、沾灰等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交货之日起3日内办理货物更换手续。 第八条质量保证 8.1期限:本合同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12个月,自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8.2履约保证金:本合同产品的履约保证金为本合同金额的10%,由甲方在支付给乙方的货款中分期扣除(可使用银行保函替换履约保证金)。 8.3在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若被证实乙方供应的产品存在缺陷(除甲方人为的原因造成外),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乙方应负责提供保修或更换,由此引起的交货迟延或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8.4质量保证期满,甲方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不计利息)。但履约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乙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第九条结算及支付 9.1结算 (1)经双方确认的供货单位提供的材料供货单,由甲方工程部按实际工程量开出最终验收合格且书面签收的工程结算单作为准,如发生断桩时,每个断桩位只计量一根(除土质特殊情况外)。甲乙双方以每月21日至次月20日为一个结算周期,在每个结算周期届满后10日内核对数量并办理结算。 (2)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结算流程进行结算:验收、入库、出库、对账、结算 (3)甲方在办理结算时,暂扣当期结算款项10%作为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期为每批次合同物资交货验收合格后7日。在无质量争议且质量保证期满后30日内无息返还给乙方,质保期满后质保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供货方对该产品的质量责任。以上所有货款支付均以乙方所供产品经甲方、监理、业主及相关单位验收合格为前提,如乙方所提交的产品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拒付货款。 (4)结算文件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结算单必须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仅有签字没有盖章不能发生效力。乙方同意,如合同结算须上报甲方管理机构对结算等资料进行最终的审批,则最终以甲方管理机构审批结果为准。 乙方办理结算人员必须经书面授权委托,并将书面授权委托手续原件提交甲方。 乙方指定的结算办理人:**身份证号码:**电话:** 甲方指定的结算办理人:周俊佑职务:物资主管电话:13763061556 9.2支付 (1)本合同支付/不支付预付款 ☑不支付预付款。。 (2)支付时间及比例:当期结算后,甲方收到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30日£60日☑90日□120日(其他时间)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当期结算货款总额的90%,6个月支付该批次货物货款10%履约保证金,质保期满后质保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供货方对该产品的质量责任。 (3)支付方式 货款的支付方式:本合同货款按以下(3)方式进行支付。 (1)现金支付 (2)票据支付 ①使用期限为6个月的银行承兑支付; ②使用期限为12个月的商业承兑支付; ③使用供应链金融等金融产品支付:; ④其他支付方式:; (3)混合支付(由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支付方式): (4)若采取票据方式支付的,乙方同意接收甲方为出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或者商业汇票、甲方向乙方背书转让的合法票据及甲方安排的其他合法金融产品,乙方应无条件配合。 (5)双方约定,金融票据的贴息和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收取货款的银行账号: 名称:***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支行 银联行号:*** 账号:*** 9.3发票 (1)乙方应按当月对账结算文件确认的内容及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甲方的税务开票信息:
(3)乙方税务开票信息:
(4)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不能通过税务认证的,甲方有权拒收或退回,乙方应及时更换。如乙方未能开具发票、开具发票不符合甲方要求等原因导致甲方支付滞后的,甲方不承担迟延支付责任,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违约、利息等事宜。 乙方须确保帐户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性,若发生变动,须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一旦甲方将上述费用支付至本条所列帐户,即视为甲方已支付,甲方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5)发票备注栏:项目名称:中交四航局黄浦江中上游堤防防洪能力提升工程(二期)3标段项目,工程地点:上海市。 9.4乙方的以下行为构成严重违约: (1)向甲方开具的发票为虚假发票,或提供由他人开具的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2)向甲方开具的发票无法认证、认证不符或其他任何因发票瑕疵问题导致发票作废。 (3)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向甲方开具发票或拒绝开具发票。 (4)发票遗失,乙方未配合甲方获得其他可抵扣凭证或重新获得发票。 (5)乙方纳税主体身份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甲方。 (6)乙方未向税务机关按时缴纳对应增值税税款,导致甲方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7)其他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实现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形。 9.5乙方构成上述严重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若未按时开具或开具不符合规定发票应按以下方式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1)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按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甲方未按时抵扣的,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算承担相应损失。 损失=增值税金额×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延迟时间(从约定开票之日起至实际开票之日) (2)应提供发票而未提供的或只提供企业自制收据的或者出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造成甲方增值税不能抵扣或申报抵扣后被税务机关检查要求转出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增值税及相关损失。 增值税损失金额=按照约定应开票含税结算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实收票面进项税; 包括但不限于税务机关对甲方执行的滞纳金及罚款等。 (3)应提供发票而未提供的或只提供企业自制收据的或者出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发票,造成甲方所得税损失的,乙方需按25%的税率向甲方承担企业所得税费用损失。 所得税损失=按照约定应开票据金额(含税金额)×25% 包括但不限于税务机关对甲方执行的滞纳金及罚款等。 (4)乙方除按上述第(2)、(3)项承担甲方相应损失外,还应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资金时间损失。 资金时间损失金额=接照约定应开票据金额(含税金额)×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延迟时间(从约定开票之日起至实际开票之日) 9.6如出现下列情形时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1)如乙方不按合同规定进行履约时; (2)如乙方不能按计划供货经警告未能改进时; (3)如乙方所供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经警告还未能改进时。 