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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025年修订)
公告名称:
· 东方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025年修订)
所属地区:
海南
发布时间:
2026-03-09
详细内容:

东方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 2026-02-2710:42责任编辑:【小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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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025年修订)

东方市应急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目录

1总则5

1.1目的5

1.2工作原则5

1.3编制依据6

1.4适用范围7

1.5预案体系7

1.6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分级9

2组织体系10

2.1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10

2.2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12

2.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13

2.4现场指挥部31

2.5基层应急指挥机构34

2.6生产经营单位34

2.7应急专家组35

2.8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35

3应急准备36

3.1安全生产责任制36

3.2隐患排查和治理37

3.3应急救援队伍建设37

3.4应急物资37

3.5预案修编与管理38

3.6宣传教育39

3.7培训39

3.8演练40

3.9值班值守40

3.10信息管理40

3.11督导检查和整改落实41

4监测预警41

4.1监测41

4.2预警42

5信息报告45

5.1信息报告程序45

5.2信息报告责任制度45

5.3事故信息续报46

6应急响应47

6.1先期处置47

6.2分级响应47

6.3处置措施49

6.4安全防护50

6.5扩大应急51

6.6信息发布51

6.7应急结束52

7后期处置52

7.1善后处置52

7.2社会救助53

7.3保险53

7.4事故调查53

7.5应急救援工作总结54

7.6事后恢复55

8保障措施55

8.1通信与信息保障55

8.2应急队伍保障55

8.3经费保障56

8.4物资装备保障56

8.5医疗卫生保障57

8.6交通运输保障57

8.7治安保障58

8.8紧急避险场所保障58

8.9技术保障58

8.10公共设施保障59

8.11其他保障59

9附则59

9.1奖惩和责任追究59

9.2预案解释59

9.3预案实施60

东方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进一步规范东方市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对能力,及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属地责任。

1.2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好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应急委下设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乡镇、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主体责任。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属地地方政府为主,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有关部门应当与当地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协调作用。

(4)科学决策,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利用先进技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升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日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注重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3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0)《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11)《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

(12)《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4)《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15)《东方市机构改革方案》

(16)《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7)《海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8)《东方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东方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发生在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负责先期处置的较大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2)发生在行政区域内,受省政府授权或委托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3)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超出事发地乡镇(经济区)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跨镇行政区、跨两个以上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4)应乡镇(经济区)政府请求,或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5)需要市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各行业(领域)已有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的,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处置事故。

1.5预案体系

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乡镇(经济区)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等文件组成。

(1)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东方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事故灾难领域其他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其中,《东方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是全市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性文件,是《东方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的子预案。

(2)市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和其他有关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乡镇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乡镇(经济区)政府要建立完善乡镇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乡镇(经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其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处置方案以及各社区、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根据乡镇(经济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其他有关专项预案制订的应急行动方案。

(4)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相关行业专项应急预案,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的应急预案。

(5)应急预案支撑文件。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应急工作手册、事件行动方案等多种形式的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1.6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类别按行业领域划分为:工矿商贸事故(含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领域事故)、建筑施工事故(含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含道路、水路运输事故,不含民航、铁路领域事故)、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I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Ⅲ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Ⅳ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组织体系

市防灾减灾救灾消防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防消安委)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在省委、省政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全市安全生产政策及相关制度、预案,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执行省委、省政府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安全生产指示及交办的其他工作。

2.1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

事故发生后,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按照东方市防灾减灾救灾消防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防消安委”)统一要求,成立东方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包括市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协调议事机构,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市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相应类别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组成如下:

常务副指挥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市政府办、市委办、市委政法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团市委、市外事办公室、市人武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旅文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民族事务局、市统计局、市审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八所海事局、东方供电局、东方公路分局、市工业园区发展管理办公室、市消防救援大队、东方市城市运行指挥中心、市总工会、市红十字会、中国电信东方分公司、中国移动东方分公司、中国联通东方分公司、东方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中海油海南管道东方燃气有限公司等、八所镇、感城镇、三家镇、板桥镇、四更镇、新龙镇、大田镇、东河镇、江边乡、天安乡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

