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竞价标的情况调查表 |
标的物名称 |
高安市瑞州街道锦惠中路以西(原煤炭公司宿舍院内)11幢101号 |
权证情况 |
法院执行裁定书 |
(2025)赣0983执2413号 |
权利证书号 |
赣(2019)高安市不动产权第0013143号 |
标的物所有人 |
*** |
房屋座落 |
高安市瑞州街道锦惠中路以西(原煤炭公司宿舍院内)11幢101号 |
标的物介绍 |
该拍品坐落于高安市瑞州街道锦惠中路以西(原煤炭公司宿舍院内)11幢101号,房屋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成套住宅,权利类型:出让/自建房,建筑面积为:139.12平方米,权利证书号:赣(2019)高安市不动产权第0013143号,建成年份:2004年。 |
钥 匙 |
/ |
权利限制情况 |
被高安市人民法院查封 |
提供的文件 |
1、法院执行裁定书;2、协助执行通知书;3、成交确认书 |
税费情况 |
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上述一切可能存在的税费请竞买人自行向相关部门咨询。 |
办理过户时依法应由标的物原产权人承担的相关税(费)需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后,向本院申请退还已垫付税费。买受人提请法院退还已垫付的税款,需提供以原产权人名义,由税务部门开具的税务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并且在税收缴款书备注中注明涉税房产坐落地址信息,地址信息要求与拍卖公告中房产地址信息一致。买受人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并缴纳相关的过户税费,在收到过户裁定书十个工作日内及时向本院申请退还已垫付税费。(退税只退本次拍卖涉及缴纳税费,如之前欠税,当事人缴纳了则不退予)逾期不办理退还税(费)手续的,将视为买受人自愿承担该部分税费,本院将及时发还该拍卖款项,不再退还该部分税费。 |
特别提醒 |
特别提醒:1.拍品房有抵押,未腾空,所欠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维修基金及燃气安装费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上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
2、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不保证能正常使用,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
3、最终办证面积以当地相关不动产部门发证面积为准,房管、国土部门认可的测绘机构测量的最终面积或过户的产权登记面积与拍卖公告面积若有误差,均不影响本次拍卖成交及成交价。 |
4、对拍卖标的物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及户口落户等情况,请意向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拍卖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