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录: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标段 | 资质要求 | XXTJ-2 | 同时具备: 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有效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3、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注: 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并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并按要求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相应证明材料从“电子交易平台”的“市场管理”中选择;除从“电子交易平台”的“市场管理”中选择的证明材料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均不予认可)。 2、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成员均应同时满足上述全部资质要求。 3、证明材料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扫描件(各项证书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各项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可不附)。 4、对于法人发生重组或变更且变更内容影响本次投标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有法人重组或变更时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变更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变更记录扫描件。 5、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6、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时,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不属于重大偏差。 7、投标人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相应资格审查条件。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标段 | 财务要求 | XXTJ-2 |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应同时具备: 1、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 2、2022年、2023年、2024年每年的营业收入均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 |
注: 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财务状况表”,并在“近年财务状况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仅须联合体牵头人填报并提供证明材料。 2、“注册资本”以营业执照中载明的注册资本的金额为准,若营业执照无法直接显示注册资本的,以投标人所附最近一年度(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附注中注明的注册资本金额为准。 3、证明材料应附:2022年、2023年、2024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及由独立于投标人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应年度审计报告的扫描件。 投标人成立时间少于上述规定年份,但其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成立以来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少于1个完整年度的不予认可)满足对应年度财务状况最低要求的,视为满足招标文件财务最低要求规定(本部分资料附在“财务会计报表”中)。 4、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财务状况表”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5、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时,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不属于重大偏差。 6、投标人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相应资格审查条件。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 | 业绩要求 | XXTJ-2 |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应满足: 近5年内独立完成过1条单个标段里程不小于5公里的新建高速公路路基工程施工业绩。 |
注: 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并在该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在对投标人进行施工业绩审查时,如果投标人是由若干直接被管理的子公司组成的母公司,其施工业绩仅以其系统登记单位或名义签署的合同计算,其直接管理的子公司业绩均不予考虑。如果投标人是某一母公司直接管理的子公司,其施工业绩亦不能以其母公司的名义计算。 3、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近年完成的类似公路工程项目情况的施工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投标人的业绩以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审核通过的为准,投标文件中直接附网页截图(投标人应以非注册用户身份查询,以注册用户登录后查询的截屏资料不予认可);截屏资料的内容必须完全反映业绩最低要求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技术指标,否则该条业绩视为不满足上述业绩最低要求。具体示例详见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八、资格审查资料(四)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类似项目业绩(企业)网页截图示例。 4、同一标段路基工程由两家及以上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中标共同完成施工任务的,该路基工程施工业绩不予认可。若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提供的业绩为联合体业绩,且同一标段路基工程施工任务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独立完成的业绩予以认可,除需提供“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网页截图外,还需提供该业绩的联合体协议书证明,否则该条业绩视为不满足上述业绩最低要求。 5、任何形式的工程分包业绩均不予认可。 6、投标人在中国境外完成的业绩视为不满足上述业绩最低要求。 7、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近5年为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日,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的交工日期为准。 8、投标人的路基施工业绩中里程的认定标准不需要扣除桥涵和隧道长度。 9、上述要求与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上述要求为准。 10、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时,以证明材料内容为准,投标人填写的表格内容与证明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不属于重大偏差。 11、投标人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相应资格审查条件。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标段 | 施工企业信誉要求 | XXTJ-2 | 1、投标人没有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2、投标人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的情形,没有进入清算程序,没有被宣告破产,没有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投标人没有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作出处罚的部门作出取消在湖北省交通建设市场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湖北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且处于有效期内; 4、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2024年度公路施工企业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中信用等级未被列为D级,且在湖北省交通运输厅《2024年度湖北省高速公路建设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中也未被列为D级。 5、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在国家企业公示系统( style="font-size:16px;font-family:宋体;color:blue">)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style="font-size:16px;font-family:宋体;color:blue">)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被人民法院判决为行贿罪的; (4)其他在“信用中国”网站( style="font-size:16px;font-family:宋体;color:blue">)中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按联合惩戒要求禁止参与招投标的。 |
注: 1、本表中“近三年”是指从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日,以有效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为准,同一案件有多份判决书的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2、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信誉情况表”按给定的内容填报并提供《信誉情况承诺函》,按要求提供了《信誉情况承诺函》的,视为满足信誉最低要求。 3、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应满足上述信誉最低要求,且均应在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信誉情况表”按给定的内容提供《信誉情况承诺函》。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项目经理 | 1 | 同时具备: (1)高级工程师职称; (2)持有有效的公路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3)持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类证书; (4)担任过1条近5年内交工验收的单个标段里程不小于5公里的新建高速公路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 | 项目总工 | 1 | 同时具备: (1)高级工程师职称; (2)担任过1条近5年内交工验收的单个标段里程不小于5公里的新建高速公路施工项目的项目总工或项目经理。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 | 1 | 同时具备: (1)工程师职称; (2)持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C类证书。 |
注: 1、投标人应填报投标文件格式“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资历表”、“拟委任的项目总工资历表”、“拟委任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资历表”,并在相应表后附相应证明材料。 2、证书证明材料应附:(1)有效的职称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总工不用提供)的扫描件。(2)项目经理建造师证应提供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址: style=";height:150%;font-family:黑体;color:blue">)的网页截图,截图信息应至少包括姓名、注册单位、注册编号、本次招标要求的注册专业、有效期,如截图信息不完整,视为建造师证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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