(1)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根据事故级别和救援情况,启动或终止本预案;

(3)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前期处置,并协助上级指挥部做好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工作;

(4)负责处置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及省政府授权委托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5)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6)根据救援需要,组建若干应急救援工作组,有序开展应急抢救工作;

(7)必要时向省安委会或邻近地区发出救援请求;

(8)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9)完成上级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承办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有关工作;

(2)负责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联系、协调和指导市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专项指挥部和各乡镇(经济区)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3)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建议,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组织协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综合监督、指导各乡镇(经济区)政府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有关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5)协调、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宣传教育和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6)组织、协调市防消安委和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加强应急联动,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与救援;

(7)承担市防消安委和市应急指挥部的会议召集、文件起草与办理;

(8)做好有关防灾信息传达、收集、分析与报送;

(9)完成市防消安委和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政府办:

(1)统筹市应急指挥部会务、材料、交通、通信等保障,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起草应急公文、上报材料。

(2)负责上级工作组、指挥部、专家组、媒体记者食宿、交通、会议室等接待服务。

(3)生产安全事故期间,联合公安部门提升政府机关、指挥部安保等级,确保应急救援行动有序进行。

(4)拟定并审核新闻通稿,确保数据、表述与上报信息一致。

(5)负责督促检查各部门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和任务完成情况。

(6)会同有关部门接收、安排紧急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

(7)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起草灾后总结、报告等重要文稿。

市委办:

根据市委工作要求,统筹协调市直各部门、各乡镇党委及相关单位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市委政法委:

(1)推动完善多部门参与的综治维稳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指导监督政法单位及相关部门的应急准备工作。

(2)掌握分析政法舆情动态,协助市委宣传部政法领域的舆论引导工作。

市委宣传部:

(1)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建立与各级各类媒体的沟通协调机制,提前明确信息发布渠道和流程。

(2)负责协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维护现场正常新闻采访秩序。

(3)配合应急管理及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发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审核并统一对外发布新闻通稿。

(4)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报道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以及开展生产安全知识宣传活动。

(5)组织开展网上舆情监测、分析和引导,联合公安部门及时处置网络谣言和有害信息。

市委统战部:

(1)负责统一管理、接洽生产安全事故期间侨务工作、港澳事务工作、台湾事务工作。

(2)动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宗教团体、侨联等统战力量,协助开展人员疏散、物资调配、志愿服务等工作。

市人武部:

(1)协助公安机关实施现场封控、交通管制和领导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点目标警戒,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2)协助市政府进行灾后现场清理、恢复重建的工作。

市委社会工作部:

(1)统筹指导群众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等人民信访工作,防止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次生社会矛盾。

(2)组织协调社会工作人才和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物资分发、心理疏导等服务。

(3)对在生产安全事故中表现突出的社会组织、志愿者和社工人才进行评估、表彰和激励。

团市委:

(1)统筹指导全市青年志愿者队伍建设,提升志愿者在应急救援、心理援助、物资分发等方面的专业能力。

(2)做好青年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引导组织青年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行动。

市外事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涉及涉外人员事务处置工作。

市发改委:

(1)配合做好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城镇燃气管道以及由油气田企业、化工企业管理的厂区内管道和集输管道除外)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事故发生后石油天然气资源调度及供应安全,参与事故处置、调查处理和总结评估。

(2)指导、协调能源企业(电力、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资源等企业)应急保障工作。

(3)开展受损能源设施抢修,指导灾区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

(4)负责大面积停电、油气供应中断事件应对。

(5)负责做好市级储备粮和生猪储备管理,并根据应急物资调拨指令,按程序组织实施。

(6)负责做好灾区粮食应急供应工作,保障灾区粮食市场稳定。

(7)负责灾害期间全市主要民生商品(如粮、油、肉、菜等)的价格监测工作。

(8)协助市应急局编制全市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市财政局:

结合财力情况,统筹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物资储备资金,保障应急救援资金需求。

后续根据相关部门的灾后重建计划,统筹财力,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

(1)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处置民用爆炸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安全保障。

(2)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指导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

