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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采购项目概况和供应商资格要求 采购项目概况和供应商资格要求见第一章“询比采购公告/询比采购邀请书”。 1.2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询比采购活动所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3保密 参与询比采购活动的各方应对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语言文字 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5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6询比采购预备会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询比采购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询比采购预备会。 1.7响应和偏差 1.7.1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需求和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关键条款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7.2供应商应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物资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相关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采购文件作出响应。 1.8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 1.8.1告知书 黑名单惩戒规定:对集团及公司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内的市场主体施行“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在全集团及公司、全业务领域实施全面禁入或者重点监管措施。 1.8.2情形认定 依据不同失信事实及造成的影响等因素,将有关市场主体分别列入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情形认定具体如下: (1)不廉洁行为 a.贿赂公司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 b.向公司人员或其亲属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c.支付、报销应由公司人员或其亲属个人支付的费用。 d.利用资源为公司人员或其亲属投资入股、个人借款、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 e.为公司人员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f.为公司人员安排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g.为公司人员或其亲属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h.允许公司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在合作商企业中投资、担任重要职务及相关业务职务。 i.其他造成公司人员受到法律、法规处罚或党纪处分、公司处罚的行为。 j.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定等其他不廉洁行为。 (2)不诚信行为 a.围标、串标,哄抬价格。 b.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竞价或者以提供虚假资质、材料等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中选)。 c.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合同(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d.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分包、转包。 e.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停工、阻工等手段,恶意勒索、敲诈,以达到调增合同价格或获得补偿的目的。 f.因违法违规或产品问题引发安全质量环保事故(事件),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g.遭项目投诉并承担主要责任。 h.捏造、歪曲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公司及所属单位恶意发起诉讼、仲裁。 i.拒不听从工作人员劝导,恶意采取《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5月1日起实施)第26条中任一行为,且经核实其上访动机不良、诉求严重不合理不合法,属于“以闹求解决”获取不当利益的。 j.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规定等其他不诚信行为。 (3)其他情形 a.被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被行政机关生效文书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b.被国家企业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经营异常名录的。 c.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d.上级或者其他单位有关公函认定存在不廉洁行为或者重大失信行为的。 e.公司诚信廉洁共建共享合作单位提供的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 1.8.3惩戒措施 被列入黑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在公司范围内实施1年、3年或5年禁入惩戒。禁入有效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投标等生产经营活动。 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由使用单位给予约谈、警告和责令整改等处罚,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予以重点监管,可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设定整改有效期,整改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新的投标、采购等生产经营活动。在整改期限内未能有效整改或者被三家单位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列入黑名单。 1.8.4修复机制 对禁入或整改期限结束,并在期限内完成整改、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承诺今后严格遵守公司信用管理制度的有关市场主体,可按程序完成信用修复。 1.8.5信用承诺书 根据中交集团暨中国交建合作单位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办法,供应商需按照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提供信用承诺书。 2.采购文件 2.1采购文件的组成 本采购文件包括: (1)询比采购公告(或询比采购邀请书); (2)供应商须知; (3)评审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采购需求; (6)响应文件格式; (7)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采购人依照本章规定,对采购文件所做的澄清、修改,构成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2.2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中交招采网”要求采购人对采购文件予以澄清。 2.2.2采购人可根据供应商的要求或主动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以补充文件的形式在“中交招采网”发布。采购人可视具体情况在补充文件中通知供应商推迟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2.2.3除非确有必要,采购人有权拒绝回复供应商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3.响应文件 3.1响应文件的组成 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响应函; (2)报价承诺书; (3)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4)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如有); (4)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如有); (5)响应保证金(如有); (6)报价表; (7)资格审查资料(如有); (8)响应方案(如有); (9)信誉情况承诺函; (10)信用承诺书 (1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作出的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澄清、说明和补正,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2报价 3.2.1供应商应通过“中交招采网”进行线上报价,并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在响应函和报价表中进行报价。 