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上述内 容来 源】: 案例分析:
A供应商参与某市教育局办公家具采购项目,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于2023年1月5日向市财政局提交书面投诉。市财政局未在法定30个工作日期限内(截至2月20日)作出处理决定,也未告知延期理由。A供应商遂以“行政不作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适用与责任分析
- 违法事实:市财政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投诉,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投诉处理时限)及第八十一条。
- 法律后果:
- 直接责任人员(如分管副局长、经办科室负责人)将被给予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
- 若因拖延导致供应商损失,可能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整改措施:
- 市政府可责令市财政局限期作出处理决定,并对责任人通报批评;
- 供应商可通过行政诉讼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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