(3)组织、指导事发地的社会治安管理和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

(4)侦查打击涉灾违法犯罪,快速处置造谣、哄抢、盗窃等行为。

(5)根据灾区实际情况划定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措施,疏导交通流量,保障救援车辆、应急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

(6)在灾区现场周边道路,部署警力维护交通秩序,防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现场干扰救援,对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交通事故及时进行处理,快速恢复交通。

(7)救援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撤除管制措施,尽快恢复道路交通。

(8)对涉及的道路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明原因,认定责任。

(9)配合做好网络舆情管控,依法查处涉灾谣言和有害信息。

(10)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住建局:

(1)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2)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燃气、房屋建筑和物业管理从业单位等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3)负责制定建筑施工、燃气及物业管理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4)做好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建(构)筑物、燃气等工程受损的抢险救援工作。

(5)协调提供应急救援所需施工机械、救援器材等设备。

(6)提供大型机械、建筑图纸、建筑信息模型等技术支持,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7)负责灾后重建城乡规划和工程设计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指导和组织受损市政公用设施的修复重建工作。

(8)参与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并指导实施。

市卫健委:

(1)负责组织、指导卫生健康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2)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及时抢救受伤人员,统计伤亡人员情况,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预防和控制疫情、疾病的传播。

(3)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及时抢救受伤人员。

(4)组织发布灾区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和公共卫生风险,确定定点救治医院,组建应急医疗救治网络,优化诊疗流程。

(5)负责市级医疗应急物资(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器械)的储备、调度和管理。

(6)组织协调对受灾群众、遇难者家属及一线工作人员开展紧急心理危机干预和援助。

(7)指导恢复受灾地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正常诊疗秩序。

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协调全市经营性水路运输(除海事部门职责范围外)和经营性港口(除海事、应急管理等部门职责范围外)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普通货物运输事故处置方案。

(3)组织灾区中断的市内管辖公路的恢复,指导乡镇政府(管委会)和农场恢复乡村公路。

(4)负责灾害期间全市交通系统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交通路况的监测和信息报送工作。

(5)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运输救援物资。

(6)负责被毁车站、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的抢修和维护,协助做好滞留人员的安置和运输保障工作。

(7)指导车站、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

(8)指导、审核(县道、乡道、村路)公路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承担地质灾害发生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工作。

(2)配合做好海上渔船搜救(救助)工作。

(3)参与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4)组织开展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如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山体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和海岛修复等。

市生态环境局:

(1)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次生环境污染、放射性物质辐射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灾区现场及周边大气、水体、土壤环境污染影响的应急环境监测工作,并根据监测结果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向市防消安委提出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防控建议。

(3)负责提供灾区重大污染源分布情况,快速判定污染危害影响情况,组织专家研判污染物扩散趋势,为设置隔离警戒区、人员疏散、防止二次污染提供技术支持。

(4)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和审核修复方案,监督指导环境污染区域的生态修复和治理工作。

市人社局:

(1)组织开展受灾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2)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3)配合做好灾后群众转移安置中的就业帮扶、岗位对接和技能培训。

市教育局:

负责指导、协调所辖各类学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督促全市各类学校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

指导、协调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车、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

抓好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落实安全教育课程和课时等工作。

市水务局:

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所在地河流、水库的水情、险情及泄洪等信息。

参与组织协调水库运行、水利工程建设、水务项目建设及运营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3)保障灾区应急供水、排水,负责公共供水水质检测工作。

(4)负责指导、审核水利设施灾害损失核定工作,组织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和灾后河堤、水利设施的修复。

市应急管理局:

(1)负责组织、协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指导、协调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修订、编制、管理、培训、演练和备案工作。

(4)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和演练工作。

(5)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6)综合研判生产安全事故发展态势,向市防消安委提出应急救援处置建议。

(7)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收、处理和上报,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调度和统计分析工作。

(8)负责生产经营活动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协助管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安全生产应急资源。

(9)统一协调指挥全市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10)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应急时统一调度。

(11)组织协调全市救助工作,接收社会组织捐赠的款物,指导、监督和管理救灾款物分配、发放工作。

(12)根据市政府和市防消安委授权,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办理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