3.2.2供应商应充分了解采购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采购人设有最高限价的,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最高限价或最高限价计算方法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4报价的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响应文件有效期 3.3.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有效期应为90日,从采购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开始计算。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响应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在原有效期届满后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响应保证金。 3.4响应保证金 3.4.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要求递交响应保证金的,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递交响应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不按要求递交响应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3.4.2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采购人最迟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和未成交的供应商原额退还响应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保险机构保险单形式递交的响应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可以不再退还。 3.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 (2)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不予退还响应保证金的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 第一章“询比采购公告/询比采购邀请书”对供应商提出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应提供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1)-3.5(7)中规定的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第一章“询比采购公告/询比采购邀请书”对供应商的各项资格要求。 供应商为代理经销商的,对供应商的资质要求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供应商的业绩要求包含对采购物资的业绩要求。 3.6响应方案 3.6.1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2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交响应方案的,供应商只能提出唯一的响应方案。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出多个响应方案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3.7响应文件的编制 3.7.1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响应函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响应函由代理人签字的,应在响应文件中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7.3评审过程中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3.7.4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 4.响应文件的递交 4.1响应文件的递交 4.1.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进行线上报价并将电子响应文件上传至“中交招采网”。线上报价与电子响应文件不一致的,应以线上报价为准。 4.1.2逾期未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采购人将拒绝接收。 4.2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2.1在本章第4.1.1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通过“中交招采网”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 4.2.2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的,采购人应在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响应保证金。 5.评审 5.1评审小组 5.1.1评审由采购人组建的评审小组负责。 5.1.2评审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供应商主要负责人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5.1.3评审小组组建后,评审小组成员共同推选或由采购人指定评审小组组长,评审小组组长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5.1.4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5.2评审 5.2.1评审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5.2.2谈判小组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评审完成后,评审小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候选成交供应商名单。评审小组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数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合同授予 6.1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根据评审报告推荐的候选成交供应商排序,确定排名第一(报价最低)的候选成交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6.2发出成交通知书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采购人通过“中交招采网”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6.3履约保证金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有效期限和递交时间向采购人递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10%。 6.4签订合同 6.4.1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响应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响应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6.4.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成交供应商提出附加条件的,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退还响应保证金;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6.4.3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第2.2.3项规定对响应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响应报价小于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第2.2.2项规定确定的评审价格,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响应报价为准;若修正后的响应报价大于评审价格,则签订合同时以评审价格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项目的单价或合价(采购文件不允许调整的费率和金额除外)。 7.纪律要求 7.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露询比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7.