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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
公告名称:
· 东方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
所属地区:
海南
发布时间:
2026-03-09
详细内容:

东方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 2026-02-2710:27责任编辑:【小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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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2025年修订)

东方市应急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目录

1总则1

1.1总体要求1

1.2编制依据1

1.3适用范围2

1.4工作原则2

1.5灾害分级2

1.6响应分级3

1.7森林火险市划和森林防火期3

1.8应急预案体系4

2主要任务5

2.1组织灭火行动5

2.2解救疏散人员5

2.3保护重要目标5

2.4转移重要物资5

2.5维护社会稳定5

3组织指挥体系5

3.1市防灾减灾救灾消防和安全生产委员会5

3.2市防灾减灾救灾消防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7

3.3成员单位8

3.4火场前线指挥部12

3.5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15

3.6其他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15

3.7专家组16

4处置力量16

4.1力量编成16

4.2力量调动17

5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18

5.1监测18

5.2火险预测预报19

5.3林火监测19

5.4预警19

5.5预警变更与解除24

5.6信息报告24

6应急响应27

6.1先期处置27

6.2分级响应28

6.3响应措施28

6.4市级层面应对工作31

7应急保障36

7.1通讯与信息保障36

7.2交通运输保障37

7.3医疗卫生保障37

7.4治安保障38

7.5扑火物资储备保障38

7.6航空消防保障38

7.7紧急避难场所保障38

7.8经费保障38

7.9前线指挥部保障39

7.10技术保障39

8后期处置39

8.1火灾评估39

8.2火因火案查处40

8.3约谈整改40

8.4责任追究40

8.5工作总结41

8.6表彰奖励41

8.7社会救济41

8.8保险理赔41

8.9恢复重建41

9附则42

9.1预案培训42

9.2预案演练42

9.3预案管理与更新43

9.4预案解释43

9.5实施时间43

10附件43

附件1森林火灾分级标准45

附件2森林火险等级与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对应关系表46

东方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全方位推进森林防灭火一体化应对机制建设,系统性构建统一领导、属地为主、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森林火灾应急能力体系,切实防范并化解重特大森林火灾风险,扎实推进森林防火工作,最大程度降低森林火灾造成的危害,减少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海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关于加强地方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若干措施》《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设立海南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通知》《东方市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方案》《东方市防灾减灾救灾消防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整合市防灾减灾救灾消防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东方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和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先期处置和一般、较大森林火灾处置的行政主体。各乡镇(区)是应对一般和较大森林先期处置的行政主体。市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和跨市县界线且初判为较大森林火灾,及时向省防减救灾委报告请求援助,省级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设立省级前线指挥部后,市相关部门全力配合省前线指挥部扑灭火工作。

1.5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Ⅳ级)、较大森林火灾(Ⅲ级)、重大森林火灾(Ⅱ级)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四个等级。

1.6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根据森林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等级响应。

1.7森林火险市划和森林防火期

1.7.1森林火险市划

根据东方市林业用地生态功能和生态安全区位的不同,结合林区不同的立地类型和森林火灾发生的规律,所属区域的地理条件和行政区域,参照《全国森林火险市划等级》(IY1063-2008)、《东方市第一次全国森林火灾风险评估与区划报告》评估结果和《东方市森林防灭火规划(2023-2027年)》,将全市划分为重点火险区(I级)、次重点火险区(Ⅱ级)和一般火险区3个等级区域,为森林火灾扑救安排防火力量和设施配备等措施的规划提供科学防火、扑火的依据。等级划分的主要特征和等级区域具体为:

(1)I级火险区

火源情况:国家和重点保护区域,该区域为国家公园、旅游景区林地、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公益林分布区,生态区位极其重要,地理区位特别敏感,森林资源丰富,游客最多,人为活动频繁,火灾隐患始终存在,一旦发生火灾,将会产生重大影响,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区划范围:以国家公园和保护区、旅游景区林地、生态保护林、公益林、易燃林地为重点,重点区域包括江边乡、天安乡、东河镇、板桥镇。

(2)次重点火险区(Ⅱ级)

野外火源情况:国道和省道沿线市域,该区域有全市重点交通要道及重要政府驻地,交通设施完备,居民点集中,人类活动频繁。

区划范围: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区域的林业用地,以及大田镇、感城镇、新龙镇、八所镇、三家镇、四更镇、华侨经济区、金华林业公司东方林场。尤其在中北部、西部有较大面积的高火险橡胶、桉树林。

