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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
公告名称:
· 东方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
所属地区:
海南
发布时间:
2026-03-09
详细内容:

东方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 2026-02-2710:32责任编辑:【小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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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25年修订)

东方市应急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目录

1总则5

1.1目的5

1.2工作原则5

1.3编制依据5

1.4适用范围6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7

2.1市防灾减灾救灾消防和安全生产委员会7

2.2市防灾减灾救灾消防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8

2.3专家组9

2.4现场指挥部9

3灾害预警12

3.1预警信息收集12

3.2预警信息发布12

3.3预警启动程序12

3.4预警响应措施13

3.5预警响应终止13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14

4.1灾情信息报告14

4.2灾情信息发布与舆情16

5应急响应17

5.1四级响应17

5.2三级响应20

5.3二级响应22

5.4一级响应26

5.5应急响应启动条件调整31

5.6应急响应联动31

5.7应急响应调整和终止31

6灾后救助32

6.1过渡期生活救助32

6.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33

6.3冬春救助34

7保障措施35

7.1资金保障35

7.2物资保障36

7.3通信和信息保障37

7.4装备和设施保障37

7.5人力资源保障38

7.6社会动员保障39

7.7科技保障39

7.8保险保障39

7.9宣传和培训40

8附则40

8.1术语解释40

8.2责任与奖惩41

8.3预案管理41

8.4参照情形42

8.5预案解释42

8.6预案实施时间42

东方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25年修订)

1总则

1.1目的

贯彻落实新时代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新要求,建立健全东方市应对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依法、迅速、高效地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最大程度地保护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坚持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政府负责、依法救助、属地管理为主;坚持依靠群众,自救互助,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坚持突出重点,确保救灾资金和应急救助各项措施得到落实;坚持自然灾害预防、救援、救灾、救助工作一体化,实现对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和应急救助的全过程管理。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海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海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海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海南省主要突发事件分类分级标准》

《海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东方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东方市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并已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市级层面对受灾地区统筹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同时指导各乡镇政府(管委会)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我市发生自然灾害但未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市级层面指导开展的灾害救助工作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当东方市毗邻市县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本行政区造成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事件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需要实施救助时,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防灾减灾救灾消防和安全生产委员会

东方市防灾减灾救灾消防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防消安委”)是东方市自然灾害救助的应急综合指挥协调机构。市防消安委主任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各分管副市长担任,委员由相关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部署;研究制定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政策和规划;组织、指挥、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协调成员部门(单位)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协调开展一般自然灾害以上的活动;执行上级自然灾害救助指令,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市委办公室、市委政法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团市委、市外事办公室、市人武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旅文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民族事务局、市统计局、市审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八所海事局、东方供电局、东方公路分局、市工业园区发展管理办公室、市消防救援大队、东方市城市运行指挥中心、市红十字会、中国电信东方分公司、中国移动东方分公司、中国联通东方分公司、东方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中海油海南管道东方燃气有限公司等、八所镇、感城镇、三家镇、板桥镇、四更镇、新龙镇、大田镇、东河镇、江边乡、天安乡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

(2)配合市政府各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2.2市防灾减灾救灾消防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市防灾减灾救灾消防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防消安委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防消安委办负责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承担市防消安委日常工作。

(2)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指示与部署,并组织协调相关工作的落实。

(3)承担全市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联络,收集、汇总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自然灾害救灾救助等工作情况,及时将灾情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并向市防消安委其他成员单位通报。

(4)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措施。

(5)落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指令,并及时向有关成员单位传达,提出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工作意见建议。

(6)协调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协调受灾区(村居)和有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

(7)提出启动和终止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建议。

(8)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演练。

(9)办理市防消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3专家组

市防消安委设立专家组,由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水务、生态环境、消防、地震、气象、农业农村、林业等专业专家组成,对全市防灾减灾救灾救助工作的重大决策、重要规划和体制机制建设等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市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会商、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2.4现场指挥部

根据实际需要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市防消安委主任担任总指挥,副主任担任副指挥,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工作。根据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实际,结合市相关部门职责分工,设置7个工作组。

信息统计组:牵头单位为市应急管理局。

组成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职责:负责自然灾害信息的统计、分析、评估、核查、上报工作,保持各有关单位灾害信息共享,提出应急救助工作建议。