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审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参加询比采购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7.3对评审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审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7.4对与询比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询比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询比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询比活动中,与询比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 8.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附件1: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供应商名称): 评审小组对你方的响应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和补正: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和补正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发电子邮件至(电子邮箱地址)。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签字或盖单位章) 年月日 附件2: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评审小组: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和补正如下: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和补正,不改变我方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供应商:(盖单位章) 或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成交通知书 : 你方所递交的中交二航局涪江三星船闸工程项目物资(水玻璃、冷却水管等)的响应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成交价:含税金额为****元,不含税金额为****元。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30日内到中交二航局涪江三星船闸工程项目与我方签订采购合同,并按采购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6.3款规定向我方递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中交二航局 中交二航局涪江三星船闸工程项目经理部 2025年12月*日 第三章评审办法 评审办法前附表
1.评审方法 本次评审采用最低价法。评审小组对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按照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方法确定供应商响应报价的评审价格,并按照评审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 2.初步评审标准和程序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初步评审程序 2.2.1评审小组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判断响应文件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供应商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只有以上评审合格的响应文件才可通过初步评审。 2.2.2除评审办法前附表另有规定外,评审价格为供应商在“中交招采网”填报的投标总金额。评审价格若超过最高限价(如有),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评审小组经过对供应商的报价进行比较或基于专业经验认为某一供应商的报价异常过低,可能对其履约造成影响时,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2.2.3响应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供应商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内容应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响应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审小组按以下原则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供应商书面澄清确认。供应商拒不澄清确认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报价表合计报价与各分项报价的合计不一致的,以各分项报价的合计累计数为准;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且缺漏项内容不属于实质性偏差的,则视为缺漏项内容的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响应报价的算术错误修正不改变评审依据的响应总报价。当修正后的总报价高于原响应报价时,签订合同时以原响应报价为准;当修正后的总报价低于原响应报价时,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报价为准。 2.2.4供应商有串通、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2.2.5特殊情况处理 初步评审后,如评审小组认为所有响应文件均无效,或者所有响应报价竞争性不足,或者高于市场预期价格,评审小组应当终止评审。 3.详细评审标准和程序 评审小组对评审价格进行比较后,按照评审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对供应商排序。供应商评审价格相等时,按照评审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供应商优先顺序。 4.评审结果 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 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物资(水玻璃、冷却水管等)采购合同 招标(询价/谈判)编号:FA00000540316 合同编号:19-三星船闸-WZCG-20260331-14 签订地点: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买方: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卖方: 根据公开询价结果(公开询价编号:FA00000540316),及卖方的相关保证和承诺,就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二航局涪江三星船闸工程项目经理部水玻璃、冷却水管等采购和供应,甲乙双方按以下条件签署甲乙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 1、本合同相关名词定义 在合同中,有关名词和术语按下列解释: 1.1“合同”指甲乙双方之间签署《物资(水玻璃、冷却水管等)采购合同》及有关协议,包括附件、备忘录、会议纪要、技术资料、投标澄清函、联系函、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对卖方与买方都具有约束力。 1.2“监理单位”或“监理”指本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作为合同材料到达施工现场验收单位之一。 1.3“腐败”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1.4“欺诈”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1.5“天”指日历天 2、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等
2.1单价约定 2.1.1卖方充分了解和承诺:所列单价包含材料单价、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吊装费、出库费、产品维护费、服务费、保险费、管理费、利润、利息、税金以及所有明示和暗示的费用。 2.1.2单价变更机制:合同执行期间,不含税综合单价固定不变。 2.1.3履约期间如国家调整增值税税率,则本合同不含税综合单价不变,按照调整后的税率进行结算,调整合同总价。 2.2数量约定 本合同第2条“数量”为暂定数量,结算数量的增减不影响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执行,数量以实际结算为准。 2.3材料生产厂家:。 3、质量要求 3.1一般要求 (1)甲方按照设计施工图和现行国家和交通部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办法进行施工及验收,接受甲方及监理的监督和指导。现行国家和交通部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办法、《涪江三星船闸工程设计图纸》要求等,主要有: 3.2专用要求 材料的生产厂家,符合买方业主入围厂家的规定(若业主有品牌目录)。产品质量也要满足买方业主和(或)监理的要求 3.3合同中所有标准、规范、规程及其他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合同。 4、运输方式、包装方式、防护要求 4.1运输方式:汽运。。 4.2包装方式:材料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买方的合理要求。 4.3防护要求: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雨、等需要,确保物资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地点。 