(3)一般火险区:

除重点火险之外的所有山林、林网、间作、四旁树木和经济林。

1.7.2森林防火期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7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其中3月1日至7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1.8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东方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对接《东方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市防灾减灾救灾消防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森林防灭火内部工作方案;

(3)各乡镇(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3)各责任单位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方案,包括各村(居)委会、林场、景区等单位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方案。

2主要任务2.1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组织扑灭明火、开挖(设置)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开展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进行妥善安置和必要的医疗救治。

2.3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等重要目标。重要设施目标是指林区内和靠近林缘的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易燃化学品仓库、供变电站、油气管线等地面设施;天然原始林区、自然保护区、居民区等。

2.4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治安巡逻和舆情引导,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初判发生一般及以上森林火灾时,在市委领导下,市政府成立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由市防灾减灾救灾消防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承担。

3.1市防灾减灾救灾消防和安全生产委员会

市防灾减灾救灾消防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防消安委)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

总指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武部部长

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市公安局政委

市政府办主任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人武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政府办、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资规局、市发改委、市旅文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卫健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科工信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东方供电局、海南农垦广坝农场有限公司、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坝分公司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

(1)研究部署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指导协调一般、较大森林火灾及其他需要市防消安委响应处置的火灾扑救工作;

(2)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事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

(3)监督检查各乡镇(区)、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上级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

(4)对全市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

(5)组织指导有关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工作;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

3.2市防灾减灾救灾消防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市防灾减灾救灾消防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消安委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主要承担指挥部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主要职责:

(1)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2)负责市森林防灭火工作综合协调、组织工作,协调解决市森林防灭火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重要事项。

(3)组织实施市森林防灭火工作督查、约谈等工作,组织一般森林火灾调查评估处理和查处挂牌督办工作。

(4)负责接收、汇总、分析重要森林火灾信息,根据突发性气象和重点森林防火时段(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冬至等)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5)按照总指挥、副总指挥要求,协调、指导各成员单位组织扑救森林火灾。

(6)负责市防消安委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

(7)承办市防消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3.3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做好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负责网上有关森林防灭火舆论引导和管控,协同做好网络舆情监测、搜集、研判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市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武警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危险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

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组织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森林防灭火志愿服务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协助做好应急处置、信息报送、综合协调等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市领导有关批示、指示。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承担市防消安委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东方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指导、协调全市森林火灾防治工作,承担本市一般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及其他需要市防消安委响应处置的火灾扑救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指导开展森林火灾损失评估。

市公安局: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市资规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市级森林火灾防治规划、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和火情早期处理等火灾预防工作。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协调提供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的地理信息数据、地图和资料等;负责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工作。

市发改委:根据相关行业部门意见,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等内容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负责指导督促相关景区落实森林防火主体责任,督促旅游景区(点)加强森林防火管理,设置森林防火设施,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提醒游客遵守森林防火管理规定。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生产防火宣传教育,加强农业生产野外用火的检查监管,消除烧荒、烧田埂等森林火灾隐患,协助调查处理因农业生产引发的森林火灾。

市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统筹做好森林防火经费、森林火灾预防、扑救所需经费保障工作并做好资金监督管理。

市教育局:协助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将森林防灭火和避险知识教育纳入中小学学校安全教育活动内容,增强中小学生的森林防灭火意识和防范能力。

市民政局:负责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降低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烧纸等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林区散葬坟墓平迁方案,指导各地按计划组织实施;对森林火灾或扑火造成的生活困难人员,及时给予社会救济;当发生森林火灾造成大量灾民需要紧急转移时,负责灾民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违反森林防火有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根据工作需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及时受理相关部门移送的违法线索,并将案件查处情况及时反馈主管部门。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伤员救治工作,必要时派出医疗卫生工作队和相关专家赶赴火灾现场支援救治。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督促交通运输系统各养护单位公路沿线公路用地的防火工作,配合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做好公路沿线公路用地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防灭火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公路运力,为扑火人员和装备物资快速运输提供运力保障。

市科工信局: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时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应急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全市及重点林区、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信息,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根据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增雨灭火作业;与市森防办联合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提供卫星图像数据,参与利用遥感手段进行森林火灾监测及损失评估。