灾民转移安置组:牵头单位为市应急管理局。

组成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大队。

主要职责: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计划的制订、协调和实施;负责调集、拨付转移安置所需的资金与物资;负责受灾群众转移安置时所需要的临时生活、交通运输及安全保卫等保障工作。

灾民生活保障组:牵头单位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

组成单位: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科工信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职责:负责灾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救助;负责组织社会各界救灾捐赠,做好国内外救灾款物的接收管理工作;组织救灾物资的筹集、储备和调拨;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预算单位及时拨付资金,保证救灾资金及时到位;负责保险理赔;负责灾区粮油、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负责灾区交通运输、通信、电力等保障工作。

医疗防疫组:牵头单位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组成单位:市水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派遣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救援物资,设立医疗救援场所,组织救治、转运伤病员,指导帮助灾区开展生活饮用水和食品安全监测,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暴发流行。

宣传报道组:牵头单位为市委宣传部。

组成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积极引导舆论。

治安保卫组:牵头单位为市公安局。

组成单位:市人民武装部、市消防救援大队。

主要职责:负责指挥、指导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保证重点单位、重要目标的安全,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和交通秩序。

住房恢复重建组:牵头单位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组成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倒损住房的统计、评估、上报;负责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规划的制订;负责组织灾后住房恢复重建中的地震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估工作;负责灾后住房恢复重建规划新选址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负责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的预算、筹集、申请、拨付、分配和管理;负责灾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行政、政策、信贷、保险支持。

3灾害预警

3.1预警信息收集

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等负责本部门相应工作职责内有关地震灾害、气象灾害、水旱灾害、海洋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等预警信息监测、采集和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并及时向市防消安委办通报,确保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正常运行。

研判超强台风或特大暴雨可能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的,市气象局加强加密监测预报预警,并及时将信息报送市防消安委办和相关成员单位,为防范应对工作提供重要气象信息支撑。

3.2预警信息发布

有关部门(单位)发布气象灾害、地震趋势、水旱灾害、海洋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时,应遵守《海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地震等突发性强的预警信息发布,国家、海南省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关部门(单位)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时,应及时通报市防消安委办。

3.3预警启动程序

市防消安委办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测预报预警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等进行分析评估,及时提出启动救灾救助预警响应建议,报市防消安委批准,并向市委、市政府等报告。

3.4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市防消安委办立即组织协调相关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政府(管委会)通报预警信息或者发出灾害防范通知,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根据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灾情特点,提前做好救灾救助资金和物资准备工作,在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或预置物资。

(4)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工作。视情启动与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5)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救助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6)向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消安委领导报告灾情会商结果和评估情况,以及灾害救助工作准备情况,并向市防消安委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7)衔接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共享相关信息。

(8)按规定适时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3.5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灾情稳定后,市防消安委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应急管理局和相关涉灾单位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灾情信息报告

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的乡镇政府(管委会)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主体责任,按照《东方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规定要求,及时上报灾情信息,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重大灾情信息等情况。

自然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管委会)或相关牵头(责任)部门和单位要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或书面报告。时间紧迫、情况不明的,可按照“先报事、后报情”原则,通过电话、海政通、值班手机短信(涉密除外)方式报告,通过值班系统再上报详细书面材料。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种类,灾害造成的损失(人员受灾及伤亡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等),以及当地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受灾地区的需求等。

报告可通过电话、传真、、短信或报灾系统等方式,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可先报告事件概要,调查后及时反馈详细情况。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市应急管理局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灾害事件的,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要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抄报省应急管理厅。

重特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乡镇(管委会)、各部门应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特殊情况下,可实行24小时多次零报告制度),市防消安委办按要求及时汇总全市灾情,向省防减救灾办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防消安委办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乡镇政府(管委会)应组织力量,按照相关规定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应在灾情稳定后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并向市政府、市防消安委办报告。

对于干旱灾害,市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关注旱情发展态势;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灾情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市防消安委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及时通报市防消安委有关成员单位。

