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 2026-02-2710:20责任编辑:【小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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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25年修订)
东方市应急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目录
1总则1
1.1目的1
1.2工作原则1
1.3编制依据2
1.4适用范围3
1.5事故分级分类3
1.6预案体系5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6
2.1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6
2.2各乡镇政府(管委会)21
2.3现场指挥部21
2.4专家组24
3预警和预防机制25
3.1危险化学品危害预防25
3.2危险化学品风险监测26
3.3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警28
4应急响应31
4.1信息报告和共享31
4.2先期处置32
4.3分级响应33
4.4指挥协调36
4.5处置措施37
4.6现场处置要点38
4.7响应升级38
4.8社会动员39
4.9信息发布39
4.10应急结束40
5后期处置40
5.1善后处置40
5.2社会救助41
5.3保险41
5.4调查与评估41
5.5恢复与重建42
5.6奖惩制度42
6保障措施43
6.1应急队伍保障43
6.2应急资金保障44
6.3应急医疗保障44
6.4应急物资保障45
6.5交通运输保障45
6.6应急通信保障46
6.7应急装备保障46
6.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46
6.9气象服务保障46
6.10技术力量保障47
6.11其他应急保障47
7监督管理48
7.1应急演练48
7.2宣传48
7.3培训49
7.4预案管理49
8附则50
8.1预案备案50
8.2解释50
8.3实施50
9附件50
附件1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52
附件2其他常见危化品的危险性53
附件3危险化学品现场处置要点56
东方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提升东方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构建并完善事故应急工作机制,规范全市应急管理流程,切实预防、管控并消除危险化学品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过程中的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推动东方市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目标,把人员的避险与救援置于事故处置的核心地位,明确“先实施人员救援、再控制危险状况”的处置逻辑,优先开展被困人员的疏散以及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最大程度降低事故灾难所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应急管理局及市各职能部门按照自身职责与权限,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以达成“一个声音指挥、一套体系运转”的目标,推动各相关部门与单位迅速且高效地开展救援行动。依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确定事故的响应级别、程序及处置措施,做到分级负责、各尽其责,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有序推进。
(3)属地为主、部门配合
秉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应急工作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积极投入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市政府所属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有序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置及应急救援工作。
(4)科学施救、规范有序
将科学性与可操作性作为核心要素,持续推进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及手段的改进与完善,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组建由化工、消防、环保等领域专家构成的技术组,为决策提供专业支持,以保障救援行动具备科学性与精准性,防范次生灾害的出现。
1.3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7)《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8)《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0)《海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1)《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12)《海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3)《东方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东方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及使用(城镇燃气除外)危险化学品开展生产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下列生产安全事故。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般(Ⅳ级)、较大(Ⅲ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事故单位或事发地乡镇政府(管委会)处置能力,跨镇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3.应事故发生单位的请求,或市应急指挥部认定有必要作出响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4.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
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废弃危险化学品事故、成品油(气)输送管道事故的应急救援不适用本预案。
1.5事故分级分类
1.5.1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类别
本预案所称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危险化学品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等造成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
常见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别:
(1)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指燃烧物质主要是危险化学品的火灾事故。具体包括: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火灾。
(2)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指危险化学品发生化学反应的爆炸事故或液化气体和压缩气体的物理爆炸事故。具体包括: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易燃液体、易燃气体的爆炸,危险化学品产生的粉尘、气体、挥发物的爆炸,液化气体和压缩气体的物理爆炸以及其他化学反应爆炸。
(3)危险化学品中毒和窒息事故:主要指人体吸入、食入或接触有毒有害化学品或者化学品反应的产物,而导致的中毒和窒息事故。具体包括:吸入中毒事故(中毒途径为呼吸道)、接触中毒事故(中毒途径为皮肤、眼睛等)、误食中毒事故(中毒途径为消化道)以及其他中毒和窒息事故。
(4)危险化学品灼伤事故:主要指腐蚀性危险化学品意外地与人体接触,在短时间内即在人体被接触表面发生化学反应,造成明显破坏的事故。腐蚀品包括酸性腐蚀品、碱性腐蚀品和其他不显酸碱性的腐蚀品。灼伤类型包括:化学品灼伤与物理灼伤。
(5)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主要指气体或液体危险化学品发生了一定规模的泄漏,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1.5.2事故分级
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其性质、可控性、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
一般(Ⅳ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较大(Ⅲ级)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重大(Ⅱ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特别重大(Ⅰ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全市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是《东方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的子预案,承接《东方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是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相关乡镇政府(管委会)、职能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一般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按照东方市防灾减灾救灾消防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防消安委”)统一要求,成立东方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指挥和组织全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使用过程中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市应急管理局立即报告市指挥部启动本预案,立即开展工作。市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下设办公室。