市消防救援大队:参与指导、协调全市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负责组织所属消防救援队伍开展森林灭火技能训练,森林火灾扑救装备建设,做好扑救森林火灾各项准备;协助做好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工作。

市供电局:按照相关指导意见,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电力管线开设防火隔离带,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对穿越林区架设的电力管线进行安全检测检修并采取防火措施;负责设置固定所属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做好穿越林区所属电力线路引发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并配合开展扑救工作;保障森林防灭火的视频监控、指挥调度、扑火设施等电力供应。

海南农垦广坝农场有限公司:建立完善森林防火组织体系和预案体系,开展所辖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防灭火工作。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坝分公司:建立完善森林防火组织体系和预案体系,开展所辖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防灭火工作。

3.4火场前线指挥部

根据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防消安委在火灾现场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线指挥部”),前线指挥部指挥长由市防消安委总指挥任命或副总指挥担任。前线指挥部成员由市防消安委领导成员和市防消安委办工作人员组成。参加前方火灾扑救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随着火情趋于严重,前线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但要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在火灾范围较大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战区,成立分指挥部,分别任命战区指挥员,按照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战区指挥员由前线指挥部指挥长指定,一般由专业指挥人员或专业森林消防队队长担任,战区指挥员必须严格执行前线指挥部的命令。

前线指挥部主要职责:掌握火情,分析火势,制订和实施扑救方案,组织扑火人员尽快扑灭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前线指挥部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卫生组、火灾监测组、通信保障组、交通保障组、灾情评估组、群众转移组、火灾调查和社会治安组、宣传报道组等10个工作组,可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调整。

(1)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资规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市委、市政府的指示精神,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市防消安委报告,并通报市防消安委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协调各组工作,统筹做好交通、医疗、通信、电力、油料地理信息等扑火救灾保障和人员疏散、现场秩序管理,为抢险救援组协调落实增援力量、装备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2)救援抢险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人民武装部、市资规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区)、各涉及森林火灾企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掌握火场动态,指导灾区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灾情变化,向现场指挥部报告火场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救灾;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做好火场清理看守;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医疗卫生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做好伤亡统计和转运救治伤员;指导灾区、安置点饮用水源和食品检查、监测,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暴发流行;协调做好现场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医疗保障工作。

(4)火情监测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资规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

通信保障组:由市科工信局牵头,市通管办、三大移动通信运营商东方分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灾区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协助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现场指挥部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协助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6)交通保障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

(7)灾情评估组:由市资规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组织灾害评估,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8)群众转移组:由属地乡镇政府(管委会)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市旅文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组织援助捐赠接收等工作。

(9)火灾调查和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火灾原因调查、火场周边警戒,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10)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旅文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

3.5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各乡镇(区)在市防消安委的领导下,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本乡镇(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本辖区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同时指导、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

3.6其他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各村(居)委会、工矿企业、国有农(林)场、风景名胜区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属地政府和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领导下,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本区域本单位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本区域本单位森林防灭火工作。

3.7专家组

根据工作需要,依托省应急管理部门的专家库,建立森林防灭火专家组,对森林火灾的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等提出咨询意见。

4处置力量

4.1力量编成

发生火情后,组织扑救火灾以市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市消防救援大队为主,以武警部队应急队伍为突击力量,必要时动员当地具有扑火常识且经过专门训练的各乡镇(区)干部职工、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协助清理火场、看守火场和后勤保障工作。

需要增援扑火力量的,由火灾发生地所属乡镇(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提出申请,经市防消安委批准实施增援。扑火力量调动原则上以市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市消防救援大队为主,武警部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低火险区增援为主,高火险区增援为辅。在特殊情况下,可视当时火险程度和火灾发展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根据市森林防灭火等级响应划分,森林防灭火力量编为三个梯队:

第一梯队:(Ⅳ级应急响应)由火灾发生地所属乡镇(区)组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实施,并随时调动市专业森林消防队、相邻地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增援。

第二梯队:(Ⅲ级应急响应)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其他各乡镇(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市消防救援大队及时增援参加扑救。

第三梯队:(I、Ⅱ级应急响应)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协调武警部队等突击力量组成的扑火队伍进行抢险救灾,并由市政府请求省防减救灾委支援,必要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援。