(1)负责组织、协调农业机械、农产品加工业、渔业、渔港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2)组织指导、培训渔业船舶开展海上自救互救,配合做好海上渔船搜救(救助)工作。

市科工信局:

(1)参与工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2)负责保障灾后相关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协调开展灾区通信设施抢修和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3)负责协调灾区煤电油运及重要原材料、重要消费品的生产、供需衔接,指导企业做好民爆物品的管理或转移。

(4)指导、协调生产安全重大装备技术的推广应用。

市商务局:

(1)参与商贸流通行业、加油站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2)协调签约企业调运、投放生活必需品和汽柴油,保障应急需求和市场供应。

(3)负责并指导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和应急供应。

(4)协调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等工作。

(5)指导商贸企业统计灾害损失,审核并汇总商贸企业损失情况。

(6)组织恢复商贸流通秩序,指导农贸市场、商超、加油站等灾后恢复运营工作。

市司法局:

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

为市应急指挥部应急处置决策提供法律意见,确保应急措施合法合规。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负责市政府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承办政府受理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市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负责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受害人或其家属提供法律援助的相关事宜。

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后续法律问题的评估与处理,提出法律建议。

市民政局:

负责组织指导民政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引导、协调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组织指导民政服务机构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

市旅文局:

(1)组织、协调旅行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2)配合市委宣传部发布旅游预警信息,引导游客合理安排行程,避免前往灾区。

(3)指导景区、酒店等场所组织游客和工作人员疏散转移,配合做好临时安置。

(4)协调做好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文献资料的抢救与保护工作。

(5)统计文化、旅游设施设备损失情况,参与灾后损失评估。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售假冒伪劣救灾物资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3)负责组织对灾区食品、桶装饮用水、药品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检验检测,协助有关部门确保灾区食品、桶装饮用水、药品等的安全。

(4)加强对灾区消费品质量、特种设备监管,确保灾区消费品和特种设备安全。

(5)联合卫健委等部门保障急救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和稳定供应。

(6)确保投诉举报渠道畅通,处理与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的消费纠纷和价格投诉。

(7)对因生产安全事故受损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物资进行妥善处理,防止流入市场造成安全隐患。

(8)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气象局:

(1)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

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1)配合相关部门对在应急期间散布谣言、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失信行为实施信用惩戒,维护市场秩序。

(2)推动政务服务恢复正常运行,优化重建项目审批流程,支持灾后重建项目快速落地。

市民族事务局:

(1)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涉及民族宗教信仰事务处置工作。

(2)在临时安置点管理、遇难者善后等环节,协调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避免产生二次伤害。

(3)预防与处置灾后引起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和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

市统计局:

负责提供相关基础数据,协助数据统计工作,为损失评估等工作提供依据。

市审计局:

(1)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专项资金和物资的预算安排、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2)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期间的财政资金拨付、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分配、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3)对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实施效果进行审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组织全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参加配合应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依法行使划转的行政处罚权,快速查处妨碍应急、哄抬物价、违规排污、破坏设施等行为。

(3)依法查处灾后重建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

八所海事局:

(1)负责通知本辖区内各航运企业、水上水下活动和在港船舶,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对的准备工作。

(2)承担八所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工作,负责组织辖区内船舶防台、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根据需要发布航行通(警)告。

(3)实施事故水域交通管制,疏导航道,协调有关部门清理碍航物体,防止次生灾害。

(4)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章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东方供电局:

(1)组织或参与电力事故调查处理。

(2)负责本单位应急装备、物资、电源车、通信设备等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保障抢修作业及应急供电等需求。

(3)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期间的供电保障,承担水毁、风毁供电设施的抢修工作。

(4)组织抢修人员,调配抢修器材与设备,开展灾区电力设备抢修工作并恢复电力供应。

(5)对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供电设施损失进行评估和统计,为后续的恢复重建和保险理赔提供依据。

(6)制定电网恢复和重建方案,修复和重建受损供电设施,恢复正常供电秩序。

东方公路分局:

(1)实时上报路网通阻信息,为指挥决策提供数据。

(2)组织对被毁坏的国、省道公路及相关设施进行抢险抢修。

(3)协助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及灾民疏散的道路安全。

(4)设置警示标志、绕行告示,配合交警实施交通管制与疏导。

(5)参与灾后国、省道公路设施的评估、修复和重建工作,尽快恢复公路的正常通行功能。

市工业园区发展管理办公室:

(1)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园区内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初期处置工作。

(2)负责园区内的综合协调服务保障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受灾情况,协助传达和执行应急指令。

(3)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协助处理引发的次生环境和社会问题。

(4)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农村之间的关系,协助调配园区内资源支持应急响应,保障应急物资和人员通道畅通。

(5)参与园区灾后损失评估,协助制定园区重建计划。

市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火灾事故的现场扑救和组织指挥。

按照市防消安委的要求组织消防救援指战员开展抢险救援等工作。

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负责火灾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市城市运行指挥中心:

(1)负责日常值班值守和重要紧急情况(含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处理,负责与省委总值班室、省政府总值班室的联系,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2)负责建立完善应急统筹指挥调度等城市运行管理新机制,为全市应急指挥提供数据服务保障,配合应急部门做好联勤联动、防灾减灾工作。

(3)及时汇集灾区现场信息、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资源状况,动态监测和分析,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市总工会:

(1)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监督企业对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赔偿等善后处理工作。

(2)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市红十字会:

(1)筹集救灾款物,组织社会募捐。

(2)通过上级红十字会向国内外发出救助呼吁。

(3)开展备灾救灾工作,对伤病人员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进行救助。

(4)参与组织群众、志愿者参加灾区现场救护。

中国电信东方分公司、中国移动东方分公司、中国联通东方分公司:

负责事故期间通信保障,承担所辖通信设施的抢修工作,协助发布灾情预警、防灾避灾信息。

东方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负责事故后备用水源和供水保障工作。

中海油海南管道东方燃气有限公司:

调集公司专业抢修力量和应急资源,开展险情侦测、泄漏封堵、管道修复等专业抢险作业。

乡镇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2)配合市政府各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在市应急领导机构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主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需要其他部门增援和配合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2.4现场指挥部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负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各单位主要领导是事故现场处置领导和第一责任人。

市防消安委根据事态发展成立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防消安委决定,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市专项指挥部报告事故灾难发展及救援情况。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可成立相关专业应急救援工作组,应急救援工作组负责人可根据实际处置工作需要,增减相关应急救援工作组的参与单位。各应急救援工作组牵头单位要结合应急处置特点和应急资源情况,预先制订工作方案,加强日常演练,提高应急组织协调能力和反应时效。

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乡镇、乡镇(经济区)组成。

承担现场指挥的综合协调、指令接收转发、信息收集上报、调配应急力量和资源等工作;协调消防、抗旱排涝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救援工作;组织做好现场处置工作的总结评估,提出改进措施与建议;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文件、影像资料的搜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等工作。

灾害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资规局、市水务局、市卫健委、市农业农村局组成。

对涉事区域进行环境、水、卫生监测工作,提出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措施建议。

抢险救援组:由市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人民武装部、市住建局、各专业救援队伍组成。

实施人员搜救、事故处置、工程抢险、工程加固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秩序维护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事发地乡镇、乡镇(经济区)组成。

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事故现场保护和警戒、维护现场秩序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开辟应急运输绿色通道,确保救灾物资、装备和人员的紧急输送。

医疗救护组:市卫健委牵头,各医疗机构专业人员组成。

调度本市医疗队伍,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救援人员、事故受伤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向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善后处置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和有关部门、事发地乡镇、乡镇(经济区)组成。

负责做好受灾群众、死难(失联)人员亲属信息登记、食宿接待和安抚疏导等善后工作;做好遇难者遗体的保存、处理和殡葬服务等善后工作;做好遇难、受灾人员和受损企业的经济补偿等善后工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信息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融媒体中心组成。

负责统筹协调媒体现场管理,做好事件舆论引导,做好新闻应对发布和集体采访组织活动。

后勤保障组: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供电局组成。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专家支持组:由应急、公安、卫健、宣传部门,根据发生事故行业特性抽调相关专家组成。

