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罪犯张世海,男,黎族,海南省东方市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东海路电影公司宿舍1栋301房,住海南省东方市二环北路东八巷5-1号。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2018)琼97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世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张世海及其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日作出(2018)琼刑终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0日作出(2024)琼刑再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世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判决、裁定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张世海于2021年4月19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17日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执行自2025年3月17日起至2047年3月16日止。罪犯张世海在有期徒刑服刑期间,刑期无变动。目前该犯在海南省三亚监狱服刑。
2026年2月11日,海南省司法医院对罪犯张世海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结果为:1.肝细胞肝癌CNLC分期IV期(ELOG体力状态评分3分)非临床治愈期;2.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偿期(脾大、腹水、低蛋白血症)。
罪犯张世海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之规定,海口市人民医院分别于2026年3月16日、2026年3月19日两次出具《病重通知书》。罪犯张世海因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于2025年3月17日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之规定。
2026年3月19日,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张世海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该案提请材料齐全、完备,程序合法,未发现不当情形,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2026年3月20日,海南省三亚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罪犯张世海暂予监外执行。2026年3月20日,海南省三亚监狱向我局提请对罪犯张世海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现将上述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2026年3月21日至2026年3月23日。
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届满前,将书面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我局(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新大洲大道292号,邮编:571100,电话:0898-65785620、65785611)。
海南省监狱管理局
(海南省戒毒管理局)
2026年3月2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