自然灾害损失严重、灾情复杂的,市防消安委(办)视情成立灾情统计工作专班,并制定相关工作方案,统筹协调全市灾情统计核查评估工作。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急管理部对灾情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灾情信息发布与舆情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市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政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会商,统一发布口径,确保发布数据的准确性、权威性。

市防消安委办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工作。灾情会商评估工作按照《海南省自然灾害灾情会商核定工作机制》等有关规定进行。

灾情稳定前,市防消安委办应当按有关规定视情及时向社会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步工作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自然灾害救助期间应加强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急管理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参考《海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东方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

5.1四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因灾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5)省针对我市自然灾害启动救助应急响应,根据《海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关于应急响应联动的要求,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

(6)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要求,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消安委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四级响应建议,由市防消安委决定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公文由市防消安委办主任签发,视情况向市政府和省防减救灾办报告。

5.1.3响应措施

市防消安委办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消安委及其成员单位等视情采取以下部分或多项措施:

(1)市防消安委办分析研判灾情形势,视情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和救助措施。

(2)市防消安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区乡镇政府(管委会)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3)市防消安委与有关乡镇政府(管委会)共享灾情等信息,协同开展相关工作。

(4)市防消安委办公室组织灾情汇总,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按规定申请上级专项资金支持,市应急局负责提供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根据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不足部分资金由市应急局申请追加,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示办理。

(6)根据受灾区需求,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统筹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相关部门依据职责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等救灾物资,指导监督乡镇政府(管委会)救灾救助应急措施的落实。

(7)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8)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9)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人民武装部、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10)市委宣传部、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1)灾情稳定后,市防消安委办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评估、核定灾情,编制评估灾情报告上报至市政府,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市防消安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必要时申请市防消安委协助。

5.1.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市防消安委办决定四级响应终止并报告市政府和省防减救灾办。

5.2三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因灾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2000间或7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5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5)省针对我市自然灾害启动救助应急响应,根据《海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关于应急响应联动的要求,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

(6)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要求,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

5.2.2启动程序

市防消安委办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由市防消安委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公文由市防消安委办主任签发,并向市政府和省防减救灾办报告。

5.2.3响应措施

市防消安委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消安委及其成员单位等视情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1)市防消安委办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研判灾情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救灾支持和救助措施。

(2)灾情发生后,市防消安委派出由市防消安委办公室负责同志带队,市防消安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乡镇政府(管委会)开展救灾救助工作。根据灾区灾情、救灾救助情况及需求,必要时建议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救灾救助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按规定申请上级专项资金支持,市应急局负责提供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根据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不足部分资金由市应急局申请追加,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示办理。

(4)根据受灾区需求,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统筹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相关部门依据职责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等救灾物资,指导监督乡镇政府(管委会)救灾救助应急措施的落实。

(5)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6)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7)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灾区治安秩序,参与配合有关救灾救助工作。

(8)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人民武装部、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9)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动员协调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0)市委宣传部、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1)灾情稳定后,市防消安委办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评估、核定灾情,编制评估报告上报市政府,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市防消安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必要时申请省防减救灾委协助。

5.2.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市防消安委办决定三级响应终止,并报告市政府和省防减救灾办。

5.3二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因灾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7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5)省针对我市自然灾害启动救助应急响应,根据《海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关于应急响应联动的要求,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

(6)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要求,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

5.3.2启动程序

市防消安委办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由市防消安委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公文由市防消安委主任签发,市防消安委同时立即向省防减救灾办报告,请求支援,在支援队伍到达之前开展前期的应急响应,在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支援队伍到达后,移交应急救援指挥权并配合做好应急救援救助工作。

5.3.3响应措施

市政府市长组织、指挥、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消安委及其成员单位等视情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1)市防消安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防消安委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相关受灾乡镇政府(管委会)人员参加,分析研判灾情形势及发展态势,研究落实对灾区救灾支持和救助措施。

(2)市防消安委办向市委、市政府建议:

①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②市政府派出市领导带队的工作组或慰问团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③市政府组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部署。

④市政府批准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

(3)市防消安委办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防消安委有关成员单位每日向市防消安委办通报一次救灾情况,必要时,市防消安委办组织专家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

(4)灾情发生后,市防消安委办主任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与有关部门或派出由有关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灾区救灾工作情况及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5)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按规定申请上级专项资金支持,市应急局负责提供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根据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不足部分资金由市应急局申请追加,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示办理。

