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须于公告期内(截止日17时之前)在我司指定地址报名,且须于信息公告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缴纳竞投保证金。 2.承租方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使用的出租物业的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对出租物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消防安全负责。同时不能改变物业原有用途或功能。出租物业内用电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和私拉乱接临时电线。 3.出租方按出租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并承诺出租标的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情况。 4.因历史原因,标的未办理房产证的,承租方确认将自行承担因此可能造成的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障碍和风险,出租方在订约时已明确告知承租方且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或出租方(或权属人)主张任何权利,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它费用; 5.出租方不承诺也不保证该物业及其配套设施能符合承租方的具体使用功能和不时变化的环保和安全规范。承租方使用后,如该物业及其配套设施不能满足其使用需要或这些配套设施因根据承租方具体的使用功能而不符合有关规范(特别是消防规范)的,概由承租方自行和自费重新配置,且在合同期满或因承租方违约被提前解除合同时,所增加的有关设施均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6.本次出租物业禁止经营以下行业: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储、公寓、旅馆、废品回收、明火餐饮。 7.在公开招租流程结束之前,意向承租方不得私下跟原承租方接触,包括互交电话、等通信软件和设备进行传递消息等行为,一经发现存在上述情况并且情况属实,出租方有权取消意向承租方的此次投标资格。有确切证据证明意向承租方曾威胁、恐吓原承租人,恶意扰乱公开招租秩序的,我司有权终止该意向承租方参与出租方所有项目公开招租活动。 8.如出现恶意竞标情况,出租方有权暂停竞价或终结项目等。 9.场地交付以原承租户退场后的实际交付日为准。如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超过三个月,原承租方未退场导致出租方不能依约交付场地时,双方可保留本次交易直至出租方交付场地,或承租方可提出单方终止本次交易,但不得追究出租方任何责任或经济损失。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于出租方交付场地之日起生效。 10.租赁押金为首年月租金的3倍,用水用电押金则根据行业性质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