第十条通知及地址 10.1本条经过双方共同商定并确认,均已充分注意和认识到本条约定产生的法律后果。本条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 10.2双方在本合同项下向对方发出的月度需求计划、供货订单、函件、数据电文等以邮递、电子邮件、、专人送达等方式发送给对方,任意送达方式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0.3本条指定的双方联系人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负责供应计划的签发、物资交接、质量检验、技术服务等业务环节的联系、沟通协调。 10.4本条约定的送达地址和电子送达方式系双方工作联系往来、法律文书及争议解决时相关文书送达地址。一方变更送达地址或电子送达信息的,应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变更前的联系方式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买方确认联系人、送达地址和电子送达方式如下: 地址:上海市市辖区闵行区黄浦江中上游堤防防洪能力提升工程(二期)3标段施工现场需方指定地点 邮政编码:200000 联系人:周俊佑(寄件前均需先电话通知) 联系电话:13763061556 卖方确认联系人、送达地址和电子送达地址如下: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0.5双方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者不及时告知对方变更后的地址,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若一方发送的函件或指令,对方不予签收时,发送函件或指令方可以将函件、通知、指令或者履约相关诉讼法律文书发送至上述地址,在此等情况下,即视为已书面签收。 第十一条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1.1甲方权利和义务: (1)每月及时同乙方核对供货数量、办理结算。 (2)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3)甲方有权根据工程进度调整材料采购需求,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相关工作,若甲方承接工程项目缓建、停建,甲方可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并按乙方已交付合格的材料据实结算,除此之外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及赔偿责任。 (4)甲方迟延付款的按1年期LPR支付违约金。 11.2甲方代表的权限范围 甲方委派的担任本合同履行本合同的甲方代表为:周俊佑,职务物资主管,授权范围为: (1)代表甲方履行本合同中的各项甲方权利(超出本合同范围以外的事项不在本合同的授权范围); (2)代表甲方组织现场验收货物等工作,履行甲方管理职责; (3)代表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结算进行初审,如根据甲方管理制度结算须经过甲方总部管理机构进行审批的,结算最终以甲方总部管理机构的审批为准; (4)代表甲方与乙方就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项争议进行协商谈判。 11.3乙方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甲方发出的供货订单供应材料。 (2)乙方交付材料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标准等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业主、监理、甲方抽检不合格的,乙方应自费运出工地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交付每一批次货物应随附的单证和资料包括出厂证明、质量合格证、材质单、检验报告、标牌等甲方要求随附的文件名称,乙方应确保货物与随附单证和资料相符,若乙方未按要求提供随附单证和资料,甲方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无条件承担退货等费用,并应按双方当批次货物结算金额的2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4)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交货金额的30%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如逾期超过15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乙方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擅自停止向甲方供应材料的,应支付甲方按停止供应材料货款总金额3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工期延误损失及另行采购差价损失。 (6)乙方在合同履约期间不得提出涨价的要求,否则将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另行采购差价损失及工期延误等损失。 (7)因乙方供应物资质量不合格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工程质量事故,乙方承担修复、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被业主、监理或者其他相关管理部门通报处罚相应罚款数额、工期延误等损失)。同时乙方还应承担全部货款总额10%的违约金。 (8)乙方应采取材料运输、装卸等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因乙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导致甲方被行政部门、建设单位处罚的,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9)乙方应承担其物资运输过程、装卸过程及雇佣的员工的安全责任,为相关人员和运输设备购买保险。 (10)乙方对本合同和交易过程中所涉技术、价款、付款等负有保密义务。 (11)乙方与第三方发生的经济纠纷与甲方无关,且乙方保证供应材料无权属方面瑕疵,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2)乙方因违反本条第(11)款约定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损失、或因乙方未向第三方履行义务导致甲方承担责任或垫付款项的,甲方有权在乙方货款、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继续向甲方清偿。同时,乙方将被甲方列入黑名单,取消其供应商资格。 11.4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合规条款 乙方保证及承诺,乙方及所有直接或间接代表乙方行事的个人及相关方,过去未曾、将来亦不会违反,或致使甲方违反反腐败、反欺诈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公约及甲方管理制度,不会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行贿、欺诈、承诺等不正当手段使得甲方或其管理人员不当履行其职责或义务的行为。若甲方管理人员有索贿等不正当履行其职责或义务的行为,乙方可向甲方纪委监督单位进行举报。举报途径:020-28126950。 第十三条抵销 13.1依据法律或本合同约定乙方应支付甲方的违约金或其他款项将被视为甲方的可向乙方主张的债权,对该债权的实现双方同意甲方可以主张从甲方应支付乙方的本合同项下款项或其他甲方应支付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直至抵销完毕,不足的部分乙方当然同意予以补足。甲方没有从应支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的并不应该视为甲方对主张该违约金或款项的放弃。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14.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本合同义务,则本合同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14.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供关于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4.3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4.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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