(6)根据受灾区需求,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统筹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相关部门依据职责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等救灾物资,指导监督乡镇政府(管委会)救灾救助应急措施的落实。

(7)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8)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9)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灾区治安秩序,参与配合有关救灾救助工作。

(10)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人民武装部、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11)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动员协调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2)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救灾捐赠活动,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13)市委宣传部、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4)灾情稳定后,市防消安委办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评估、核定灾情,编制评估报告上报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5)市防消安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必要时申请市防消安委协助。

(16)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防减救灾委、省应急管理厅的工作部署安排,组织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5.3.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市防消安委决定二级响应终止,并报告市政府、省防减救灾办和省政府。

5.4一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因灾死亡(含失踪)2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0万人以上;

(5)省针对我市自然灾害启动救助应急响应,根据《海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关于应急响应联动的要求,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

(6)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要求,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消安委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防消安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市防消安委报市委、市政府决定后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公文由市防消安委主任签发,市防消安委同时向省防减救灾办报告。

5.4.3响应措施

市防消安委主任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消安委及其成员单位等视情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1)市政府市长主持召开会商会,市防消安委成员单位、专家组成员、相关受灾区及有关单位人员参加,分析研判灾情形势及发展态势,对支持灾区减灾救灾救助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防消安委办向市委、市政府建议:

①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②市政府派出市领导带队的工作组或慰问团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③市政府组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部署。

④市政府批准开展全市救灾捐赠活动。

⑤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呼吁全省救灾援助。

(3)市防消安委办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防消安委有关成员单位按要求动态向市防消安委办通报一次救灾情况,必要时,市防消安委办组织专家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

(4)灾情发生后,市防消安委办主任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与有关部门或派出由有关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灾区救灾工作情况及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5)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按规定申请上级专项资金支持,市应急局负责提供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根据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不足部分资金由市应急局申请追加,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示办理。

(6)根据受灾区需求,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统筹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相关部门依据职责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等救灾物资,指导监督乡镇政府(管委会)救灾救助应急措施的落实。

(7)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8)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9)市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灾区治安秩序,参与配合有关救灾救助工作。

(10)市消防救援大队、市人民武装部、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11)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动员协调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

(13)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

(14)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设备生产供应工作,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1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评估等工作。

(16)市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城市应急供水工作。

(17)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时协调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及时组织医疗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18)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和配合省生态环境厅监测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或变化等情况,协调和指导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9)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或者跨市救灾捐赠活动,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20)市委宣传部、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等部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21)灾情稳定后,市防消安委配合省应急管理厅、应急管理部赴灾区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22)市防消安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必要时申请市防消安委协助。

(23)省委、省政府针对我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启动省自然灾害救助一级应急响应的,市防消安委及其成员单位按有关要求,配合做好相关救灾救助工作。

(24)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防减救灾委、省应急管理厅的工作部署安排,组织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5.4.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市防消安委主任决定一级响应终止,并报告市政府、省防减救灾办、省政府。

5.5应急响应启动条件调整

灾害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1)可能死亡人数达到符合相应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条件的死亡人数。

(2)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等特殊情况,或对灾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

(3)灾害造成群众生产和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4)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应急响应启动条件且已启动了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5.6应急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市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灾害应急响应的,市防消安委办视情开展灾情态势会商,重点分析上述灾害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并视情对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进行衔接联动,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当及时向省防减救灾办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必要时,加强相邻市县的响应联动。

5.7应急响应调整和终止

根据灾情变化、发展等实际情况,可视情况对应急响应等级进行适当调整。调整程序与启动程序相同。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市防消安委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

灾后救助包括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和冬春救助等工作。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自然灾害的救灾救助工作,特别是要优先保障受灾特困户、低保户、老弱病残、妇女儿童等自救能力较弱的困难群体的救灾救助需求,确保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顺利开展。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并将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员台账及时上报省应急管理厅。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按规定及时向上级申请专项资金支持,不足部分资金由市应急局申请追加,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示办理。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政策及措施的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应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根据灾情和救助工作需要,工会、共青团、妇联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危险区域,提高抗灾设防能力。