5、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交货方式 5.1交货时间:以买方通知为准。 5.2交货地点:中交二航局涪江三星船闸工程项目现场。 5.3交货方式:车板交货,运输过程中材料损毁或者灭失的风险由卖方自行承担。 6、计量 本合同采用第(6.3)种方式进行计量。 6.1磅重交货的材料:以(地点)磅重为依据。如有异议,可到双方约定的过磅点复核。过磅重量与送货单数量有较大偏差时,双方应查找原因确保货物质量无损失时方可办理验收手续。 6.2理重交货的材料:按理论换算计量,买方有权进行过磅复核,理论重量与过磅重量的偏差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的相应标准、规范以及相关规定。本合同约定的偏差条款为:/,如果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及规定与本条款不相符,则以本条款为准。 6.3计件交货的材料:点件计量。 6.4体积计量的材料:据实量方。 6.5包方计量的材料:按/进行换算。 7、联络 7.1双方授权代表及联系方式、地址及工作内容 7.1.1买方授权代表为:叶玉婵 联系电话:13883642736 邮箱:474781528@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汉州路969号 工作内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与卖方联系、沟通协调、供应计划的签发、工作联系函的收发处理、结算单的办理、对卖方异议的处理等。 7.1.2卖方授权代表为: 联系电话: 邮箱: 通讯地址: 工作内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与买方联系、沟通协调、供应计划的接收、组织材料供应、工作联系函的收发处理、结算单的办理,对买方异议的处理等。 7.2如有变更,需提前1天书面通知对方确认。 7.3通知、函件等送达的约定 7.3.1买方向卖方发出的通知、函件等,均按照本协议第7.1.2条所列明的联系方式,以邮递、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专人送达等方式发送给卖方(可采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发送)。 7.3.2买方通过邮递方式发送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五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日,无论邮件是否签收、拒收、代收或退回;买方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数据电文方式发送的,以该数据电文进入相关系统之日即视为送达日;买方通过专人送达的,以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如拒收则以送达专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日)。 7.3.3对于双方发生的任何纠纷,卖方同意争议解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可以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向卖方送达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文书),争议解决机构向上述联系方式发出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卖方同意争议解决机构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争议解决机构采取多种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7.3.4卖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是准确、有效的,并进行实时更新。如果因提供的联系方式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联系方式,使相关文件(或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卖方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8、验收及提出异议期限 8.1验收 8.1.1单据验收:卖方必须提供的单据有送货单、材质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书等。 8.1.2质量验收:初步检查材料外观质量合格后,买方试验部门取样做质量初步检测,收货不代表买方认同卖方材料质量合格,材料抽检合格并不减轻和免除卖方对其材料应负的质量责任。 8.1.3数量验收:参见本合同第6条。 8.1.4指定验收人姓名:,电话:。 8.2提出异议期限 8.2.1买方对卖方提供材料单据有异议时,应及时向卖方提出;卖方接到买方异议后,在2天内协商解决。 8.2.2买方对卖方提供材料数量有异议时,应及时向卖方提出;卖方接到买方异议后,在2天内到买方现场协商解决,否则,视为卖方默认买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8.2.3买方对卖方提供材料质量有异议时,卖方接到买方异议后,在2天内到买方现场协商解决,否则,视为卖方默认买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8.3质量争议检测 双方对材料质量检测结果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材料不能满足本合同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材料。卖方应及时退货或者换货,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 8.4卖方充分了解和承诺:若买方收货、验收完毕的材料,但在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如质监、交通、住建等部门)或业主单位抽检中出现质量问题(缺陷),卖方应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进行整改,并赔偿买方的损失。 9、结算与支付 卖方充分了解和承诺: 9.1.1结算周期: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为一个结算周期。在本结算周期结束后5天内,卖方必须联系买方办理结算,逾期没有办理结算且没有书面告知买方的,视为卖方放弃该批材料结算,买方不予办理结算手续,待下次一起办理。 9.1.2结算依据:卖方将买方签认的《现场验收单》(买方提供格式)汇总后,交买方办理结算单,结算单应扣除:(1)买方有异议部分的材料金额;(2)按照合同约定扣除的预付款(如有)、违约金(如有)、留置的质保金等相关约定金额。结算单为本合同唯一有效的支付依据,现场收料单不得作为支付依据。 9.1.3结算单为合同文件一部分,结算单必须以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如结算单中所载明内容对本合同条款进行实质性修改,以本合同条款所列明内容为准。 9.2支付 9.2.1支付方式 货款的支付方式:本合同货款按以下7方式进行支付。 (1)使用现款支付; (2)使用期限为6个月的银行承兑支付; (3)使用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支付; (4)使用期限为12个月的信用证支付; (5)使用金融产品支付:1年期供应链金融产品; (6)其他支付方式:; (7)混合支付(由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支付方式成):1+5。其中供应链金融支付比例为50%。 卖方同意接收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安排的金融产品。供应链融资支付,卖方需在买方指定银行及地区开户,一年期的利息成本约为2.5%(具体以实际利率为准),供应链融资支付产生的资金成本由卖方承担。 9.2.2卖方收款账户 收款人: 账号: 开户行: 9.2.3支付比例及支付时间 双方办理完结算手续、乙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正式发票给甲方办理结算后,第一个月付60%、第二个月付20%、第三个月付17%,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6个月,轮动返还。以此类推,直至该批次结算款支付完毕,其他批次支付按照此支付比例支付。付款方式采用现金+1年期供应链支付(票据手续和贴息费由卖方承担) 10、发票 10.1甲乙双方税务信息
10.1.1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的税务信息必须与上述甲乙双方的税务信息一致。 10.2卖方充分了解和承诺:在双方办理完结算后,卖方根据本期结算单在个工作日内开具并送达真实、合法、有效的全额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给买方入账,否则买方有权拒绝支付,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且卖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10.3如买方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毁损,卖方应协助办理进项税发票认证抵扣相关事宜。 11、双方权利和义务 11.1买方的权利和义务 11.1.1提供材料的需求计划:买方提前3天向卖方提供下批次材料需求计划。临时增减需求计划的,提前1天向卖方提供需求计划。 11.1.2提供材料的交货地点、质量要求、结算方法、支付方法、工程大概进度等卖方应该知道的信息。 11.1.3收货后,及时给卖方签收并出具签收单据。 11.1.4确保施工便道、场地满足供应材料的基本条件,并对卖方的供应行为积极配合。 11.1.5负责货物的验收、质量抽检工作。 11.1.6按时配合卖方办理结算手续。 11.1.7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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