4.2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同时要充分考虑专业能力匹配。

需跨市县调动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市防消安委向省防减救灾委提出请求或由省防减救灾委根据扑火行动需要统筹协调,由调出市县组织实施,调入市县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需跨市县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市防消安委向省防减救灾委提出请求,由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实施并保障。为确保协作顺畅,建立跨区域增援对接人制度,由市防消安委指定对接责任人,全面负责统筹协调增援队伍的物资补给、食宿保障等工作,制定详细的补给计划并提前落实住宿和餐饮安排,同时建立每日协调机制,由对接责任人组织召开协调会议,及时解决增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协作顺畅、保障到位。

5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监测

由市防消安委办牵头,组织资规、应急、气象等部门综合运用卫星、无人机、视频监控、护林员巡查、舆情监测等手段,开展森林火情实时监测工作,并组织进行森林火灾安全风险排查。特别是在高火险时段(如清明节、连续高温干旱天气等)以及危险区域,需深入重点部位开展排查,以消除火灾隐患。同时,应及时做好分析研判与预警监测工作,前置应急力量。此外,要开展常态化的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并且,需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险的综合能力。主要排查重点:

(一)排查林区及其周边城镇、村居的森林火灾隐患,严防“家火上山、山火进城”;

(二)排查风景名胜区、重要目标周边的森林火灾隐患,严防重要设施受到火灾威胁;

(三)排查林区输配电、通信等设施森林火灾隐患,严防线路老化、脱落等原因引发火灾事故;

(四)排查公墓、坟场以及林农、林草结合部的森林火灾隐患,严防祭祀用火、农事用火;

(五)排查国有农(林)场森林火灾隐患,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六)排查市域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隐患,严防市域边界处成为防灭火的盲点。

针对I级火险区(江边乡、天安乡等),高火险期明确监测频次:卫星每日1次、无人机每日2次、护林员每日2次;同步强化隐患排查针对性,推行“一区一策”专项方案,建立隐患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并开展林下可燃物专项清理行动。

5.2火险预测预报

依据气象部门中长期天气预报,市防消安委办分析重点防火期的森林火险形势,向全市发布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进入森林防火重点期,协调市气象局、市融媒体中心、市通管办等部门、单位,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媒介向社会公众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在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5.3林火监测

利用国家林草局卫星林火监测中心或气象卫星提供的卫星轨道预报、监测热点报告和火情图像对我市森林火灾发生进行预警;通过电子监控、瞭望台、巡护人员密切监视林区火险动态。

5.4预警

5.4.1预警分级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森林火险等级、火灾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森林火险等级为Ⅰ级(火险级或无火险级)时不发布预警。

(1)蓝色预警信号表示有效期内森林火险等级为Ⅱ级(较低火险级或弱火险级),林内可燃物可点燃,可蔓延。

(2)黄色预警信号表示有效期内森林火险等级为Ⅲ级(中等火险级),林内可燃物较易点燃,较易蔓延。

(3)橙色预警信号表示有效期内森林火险达到Ⅳ级(高火险级),林内可燃物易点燃,易形成强烈火势并快速蔓延。

(4)红色预警信号表示有效期内森林火险达到V级(最高火险级或特大火险级),林内可燃物极易点燃,且极易迅猛蔓延。

5.4.2预警发布

森林高火险预警发布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等级。市防消安委办组织市应急局、市资规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由市防消安委主要负责领导签发后,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平台对外发布预警信息。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借助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手机短信、、公众号、气象显示屏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和灾害动态,积极组织机动宣传车在主要道路、街道巡回宣传。对老、幼、病、残、孕、智障等特殊人群和学校、监狱等特殊场所以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5.4.3预警响应

5.4.3.1蓝色和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应加强以下工作:

(1)预警地区各乡镇(区)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

(2)市防消安委办要加强值班调度和督促,并做好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

(3)预警地区各乡镇(区)分管森林防灭火工作的行政领导不得擅离本辖区,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以便随时掌握辖区内火灾情况,及时处置各类火情。

(4)市防消安委及预警地区各乡镇(区)要组织有关防火责任单位,开展各项防火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加强野外火源管理。

(5)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基层护林员悬挂黄色预警信息标识,并严格控制野外用火。

(6)各级各类森林消防专业和半专业队伍进入待命状态,落实防灭火装备和物资补充、后勤保障等工作,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7)预警区域内易燃易爆物品仓储单位做好防护准备工作。

5.4.3.2橙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和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以下工作:

(1)市防消安委应有1名副指挥在岗待命,市防消安委办全员备勤,进入戒备状态。

(2)市防消安委网络设备、通信指挥调度工具和传真等信息沟通手段保持畅通,及时调度火情。

(3)加强各级防火值班督查,加大巡山护林力度,严格管控野外火源,及时收集报告本辖区防范工作和抢险动态。

(4)在各重点区域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并增加预警信息在各公共媒体的播报频次;必要时,由市政府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禁止林区用火。

(5)基层护林员悬挂橙色预警信息标识,在重点火险区设卡布点,禁止携带火种进山。加大巡查密度,切实加强对野外用火的管控,第一时间处置并报告辖区内发生的火情。

(6)森林防灭火电子监控、瞭望台(哨)24小时值班,增加观测密度。护林员停止轮休,延长护林巡查时间。预警地区各乡镇(区)防火工作人员24小时值守,掌握调度火情。

(7)市防消安委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各级各类森林防灭火应急专业队伍进入紧急状态,扑火通信、车辆、机具设备和后勤保障工作准备到位。

5.4.3.3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在蓝色、黄色、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以下工作:

(1)市防消安委应有2名及以上副指挥在岗待命,市防消安委办全员进入高度戒备状态,各级实行每日火情零报告制度。

(2)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24小时在岗在位,增加值班人员数量,加强值班调度,密切注意林火信息动态,及时收集报告并上报本地区防范工作和抢险动态。

(3)市防消安委召集市应急管理局、市资规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分析森林火险形势,研究应对措施,并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对外发布红色预警信息。

(4)市防消安委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公共媒体和公示栏发布禁火令,全面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5)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一线,对红色预警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蹲点督导检查。

(6)组织镇、村干部和护林员等加强巡山护林,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选用红色预警信息标识,警告辖区内民众火险等级极高,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7)市资规局会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查野外违规用火,加大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8)森林防灭火电子监控24小时开机,有2人以上共同值班,各瞭望台(哨)进入高度警戒状态,值守人员双岗在位,增加观测密度,实行24小时观测林火。

(9)护林员全员全天在岗,并在进入林区的主要路口设卡布点,严禁携带火种进山,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10)各级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并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组织靠前驻防,进入临战状态,严阵以待;全面落实应急救援力量和各类物资,及时果断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5预警变更与解除

市防消安委根据森林火灾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和社会影响程度,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启动或解除市森林火灾预警级别。

当森林火灾风险已经解除,及时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当已发生森林火灾,终止预警,直接转入应急救援程序。

5.6信息报告

森林火灾发生后,按照“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归口上报”原则,由各级防减救灾机构或其办公室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并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乡镇(区)。

5.6.1火灾报告

任何公民和组织一旦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或火情,均可通过电话、传真、手机短信等渠道向市资规局和市防消安委办报告。

市防消安委办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19、0898-25508119、0898-25501123。

实行禁火期(12月1日-次年7月31日)和重要节假日、特殊时段等森林火灾日报告制度。各乡镇(区)森林防灭火机构认真落实零报告、日报告制度,每日16时前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市防消安委办报告当地的森林火情,市防消安委办汇总辖区情况后,17时通过中国森林防火网向省防减救灾委报告当日本市森林火情。

实行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核查零报告制度,市防消安委办收到省防减救灾委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和火情查询后,应迅速通知核实,各乡镇(区)森林防灭火机构40分钟内反馈核实情况,市防消安委办汇总情况后应在1小时内向省防减救灾委反馈核实情况。

5.6.2报告要求

各乡镇(区)森林防灭火机构接到火灾报告后,应立即向市防消安委办报告,并根据火灾发展趋势,随时报告。

市防消安委办接到火灾报告后,立即向市防消安委报告,由市防消安委报告市委、市政府并报告省防减救灾委。

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市防消安委要立即报告省防减救灾委:

(1)火场跨越或者可能跨越市县行政区域的;

(2)发生在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范围内的;

(3)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

(4)超过6个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5)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

(6)受害面积超过100公顷的;

(7)需要省级组织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8)其他影响重大的森林火灾。

5.6.3报告内容

(1)火灾名称、编号:具体参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实施的林业行业标准《森林火灾名称命名方法》进行命名。

(2)起火时间:火灾发生时间(或发现时间)和本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接到报告时间。