总指挥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行业副市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市委办、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市人武部、八所海事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科工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东方供电局、市教育局、东方公路分局、市工业园区发展管理办公室、东方市城市运行指挥中心、中国电信东方分公司、中国移动东方分公司、中国联通东方分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2.1.1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
(2)负责组织开展全市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评估、资源调查和案例分析工作。
(3)统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抢险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的调用;组织指挥本机构相关成员单位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应对工作。
(4)建立并维护与周边市县、省级应急力量的高效协同机制,确保在应对跨区域或超出本市处置能力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够快速请求支援、实现信息互通、资源互补和行动协同。
(5)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舆情应对。
(6)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
(7)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确定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等级及响应级别,按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
(8)组织并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助补偿、心理干预和灾后重建,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意见。
(9)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承担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调动成员单位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2)负责牵头建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和分析研判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重要信息。
(3)动态掌握重大危险源信息,组织发布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信息。
(4)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舆情应对等工作。
(5)建设和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平台,纳入全市应急平台体系。
(6)组织、协调有关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演练,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的管理工作。
(7)在风险评估、资源调查和案例分析的基础上,牵头组织开展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宣传教育、培训及演练与评估工作。
(8)负责本指挥部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9)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各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
(10)承担本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2.1.3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政府办:
(1)统筹前方指挥部会务、材料、交通、通信等保障,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起草应急公文、上报材料。
(2)负责上级工作组、指挥部、专家组、媒体记者食宿、交通、会议室等接待服务。
(3)拟定并审核新闻通稿,确保数据、表述与上报信息一致。
(4)协助有关部门起草事故总结、报告等重要文稿。
市委办:
根据市委工作要求,统筹协调市直各部门、各乡镇党委及相关单位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
(1)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建立与各级各类媒体的沟通协调机制,提前明确信息发布渠道和流程。
(2)负责协调、指导全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处置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维护现场正常新闻采访秩序。
(3)组织开展网上舆情监测、分析和引导,联合公安部门及时处置网络谣言和有害信息。
市人武部:
(1)协助公安机关实施现场封控、交通管制和重点目标警戒,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2)协助市政府进行灾后现场清理、恢复重建的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
(1)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统筹预案衔接、宣传、培训与演练并定期进行评估与修订。
(2)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3)牵头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助下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
(4)根据紧急情况或政府指令,发布预警信息,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及时上报突发事件和救援进展情况。
(5)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综合研判,并向市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6)统一协调指挥全市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7)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应急时统一调度。
(8)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害救助工作,接收社会组织捐赠的救灾款物,指导、监督和管理救灾款物分配、发放工作。
(9)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做好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10)负责全市范围内应急平台、指挥系统、专家库和信息化建设与运维。
(11)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市消防救援大队:
(1)负责编制业务领域内的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2)承担全市综合性消防救援任务,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火灾扑救、风险管控以及人员搜救等应急处置工作,并与化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协同开展现场抢险作业。
(3)根据事态发展状况提出救援工作意见建议和需协调解决的事项。
(4)参与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组织指导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管理。
市公安局:
(1)负责编制业务领域内的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2)负责维护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警戒与治安秩序。
(3)负责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事件的刑事侦查工作。
(4)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如解救被困人员、疏散群众、清理障碍等。
(5)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实际情况划定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措施,疏导交通流量,保障救援车辆、应急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
(6)在事故现场周边道路,部署警力维护交通秩序,防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现场干扰救援,对因事故引发的交通事故及时进行处理,快速恢复交通。
(7)救援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撤除管制措施,尽快恢复道路交通。
(8)对涉及的道路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明原因,认定责任。
(9)配合做好网络舆情的管控工作,依据法律规定查处事故相关谣言及有害信息。
(10)负责核实伤亡人员身份、事故相关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
(11)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收集相关证据,进行技术鉴定,查明人员死亡原因,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应急等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所海事局:
(1)负责编制业务领域内的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2)负责通知本辖区内各航运企业、水上水下活动和在港船舶,做好突发事件应对的准备工作。
(3)承担八所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工作,负责组织辖区内船舶防台、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根据需要发布航行通(警)告。
(4)实施事故水域交通管制,疏导航道,协调有关部门清理碍航物体,防止次生灾害。
(5)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章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住建局:
(1)负责编制业务领域内的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2)组织对受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进行安全评估鉴定,依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方案。
(3)组织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对受损的市政基础设施进行紧急抢险修复。
(4)协助疏散危险房屋内的居民,并指导做好临时安置点的搭建和保障工作。
(5)提供大型机械、建筑图纸、建筑信息模型等技术支持,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6)指导和组织因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受损市政公用设施的修复重建工作。
市发改委:
(1)指导、协调能源企业(电力、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资源等企业)应急保障工作。
(2)负责因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导致大面积停电、油气供应中断事件应对。
(3)负责做好市级储备粮和生猪储备管理,并根据应急物资调拨指令,按程序组织实施。
(4)负责做好受影响区域粮食应急供应工作,保障粮食市场稳定。
市财政局:
(1)结合财力情况,统筹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物资储备资金。
(2)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经费的紧急拨付,保障抢险救援资金需求。
(3)事件结束后开展财政资金清算,核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市民政局:
(1)负责编制业务领域内的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2)指导民政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等)应急处置,包括预警通知、人员疏散、转移安置等。
(3)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服务工作。
市卫健委:
(1)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期间应急救援医疗保障工作,调度全市医疗队伍、专家等资源和力量,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治、转运和康复工作。
(2)组织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产生的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和公共卫生风险,并确定定点救治医院,为受灾群众、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
(3)负责市级医疗应急物资(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器械)的储备、调度和管理。
(4)组织协调对受灾群众、遇难者家属及一线工作人员开展紧急心理危机干预和援助。
市生态环境局:
(1)负责编制业务领域内的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2)负责因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3)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大气、水体、土壤环境污染影响的应急环境监测工作,并根据监测结果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向市指挥部提出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防控建议。
(4)组织专家研判污染物扩散趋势,为设置隔离警戒区、人员疏散、防止二次污染提供技术支持。
(5)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和审核修复方案,监督指导环境污染区域的生态修复和治理工作。
(6)负责相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编制业务领域内的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2)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运输救援物资;负责调用危险化学品转运车辆。
(3)负责被毁车站、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的抢修和维护,协助做好滞留人员的安置和运输保障工作。
(4)指导车站、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
(5)指导、审核(县道、乡道、村路)公路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市科工信局:
(1)负责编制业务领域内的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2)指导工业和重点行业生产安全管理。
(3)负责协调通信企业开展因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而受损的通信设施抢修及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4)负责协调事故影响区域煤电油运及重要原材料、重要消费品的生产、供需衔接。
(5)负责全市工业和信息产业领域三防应急管理工作,协调保障三防重要业务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必要时调用应急无线电频率,协调组织有关工业产品应急生产。
(6)配合应急部门指导受灾害威胁的工业企业人员疏散转移,指导企业开展自救互救。
(7)参与工业安全事故和通信设施损毁的调查评估工作,指导企业恢复生产和供应,支持受影响区域重建。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编制业务领域内的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2)联合卫健委等部门保障急救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和稳定供应。
(3)负责提出事故现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提供技术支持。
(4)确保投诉举报渠道畅通,处理与突发事件相关的消费纠纷和价格投诉。
(5)对因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受损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物资进行妥善处理,防止流入市场造成安全隐患。
(6)组织参与并指导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方面引发的突发事件调查。
市气象局:
(1)负责编制业务领域内的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2)确保监测网络在突发事件中稳定运行,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救援、区域警戒、人员疏散、危化品处置等提供气象监测和预报服务保障。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负责编制业务领域内的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2)组织全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参加配合应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市人社局:
(1)负责编制业务领域内的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2)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3)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市总工会:
(1)参与协调做好事故抢险期间的职工稳定工作。
(2)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监督企业对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赔偿等善后处理工作。
(3)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东方供电局:
(1)负责编制业务领域内的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2)负责本单位应急装备、物资、电源车、通信设备等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保障抢修作业及应急供电等需求。
(3)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期间的供电保障,承担因事故损毁的供电设施抢修工作。
(4)组织抢修人员,调配抢修器材与设备,开展事故影响区域电力设备抢修工作并恢复电力供应。
(5)对突发事件造成的供电设施损失进行评估和统计,为后续的恢复重建和保险理赔提供依据。
市教育局:
(1)负责编制业务领域内的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2)针对受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影响的学校,负责组织发布学校停课通知,督促学校落实应急防范措施。
(3)负责组织转移、安置受影响师生,保障校园安全。
(4)负责指导事故影响区域教育系统在校师生的自救互救工作,核报教育系统突发事件损失情况。
(5)负责做好事故后学校复学等教学组织工作。
东方公路分局:
(1)负责编制业务领域内的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2)实时上报路网通阻信息,为指挥决策提供数据。
(3)组织对被毁坏的国、省道公路及相关设施进行抢险抢修。
