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开发区青柯策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巴云枫诉被申请人曲靖开发区青柯策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曲市劳人仲案字〔2026〕第6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9月18日至2024年11月5日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10月18日至2024年11月5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500.00元;
三、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9月21日至2024年11月5日期间拖欠的工资5768.00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金额共计8268.00元(大写:捌仟贰佰陆拾捌元整),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须在五日内履行完毕。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若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曲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