(3)起火地点:起火单位、地名(行政地名)和经纬度。

(4)起火原因:人为火(何种用火引起及肇事者情况)、自然火、境外火等情况。

(5)火情态势:火线长度、火势强度、发展方向、蔓延趋势,是否威胁重要目标、控制程度等情况。

(6)扑火人员:出动扑火人员数量(专业森林消防队、半专业消防队、参战武警、职工群众)等情况,扑火前线指挥部设置(包括指挥员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7)扑火装备:森林消防指挥车、通信车、水泵、水枪、灭火机、割灌机、油锯、组合工具、遥控无人机等扑火装备设备数量,火场通信保障等情况。

(8)扑救情况:扑救方案及采取的扑救措施,隔离带开设和天然隔离带(周边河流、道路、农田等)情况,扑救进展及扑救成效等情况。

(9)损失情况: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过火面积、受害森林面积和其他损失等情况。

(10)地形地貌:平原、丘陵、盆地、山地、高山以及地势等情况。

(11)可燃物情况:林相、树种、植被、可燃物载量等情况。

(12)重要目标: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居民区、油料燃料库(罐)、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距火场方位、距离等情况。

(13)火场天气:风力、风向、气温、湿度、有无降雨等情况。

(14)水源情况:湖泊、河流、水库、储水池及距火场距离等情况。

(15)需要上级支持的事项。

当一个火场发展为多个火场时,应当先综述火场总体情况,再分述各火场情况。

6应急响应

6.1先期处置

森林火灾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火灾发生地所属乡镇(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疏散森林火灾现场周边无关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争取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并立即向市政府、市防消安委办及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市防消安委办向市防消安委建议启动本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初判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市防消安委向省防灾减灾委报告,并对森林火灾进行先期处置。

6.2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市级层面森林火灾的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等级。

一般森林火灾,由火灾发生地所属乡镇(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市防消安委视情协调指导;较大森林火灾,由市防消安委负责指挥处置;市防消安委组织指挥重大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先期处置,省级启动预案,建立前线指挥部后,由省防减救灾委负责指挥,市防消安委协助省防减救灾委做好重大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6.3响应措施

6.3.1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森林消防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消防等救援力量,调配各类必需装备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现场指挥员应及时掌握火场天气情况,认真分析地理环境、火场态势和火情变化情况,注意可能发生危险地段,选定安全避险区域和撤离路线,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做好应急准备,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严禁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扑火队伍应当设置安全员,负责在扑火前检查扑火人员携带的防护机具和配备紧急避险装备情况,在接近火场时观察可燃物、地形和气象条件等情况,在扑火过程中及时预判不安全因素和危险征兆,并立即报告。

6.3.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订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保障。

6.3.3医疗救护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或请医疗专家协助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3.4保护重要目标

当危险化学品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扑火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和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重要目标安全。

6.3.5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3.6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经市政府或市防消安委授权发布。通过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公众号、视频号等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引导和管理。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等。

6.3.7火场移交

明火扑灭后,经前线指挥部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复燃隐患后,移交清理看守火场队伍,扑火队伍方可撤离。

6.3.8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看守火场需要连续值守,确保不发生复燃可能,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复燃隐患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跨市县增援的地方专业扑火队伍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3.9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3.10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对缺乏自救能力的困难群众要做好安置和救济工作。

6.4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应急处置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乡镇(区)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4.1Ⅳ级响应

6.4.1.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由市防消安委组织召开会商会议,进行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防消安委办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1)初判过火面积在1公顷以下;

(2)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3)超过6个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6.4.1.2响应措施

(1)火灾发生地所属乡镇(区)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组织扑救,在火灾现场设立指挥机构,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火场,靠前指挥。

(2)及时向市防消安委办报告,当火情难以控制时,向市防消安委办请求增援。

(3)市防消安委办值班人员接到相关单位关于发生火灾需要增派扑火力量支援的报告后,应立即向市防消安委办主任报告并做好记录。市防消安委办主任立即召集相关人员,分析火灾发展趋势、邻近森林消防力量,研究增援方案。方案制定后,由市防消安委办主任向相关增援单位下达增援令。

(4)接到增援令要求后,市专业森林消防队、相邻地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增援力量立即出发,并随时保持与市防消安委办、本单位及受援单位的联系。