(4)协助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及人员疏散的道路安全。
(5)设置警示标志、绕行告示,配合交警实施交通管制与疏导。
(6)参与被损毁国、省道公路设施的评估、修复和重建工作,尽快恢复公路的正常通行功能。
市工业园区发展管理办公室:
(1)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指导督促园区内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提升企业自我防范和突发事件初期处置能力。
(2)负责园区内的综合协调服务保障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情况,协助传达和执行应急指令。
(3)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社会治安等应急管理工作,协助处理因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和社会问题。
(4)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农村之间的关系,协助调配园区内资源支持应急响应,保障应急物资和人员通道畅通。
(5)参与园区事故损失评估,协助制定园区重建计划。
东方市城市运行指挥中心:
(1)负责日常值班值守和重要紧急情况(含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处理,负责与省委总值班室、省政府总值班室的联系,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2)负责建立完善应急统筹指挥调度等城市运行管理新机制,为全市应急指挥提供数据服务保障,配合应急部门做好联勤联动、防灾减灾工作。
(3)及时汇集灾区现场信息、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资源状况,动态监测和分析,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中国电信东方分公司、中国移动东方分公司、中国联通东方分公司:
(1)负责处置突发通信中断事件。
(2)提供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2.2各乡镇政府(管委会)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建立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制订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做好辖区内应急队伍建设及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及灾后重建等善后处理工作。
2.3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实际需要,市指挥部适时组建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总指挥长担任。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现场总指挥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
现场指挥部应结合实际,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党组织对应急工作的领导。
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是:
(1)执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命令,指挥各部门参与事故救援。
(2)组织协调治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依法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3)迅速了解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现场应急救援和防止事故引发次生、衍生事故的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
(4)督促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工作任务制订工作方案并实施,接收各工作组的工作汇报,并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
(5)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群众。
(6)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出现事件“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7)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事故(如环境污染),适时通知相邻地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8)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现场指挥部依据突发事件工作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灾害监测组、抢险救援组、秩序维护组、医疗救护组、善后处置组、信息发布组、后勤保障组、专家支持组。
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乡镇、乡镇(经济区)组成。
承担现场指挥的综合协调、指令接收转发、信息收集上报、调配应急力量和资源等工作;协调消防、抗旱排涝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救援工作;组织做好现场处置工作的总结评估,提出改进措施与建议;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文件、影像资料的搜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等工作。
灾害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资规局、市水务局、市卫健委、市农业农村局组成。
对涉事区域进行环境、水、卫生监测工作,提出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措施建议。
抢险救援组:由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人民武装部、市住建局、各专业救援队伍组成。
实施人员搜救、事故处置、工程抢险、工程加固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秩序维护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事发地乡镇、乡镇(经济区)组成。
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事故现场保护和警戒、维护现场秩序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开辟应急运输绿色通道,确保救灾物资、装备和人员的紧急输送。
医疗救护组:市卫健委牵头,各医疗机构专业人员组成。
调度本市医疗队伍,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救援人员、事故受伤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向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善后处置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和有关部门、事发地乡镇、乡镇(经济区)组成。
负责做好受灾群众、死难(失联)人员亲属信息登记、食宿接待和安抚疏导等善后工作;做好遇难者遗体的保存、处理和殡葬服务等善后工作;做好遇难、受灾人员和受损企业的经济补偿等善后工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信息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融媒体中心组成。
负责统筹协调媒体现场管理,做好事件舆论引导,做好新闻应对发布和集体采访组织活动。
后勤保障组: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供电局组成。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专家支持组:由应急、公安、卫健、宣传部门,根据发生事故行业特性抽调相关专家组成。
根据提供的应急救援现场的各项数据、指标和事故的种类、事故源等,制定施救方案和突发情况的处置对策、措施,界定危险区域,向市应急总指挥部报告;指导应急救援技术工作,提供应急救援技术咨询。
2.4专家组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建专家组,由覆盖危化品全链条处置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具体包括:化工工艺与设备、危化品安全管理、环境监测与治理、消防救援、医疗救护、危化品运输、危化品装置抢修、有毒有害气体扩散、特种设备等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确保涵盖危化品事故预防、处置、救援、善后全流程技术需求。
专家组主要职责:负责为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如泄漏、爆炸、中毒、火灾等)应急处置提供险情灾情综合分析,精准研判事故发展趋势,评估次生灾害风险;针对危化品泄漏封堵、爆炸现场控爆、有毒气体扩散防控、受污染区域处置等关键环节,提供专业技术方案与管理意见;聚焦危险化学品“防减救灾”重大问题(如临港化工园区危化品储存安全、跨境危化品运输风险防控、老旧装置安全隐患治理等),开展专题研究,提出全局性、前瞻性的政策建议,为全市危化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提供决策支撑。
专家咨询工作可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实际需要,灵活采取会议会商、电话问询、远程支持、现场介入等方式开展。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危险化学品危害预防
(1)规范危险化学品行业布局,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时应当落实城镇总体规划对城镇用地安全布局及重大危险源灾害防治的要求,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等因素,统筹加强城镇规划与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的衔接,科学规避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努力提高城镇安全水平。