根据提供的应急救援现场的各项数据、指标和事故的种类、事故源等,制定施救方案和突发情况的处置对策、措施,界定危险区域,向市应急总指挥部报告;指导应急救援技术工作,提供应急救援技术咨询。

2.5基层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经济区)政府根据实际,可组成由乡镇(经济区)政府相关负责同志、有关部门参加的乡镇(经济区)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本辖区(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2.6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预防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与所在地村(居)委员会、乡镇(经济区)政府及东方市有关部门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配备应急物资,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

事故发生时,事发单位立即按程序启动本企业应急预案响应,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并按照规定向事发地村(居)委会、乡镇(经济区)、东方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上报事故信息,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照现场指挥部的要求,提供应急处置相关资料,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及抢修等工作。相关涉事周边单位应协同应对,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事故危害。

主要职责: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必须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和队伍,负责相关应急抢救设备、器材的储备、维护和调运使用;

(3)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投入和实施;

(4)事故发生时,事故单位要全力组织和实施先期处置、抢险救援,并立即向市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7应急专家组

应急专家组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托海南省应急管理专家库,由消防、机械、电气、应急处置、环境保护、医疗救护等行业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

(1)为现场应急救援提供决策建议及处理措施;

(2)发生事故时,参加事故应急处置,协助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判断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

(3)参与调查事故原因分析,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和建议。

2.8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组织,应按指令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应急准备

市应急管理局建立全市范围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预防机制,坚持早发早报告、早处置和联测联报、分工负责的原则,完善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测预警体系。

3.1安全生产责任制

(1)压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市有关部门、乡镇(经济区)政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压紧压实日常防范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领导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大力提升整体安全生产水平,促使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2)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将监管责任分层级、分领域落实到相应的部门,压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3)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全面落实岗位职责制度措施,建立完善企业、车间、班组、操作岗位全程化的制度体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加强岗位责任公示、教育培训和管理考核,提高企业依法经营的自觉性。

(4)推动建立完善责任体系。建立完善覆盖行业主管部门、乡镇(经济区)政府、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考核及奖惩措施,激励担当作为,做到齐抓共管、人人有责、人人尽责。

3.2隐患排查和治理

(1)市有关部门、乡镇(经济区)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等工作。

(2)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强化风险辨识评估,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建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技能教育培训;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3.3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加强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加强对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指导和建设工作,发挥其第一时间控制现场,防止事态扩大。

3.4应急物资

市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即一旦发生事故,要保证处置和救援工作能够有效地实施,所以必须做好救援设备、器材、物资等的准备,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做好本部门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应急装备和物资的准备工作,且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加强与重点企业开展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管理使用的有效整合,以备应急之需。

3.5预案修编与管理

(1)本预案由市防消安委牵头,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经专家评审,报市政府审批,由市政府办印发,并按程序备案。

(2)其他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经专家评审,按程序印发与备案。

(3)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相关现场处置方案,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编制,经专家评审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程序备案。

(4)各预案制定部门应结合应急培训和演练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际,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特殊情况适时组织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级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生产安全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程序、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预案编制、审批、公布程序组织进行。

3.6宣传教育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2)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负责本地、本系统应急工作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危机防范意识。

(3)企业与所在乡镇(经济区)政府、村委会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安全生产应急知识。

3.7培训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综合培训。

(2)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组织本行业、本系统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

(3)市有关部门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内容列入培训课程,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3.8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结合本行业情况和事故易发程度,确定演练的内容、范围和场所,每年组织一次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同时做好演练的评估和总结。根据演练效果,提出改进应急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3.9值班值守

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高危企业、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加强抢险设备的维护保养,抢险救援队员实行全天候备战值班。

3.10信息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要收集整理法律法规、企业基本情况、生产工艺、风险、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应急资源、应急预案、事故案例、辅助决策等信息,建立互联共享的应急信息系统。

事发单位、乡镇(经济区)政府、村(居)委会要及时、主动向现场救援指挥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提供事故前有关监督检查的资料,为市防消安委和现场救援指挥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11督导检查和整改落实