市防消安委办根据乡镇政府(管委会)对倒损住房核定情况,参考灾害评估数据,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核实因灾倒损住房情况,建立需要恢复重建的因灾倒损住房台账。

市防消安委办组织开展倒损住房情况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按照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方案,补助资金上限不能超过上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补助标准。补助资金由市应急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申请上级资金支持。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政府、省应急管理厅。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灾后重建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按评估要求落实好预防治理措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市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等单位要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加强统筹指导,抓好落实。

各乡镇(经济区)每年9月下旬或10月上旬开始调查受灾群众冬季、春季生活困难情况,报送冬春救助需要至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实际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全市需救助人员规模。

各乡镇(经济区)、市应急管理局应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和评估全市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对经确认需政府救助的受灾群众,由市应急管理局统一编制救助花名册。救助款物的发放要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村民、居民评议,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根据各乡镇、各部门报送情况,及时申请上级专项资金支持:不足资金由市应急局牵头申请追加,市财政局负责拨付资金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困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问题。

定期向社会通报救灾款下拨进度,接受公众和媒体监督,确保救灾资金及时发放到户。

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等部门落实以工代赈等减免政策,确保粮食供应。

市防消安委办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向省防减救灾办申请调拨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及时申请上级专项资金支持我市开展并做好自然灾害救灾相关工作。市政府应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实现快速高效预拨救灾资金,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市应急局向市政府申请我局再根据市政府批示优先办理,全力保障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的资金需要。灾情稳定后,由市应急局开展绩效评价,涉及上级资金的,应根据上级资金有关管理办法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市级预算内投资。

7.2物资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市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和推进全市物资储备库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品种清单要特别考虑老弱病残、妇女儿童的特殊需求。各有关部门要逐步统筹推进各类救灾物资统一储备、管理和调度一体化建设,强化救灾物资保障。

市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灾物资储备库。对于自然灾害多发、交通不便的乡镇,应当设立自然灾害救灾物资储备点,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

市财政局根据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落实救灾物资购置资金。根据救灾工作物资保障需要,市应急管理局视情申请省救灾物资支持。

市应急管理局要制定有关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规定,规范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使用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储备救灾物资,建立健全救灾物资供货机制,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确保发生自然灾害时,救灾物资能够调得出、用得上。

市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害发生时,除请求市应急管理局调拨救灾物资外,可向社会征调救助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经费补助。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速度运往灾害现场。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应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进一步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开展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通信运营企业应当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

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加强应急通信网络建设管理,确保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消安委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建设,建立健全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互通自然灾害信息。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市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并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市防消安委办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移动(卫星)电话、计算机、摄(录)相机等设备和装备。

市政府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学校、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市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地震活动断裂和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推进专业救灾专业队伍和应急管理人员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市政府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救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组建防灾减灾专家团队,市防消安委办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海洋、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电力、测绘地理信息、红十字会等方面的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推进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建立覆盖全市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兼)职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市防消安委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7.7科技保障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开展东方市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完善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等成果。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课题研究,加大现代化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

建立健全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7.8保险保障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民生保障机制,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稳妥推进公共安全救助保险工作。

支持保险企业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简化理赔程序,建立快速理赔通道,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理赔时效。

7.9宣传和培训

加强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

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按照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要求,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海南)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组织开展各级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和志愿者的培训。

8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是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存环境的自然现象,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农林业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所称灾情统计指标,主要于“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包括初报、续报、核报等过程灾情数据。

本预案所称重大自然灾害是指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Ⅳ级、Ⅲ级、Ⅱ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是指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I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

本预案所指自然灾害救助,是指保障受灾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临时房住、因灾致病能及时得到医治的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

8.2责任与奖惩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与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致残人员及死亡人员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由于玩忽职守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相关职责,或者阻碍、干扰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8.3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预案实施后市应急管理局适时召集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乡镇政府(管委会)应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制定落实本预案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市防消安委办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不同规模的应急演练,锻炼应急队伍,熟悉应急指挥程序,检验和完善预案。对威胁学校、医院、村庄、社区、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应急避险演练,让受威胁群众熟悉应急撤离的信号、路线和避灾场所。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演练评估和演练总结,并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8.4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东方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东方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东府办〔202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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