(2)各部门、各单位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排查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使用等环节的风险点和危险源,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风险点和危险源数据库,构建应急管理部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机制。
(3)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企业应急预案与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相关预案衔接畅通,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开展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生产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3.2危险化学品风险监测
(1)市应急管理局应逐步建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使用等环节相关数据库,形成政府监督管理、企业申报信息、数据共建共享、部门分工监管的安全管理综合信息平台。通过平台获取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危险化学品存销量、重大危险源信息,建立风险识别、风险辨识评估、风险监测、风险控制、风险预警的动态监控,实现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的有效控制和应对。
(2)建立危险化学品风险点和危险源数据库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体系,督促企业结合自动检测、计算机仿真、计算机通信等现代高新技术,及时发现可能使重大危险源由安全状态向事故临界状态转化的各种参数变化趋势,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储存企业及涉及使用环节的重点企业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建档等监控制度,严格落实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定期组织生产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于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按
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向所在乡镇政府(管委会)、市应急管理局和其他有关行业监管部门报告。
3.3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警
3.3.1预警级别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Ⅰ级为最高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如下:
(1)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可能发生一般(Ⅳ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2)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可能发生较大(Ⅲ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3)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可能发生重大(Ⅱ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4)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危险化学品事故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对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进行评估,预测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级别。
3.3.2预警信息发布
(1)蓝色预警和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发布和解除;橙色和红色预警:由市应急管理局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预警建议,经省人民政府、省应急管理厅批准后,授权市人民政府发布和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统一通过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设在市气象局)、市政府网站发布。预警信息主要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级别、险情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事项、相关措施、发布单位、咨询电话、等内容。
(2)事故高发季节,尤其是台风、暴雨、寒潮、雷击、滑坡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以及在市行政区域(部门和行业)内连续发生多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市行政区域外发生有特别影响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和同一原因造成多起事故时,应及时发布性预警信息,提出预防措施和要求,必要时采取专项检查、专项整治等措施,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预警信息发布要充分利用各种有效通讯手段和传播媒介,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网上社区、电子显示屏、有线电视、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
3.3.3预警响应
(1)蓝色等级(Ⅳ级)预警响应:进入蓝色预警期后,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预计事发地乡镇政府(管委会)、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做好应急响应准备,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预计事发地乡镇政府(管委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对事态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并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接到命令后迅速出发,视情况采取防止事故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的相应措施。
(2)黄色等级(Ⅲ级)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进行研判,如果达到黄色预警,按程序申请启动Ⅲ级预警响应,并部署相关预警响应工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相关应急人员赶赴现场,组织对预警危险区域进行应急处置;应急救援专家组进驻市指挥部办公室或现场,对事态发展作出判断,并提供决策建议。市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随时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级别,定时向社会公布与公众有关的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室内临时避险场所,确保其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加强事发区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橙色等级(Ⅱ级)、红色等级(Ⅰ级)预警响应: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由省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部署,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积极配合。
3.3.4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当事故扩大或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预测会升级,预计现场应急救援力量无法有效消除事故险情,事故等级将升级至重大甚至特别重大级别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宣布解除预警信息,并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终止预警。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和共享
4.1.1事故信息报告
各乡镇政府(管委会)、市应急管理局和各危化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值班室和值班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获悉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立即拨打市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电话0898-25501123或者拨打110、119报警电话报告事故基本情况,接到事故报警的部门,应立即将事故信息流转、报送各相关职能部门。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发地乡镇政府(管委会)、市应急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和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前往现场,初步判定事故等级,同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事发地乡镇政府(管委会)、市应急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分别向市政府总值班室、省应急管理厅和省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等部门。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事发地乡镇政府(管委会)、市应急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在确认事故级别后,应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省应急管理厅和省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市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向省政府报告。