(5)市防消安委办主任率相关工作人员赶赴火场,协助组织、指导和参与扑救工作,同时视火场发展趋势和扑救情况,通知相关成员单位赶赴火场协同处置。

(6)参加增援的扑火队伍出发时要带足所需扑火设备。扑火中发生需缺时,由火灾发生地所属乡镇(区)或市防消安委办补给,增援扑火队伍的食宿、油料、医疗救护等后勤保障,由火灾发生地所属乡镇(区)和市防消安委办负责。

6.4.2Ⅲ级响应

6.4.2.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由市防消安委组织召开会商会议,进行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防消安委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1)初判过火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重点时段(国庆、元旦、春节、两会、清明以及国家其他重大政治活动等),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危及敏感地区、危及居民区、营地、监狱(看守所)、厂房和供电、供气设施以及其他易燃易爆仓库、油库等重要设施和各类自然保护地(区);

(5)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6)火场跨越或者可能跨越市县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

6.4.2.2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防消安委开展工作,统一指挥森林火灾扑救。

(2)市防消安委立即成立前线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率各工作组赶赴火灾地,负责火灾现场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3)市防消安委办及时调度火情信息,按规定向市委、市政府和省防灾减灾委报告。如火灾发生在与其他市县交界地区,应视火情发展申请与其他市县联合扑救或者申请上级增援。

(4)市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火场或火场附近天气实况服务,根据气象条件指导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统一调动消防力量,包括:市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

(6)组织相关保障,包括通信、气象、交通、物资器材、医疗、治安、宣传、经费等。

(7)视情况组织人员疏散并安置。

6.4.3Ⅱ级响应

6.4.3.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市防消安委主任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启动Ⅱ级响应。

(1)初判过火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发生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重要区域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重点时段(国庆、元旦、春节、两会、清明以及国家其他重大政治活动等)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5)严重威胁或者烧毁各乡镇(区)、居民区、重要目标设施,损失特别巨大,影响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6)需要省级支援的森林火灾。

6.4.3.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协调武警部队,调动本市全部扑救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同时向省防灾减灾委报告并请求支援。

(2)配合省防灾减灾委火场工作组开展扑救工作,落实有关保障措施。

(3)迅速转移受威胁群众,做好人员安置和伤员救治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和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6)加强气象保障服务,积极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加强舆情分析,及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统一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6.4.4I级响应

6.4.4.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市防消安委主任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火情,同时上报省应急管理厅、省政府,启动I级响应。

(1)初判过火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2)发生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50人以上的森林火灾,或造成特别严重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3)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4)需要省级支援的森林火灾。

6.4.4.2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全力配合省防灾减灾委开展森林火灾扑救与伤员救治工作,落实有关保障措施。

6.4.5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地区、时间的重要性和敏感性,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市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等级和时间可酌情调整。

6.4.6扩大应急和应急联动

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启动上级预案时,下级预案先期启动,并根据火情发展以及扑火进展,需要省里支援扑火的,由市防消安委向省防灾减灾委提出申请。当森林火灾跨本市行政区域时,在省有关部门的统一协调下,由市政府与相关市县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6.4.7响应终止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市防消安委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7应急保障

7.1通讯与信息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科工信局建立森林防灭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火灾发生地所属乡镇(区)要保障有一定数量的对讲机等通信工具,满足火灾现场指挥所用;要采取各种措施确保与市防消安委办和火场的通信联络,火场附近瞭望台要随时观测火场的变化,保持与市防消安委办的联络;要充分发挥林火电子监控系统和林火卫星所能提供的火场信息。市防消安委要建立森林防灭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扑火指挥需要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保障时,由市科学技术与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提供扑火救灾所需应急通信与信息保障,保证移动通信网络覆盖扑火指挥区域。

7.2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建立健全有关交通运输单位的应急机制及保障措施,负责足够数量、功能齐全的交通运输工具。

7.3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健委要明确承担医疗卫生保障单位,筹措储备足够的技术力量和医药物资,保证在扑救森林火灾时受伤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医治。

7.4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要制定发生森林火灾时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同时配备足够的后备力量,保证发生突发事件的管控能力,避免不必要的人员伤亡。

7.5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将扑火物资保障纳入本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会同相关部门确定扑火物资储备规模结构以及灭火、防护、侦通、野外生存和大型机械等常规储备规模,适当增加高技术灭火装备、特种装备器材储备,做好储备物资的维护、保养和轮换。

森林扑火物资的供应实行市、各乡镇(区)分级负责制。市防消安委负责全市森林扑火应急物资的调控和调度,必要时向省防灾减灾委申请援助。各乡镇(区)负责本辖区、本单位森林扑火应急物资供应,必要时,可向市防消安委申请援助。