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督导检查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并将督查意见及时通报市政府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对需要整改的问题,应当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有关部门重点对从事生产经营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生产安全制度建设、培训演练的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责令责任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处理。

4监测预警

4.1监测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等日常工作,并建立24小时人员值班制度。

(2)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制订风险防控方案,进行风险分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信息及险情,或当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通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存在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信息,应及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3)生产经营单位是危险源监控的责任主体,要完善监测网络,确定监测点和监测项目,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测监控,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并将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

(4)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市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各村(居)委会。

4.2预警

4.2.1预警级别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按照事故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1)红色预警,启动I级响应。情况危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事故时;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或引发次生、衍生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

(2)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响应。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事故时;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时。

(3)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响应。情况比较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事故时;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时。

(4)蓝色预警,启动Ⅳ级响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发生或引发事故时;事故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人员伤亡时。

4.2.2预警措施

(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市应急指挥部及各乡镇(经济区)政府、事发单位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

蓝色预警响应: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市人民政府进行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对事态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通知事发地消防队伍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原地待命。

黄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通知事发地消防队伍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调运事发乡镇(经济区)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的应急救援物资到现场;告知附近居民周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万一事态严重时的疏散准备。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市应急指挥部及各乡镇(经济区)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措施。

橙色预警响应: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转移、疏散或撤离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通知相邻乡镇(经济区)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做好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和应急队伍出动准备,确保随时调用。

红色预警响应: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通知相邻乡镇(经济区)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及时调运相邻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应急救援物资到现场;组织周边居民迅速进行疏散。

4.2.3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

预警发布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应对措施、咨询电话等。

(1)蓝色预警和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发布和解除。

(2)橙色和红色预警:由市应急管理局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预警建议,经省人民政府、省应急管理厅批准后,授权市人民政府发布和解除。

按照程序启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市防消安委通知各应急工作组及各成员单位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并按照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估,根据可能发生事故严重情况及时按程序提升或降低预警级别。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特定区域应急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5信息报告

5.1信息报告程序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立即上报市防消安委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事发地负责人是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市防消安委立即研究应急处置方案,启动相应预案,有关部门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向上级报告。其他应急工作组在接到通知后,迅速作出响应,在规定时间内,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行动。

5.2信息报告责任制度

5.2.1事故单位报告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同时开展自救和互救。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市政府、行业监管部门和市应急管理主管部门,或通过110、119、120等途径报警。

市应急管理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程序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并核实有关情况上报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主管部门。

5.2.2接警部门向市政府报告

事故单位、接警部门对已经发生的事故,按程序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5.2.3事故扩大及次生事故发生报告

事故单位、接警部门对已经发生的事故扩大及发生次生事故,应立即按程序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5.2.4紧急情况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接警部门应当逐级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3事故信息续报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补报、续报。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要求续报。事故处理结束后,有关部门要在1周内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总结内容。

6应急响应

6.1先期处置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自救,防止事故蔓延。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后,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相关部门及辖区派出所、消防、医疗救护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事故影响可能超出本单位的范围,要及时将险情通报给周边单位和人员。

(2)事发地乡镇(经济区)政府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按照市政府的指示,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事发单位、事发地乡镇(经济区)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信息。

(4)在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发生涉及本市的机构、单位或人员的事故,要积极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受难家属安抚等相关工作,并按照有关程序将情况报告。

6.2分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上级政府或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上级政府或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时,市政府按照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事故的先期处置和救援,并及时向省政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简称“省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情况紧急时,向省政府、省指挥部请求支援;上级政府有关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属地原则,积极配合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Ⅲ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市应急指挥部或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应急指挥部或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并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省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事故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综合评估,并按程序报请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事发地乡镇(经济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全力以赴开展事故处置和救援。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Ⅳ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市应急指挥部或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跨镇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乡镇(经济区)政府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市政府增援的生产安全事故。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各乡镇(经济区)政府为主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或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市应急指挥部或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导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救援需求,提供全市应急力量予以支持。

6.3处置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转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2)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医疗卫生、广播电视、气象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依托各种信息化平台,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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