4.1.2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和要求
信息报告要简明扼要、清晰准确。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信息,事故类型,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及数量,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故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4.2先期处置
(1)事故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事发地乡镇政府(管委会)、市应急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当事故影响可能超出本单位的范围和应急处置能力时,要及时将险情通报给周边单位和人员。
(2)事发地村(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事发地乡镇政府(管委会)应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隔离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同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事故信息。
(4)市指挥部负责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先期处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后,协助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分级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事故,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市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地乡镇政府(管委会)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申请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分级由低到高相应分为Ⅳ级(四级)、Ⅲ级(三级)、Ⅱ级(二级)、Ⅰ级(一级)。
4.3.1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由事发地乡镇政府(管委会)为主负责应急处置,采取下列措施:
(1)事发地乡镇政府(管委会)按照乡镇政府(管委会)与本预案对接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2)事发地乡镇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和指挥本辖区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同时将应急救援和处置情况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3)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副总指挥申请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发地乡镇政府(管委会)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应急救援需求,提供应急资源予以支持。
4.3.2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由市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较大事故报告后,及时进行研判,确认为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立即报市指挥部总指挥申请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同时上报市政府、省应急管理厅;
(2)市指挥部批准发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到达事故现场,成立应急工作组,制订应急救援方案、开展抢险救援、危险源控制、现场监测评估、医疗救护、人员疏散转移等工作;
(4)根据应急救援需求,指派相邻乡镇政府(管委会)调拨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及时指派市消防救援大队、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安全综合救援队伍增援;
(5)及时向省政府、省安委会报告有关情况,根据事态发展提请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6)指导、协调新闻发布工作;
(7)其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4.3.3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在上级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确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报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申请启动应急响应,并按照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事故的先期处置和救援,同时上报省政府、省安委会(省应急管理厅)、市委、市政府,建议启动相应级别的省级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2)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听取事发地乡镇政府(管委会)、现场指挥部相关救援情况汇报,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工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3)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应急排险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严控事故次生、衍生灾害,并根据事故现场救援需要,提请省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
(4)上级政府有关应急预案启动后,市指挥部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市各方面应急资源,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4指挥协调
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故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应当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由事发地乡镇政府(管委会)或事故单位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现场指挥部根据市指挥部的指示,具体指挥协调以下内容:
(1)组织有关专家、各成员单位、各专业应急力量采取应急救援行动;
(2)协调各成员单位提供人力、物资、装备、技术、通信等应急保障;
(3)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的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故;
(4)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开展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及时掌握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态进展情况,向市政府和市指挥部报告;
(6)综合协调、指挥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上级有关决定事项和领导批示、指示;
(7)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协调武警部队应急增援;
(8)其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4.5处置措施
现场指挥部应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研究分析,采取安全、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各应急工作组应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应急疏散及交通管控:现场指挥部根据专家组建议,确定警戒隔离区。警戒疏散组将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疏散过程中应避免横穿危险区,并注意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指导疏散人员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取简易有效的保护措施;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并设专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人员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根据事故发展、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的情况,及时调整警戒隔离区。
(2)现场抢险:抢险救援组应控制、记录进入现场救援人员的数量,确保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携带救生器材进入现场,协助受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处置、火灾扑救、工程抢险和工程加固等工作。
(3)医疗救护:医疗卫生组赶赴事故现场,设立临时医疗点,为受灾群众、抢险救援人员、集中安置点灾民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并将伤者送往医院实施治疗。
(4)现场监测:环境监测组加强事故现场的环境监测和气象监测,提供现场动态监测信息。