7.6航空消防保障

提倡直升机以水灭火,防止小火酿成大灾。调用飞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7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在紧急情况下市防消安委办协调有关部门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和救助管理站提供紧急避难。

7.8经费保障

市、各乡镇(区)要按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将森林防灭火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将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7.9前线指挥部保障

前线指挥部的选址要根据火场地理位置,依托林场、乡镇、居民点和移动通讯站,选择环境安全、交通便利、通信畅通的制高点,便于随时观察火情和进行指挥部署。

前线指挥部所需基本保障,包括:标绘火场侦察态势图;标注扑火力量分布图;提供火场实况照片和录像;提供通信和网络办公保障;提出扑火方案建议;提供指挥员食宿保障。

7.10技术保障

市气象局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或火场附近天气实况、天气预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市防消安委办根据气象信息开展高火险警报、火势蔓延分析,并建立森林防灭火信息库,汇集各个区域森林防灭火信息,确保森林防灭火救灾决策的科学性。

8后期处置

8.1火灾评估

应急状态终止后,火灾属地乡镇(区)、应急、资规等部门通过实地勘察的形式了解森林资源受损情况;森林火灾发生后,市防消安委办组织火灾属地乡镇(区)、公安、资规、执法等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实地勘察,采用人工统计、GPS定位的方式,对照地形图、小班图测算出森林资源受损情况,并对受害森林面积、成林蓄积量、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订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进行评估,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向市委、市政府和省防减救灾委提交报告。

必要时,上一级防减救灾机构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和火灾发生地所属乡镇(区)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保证灾民不受冻、不挨饿、情绪稳定;要配合相关部门尽快安抚伤亡人员的亲属,处理好相关事宜,对缺乏自救能力的困难群众要做好救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8.2火因火案查处

市公安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资规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乡镇(区),由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约谈该乡镇(区)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市防消安委可按照任务分工直接组织约谈。

8.4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等。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工作总结

森林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特别是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市防消安委要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森林防火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火救灾中牺牲的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8.7社会救济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红十字会、义工团体和慈善组织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妥善处理群众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

8.8保险理赔

建立扑火人员人身保险制度。根据受灾单位、个人及扑火人员购买保险情况,协调组织相关保险机构,依据合同及保险费率,及时、合理理赔。

8.9恢复重建

森林火灾处置结束后,各乡镇(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和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其中,市资规局牵头负责火灾后植被恢复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在灾后完成受损林地的补种或生态修复任务。恢复重建工作应严格遵循生态保护目标,优先选用本地适生树种,注重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水土保持。

9附则

9.1预案培训

市防消安委办每年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站、报刊、举办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火灾应急知识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预案发布后,市防消安委办要有计划地对各级各类森林防灭火指挥人员、专业消防队员、专业工作人员和志愿者进行预案解读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市防消安委要统一组织预案培训,在每年森林防火期前至少培训1次。

9.2预案演练

市防消安委办同市防消安委各成员单位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评估预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加强与相邻市县的联防联控机制,定期开展跨区域联合扑火演练,重点提升重点火险区与相邻市县之间的协同处置能力,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快速响应、高效协同、科学处置。联合演练应涵盖火情信息共享、力量调配、战术协同等关键环节,通过实战化演练检验和提升跨区域应急响应能力,切实保障重点火险区森林资源安全。

9.3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实施后,市防消安委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乡镇(区)结合当地实际编制(修订)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者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防减救灾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4)在森林火灾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5)认为其他需要修订应急预案的情况。

9.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防消安委办负责解释。本预案未规定事项以市防消安委、市防消安委办印发实施的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9.5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起实施,《东方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东府〔2022〕1号)同时废止。

10附件

附件1.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2.森林火险等级与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对应关系表

附件1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一)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0.067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附件2

森林火险等级与森林火险预警信号

对应关系表

森林火险等级

危险程度

易燃程度

蔓延程度

预警信号颜色

低度危险

不易燃烧

不易蔓延

中度危险

可以燃烧

可以蔓延

蓝色

较高危险

较易燃烧

较易蔓延

黄色

高度危险

容易燃烧

容易蔓延

橙色

极度危险

极易燃烧

极易蔓延

红色

注:一级森林火险不发布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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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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