(5)应急保障:后勤保障组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以及向受事故影响的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
(6)洗消和现场清理:抢险救援组在危险区与安全区交界处设立洗消站,并根据有害物质的品种使用相应的洗消药剂,对所有受污染人员及工具、装备进行洗消。环境监测组负责清除事故现场各处残留的有毒有害气体,统一收集处理泄漏液体、固体及洗消污水。
(7)技术支撑:专家技术组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物料特性及事故特点,立即作出能否发生次生灾害事故的可能性或者概率,为现场指挥部做施救决策提供依据。
4.6现场处置要点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物质泄漏或有毒物质泄漏。
4.7响应升级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已经或可能次生、衍生其他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其他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现场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指挥部总指挥,由总指挥向市政府提请启动市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如果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波及周边市县地区安全时,市指挥部总指挥应及时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提请省政府协调周边市县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当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超出本市应急处置能力时,需要上级相关应急力量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市政府及时报告省政府、省应急管理厅,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故处置。
4.8社会动员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市、乡镇政府(管委会)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公民、具备应急救援资源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恢复重建等处置工作。
4.9信息发布
当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要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事故发生后5小时内发布危险化学品事故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处置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正确引导新闻舆论。
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应及时通过政府网站、短信、等快捷方式予以发布。
对发生在敏感地点、容易引发社会恐慌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以及涉及隐瞒事故、事故口径表述前后不一等敏感问题,市指挥部要主动介入,及早回应,稳妥发布权威信息。
4.10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得到解救,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环境监测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处置情况及专家组评估建议,报告市指挥部批准后,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由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宣布事故危险解除,应急响应终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市应急管理局和事发地乡镇政府(管委会)牵头,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等相关部门以及事故单位配合处理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应当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危险化学品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抚慰、补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应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和补偿。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妥善解决因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事发地乡镇政府(管委会)、事故单位组织做好现场污染物清理、环境污染消除、疫病防治、灾后重建等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5.2社会救助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5.3保险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投保生产安全责任保险。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4调查与评估
(1)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上级政府组织事故调查,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落实上级调查组提出的改进建议,认真汲取事故教训。
(2)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委托市安委办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由市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经省政府授权委托后,由市政府负责调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同时报送省安委办(省应急管理厅)。根据提交的应急救援评估报告,市指挥部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部门。
5.5恢复与重建
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受到影响的乡镇政府(管委会)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城市运行、生产经营等基础设施。
5.6奖惩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
市政府对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保障措施
6.1应急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以及武警部队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依托消防救援队伍建立,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主力。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依法组建,是事故应急救援的基础力量。武警是应急救援的后备力量。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由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组成,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补充。
(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火灾扑救、人员搜救和事故现场清理,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及次生事故发生,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2)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检测、危险化学品泄漏控制,与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协同,参与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队伍实战能力;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物资的储备和管理,保持其性能和状态良好。
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环境污染、交通、卫生、燃气、建筑工程、通信保障、电力、给排水等专业救援任务。
(3)企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配合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建立预防检查责任制,定期进行预防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并建立预防检查档案;按照编制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4)武警部队依法参与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维护社会稳定等应急救援和处置任务。
(5)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报告、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6.2应急资金保障
市政府、乡镇政府(管委会)预防和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财政资金,由其列入年初预算申请,市财政局结合财力情况,统筹安排。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抢险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时,由市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事故提供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