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825318-4/2026-00110
分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东方市水务局
发文日期:2026年02月09日10:34
名称:东方市工业废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
文号:无
主题词:无
东方市工业废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动东方市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园区工业废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确保城镇污水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参考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联合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琼财支财规〔2023〕1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依据
根据《海南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市、县(区)和建制镇及开发区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东方市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处理系统于2020年12月竣工验收,2021年1月正式接收东方市临港产业园区部分工业企业排放的工业废水。园区内企业在进行预处理达到项目设计的入厂水质标准后,集中由市污水厂工业废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达标,通过新建的深海排放管道排放至深海。截止到本方案正式实施之日尚未征收工业废水处理费,应尽快落实费用征收工作。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
在东方市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向东方市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处理系统排放污水、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
三、工业废水纳管标准和要求
(一)依照相关规定,排污单位需向东方市生态环境部门提出排污许可申请、提供排污单位内部雨污水管网资料,并与污水处理单位签订《工业废水处理协议书》(协议必须明确接纳水质、水量、价格、双方责任等,详见附件1)。
(二)排污单位排放污水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行业排水相关规范、规定,必须符合东方市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或《工业污水处理协议书》中双方约定的水质接收标准,且不得损害污水处理单位相应的污水收纳设施。东方市污水处理厂进水纳管一般性标准如下:
水质指标mg/l
PH
CODCr
BOD5
SS
NH3-N
TN
TP
硫酸盐
氯化物
进水指标
6-9
≤500
≤170
≤200
≤45
≤70
≤3
≤400
≤500
(三)若排污单位的产品性质、种类、生产工艺发生明显变化,致使所排放污水水质、水量发生明显变化的,应及时书面告知污水处理单位,并按第(一)条规定执行申报手续后,方可继续排放污水。
(四)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指标,不得超过环保部门批准的环评文件规定标准和相关要求。
(五)禁止向污水管网排放下列物质:
1.挥发性有机溶剂及易燃易爆物质;
2.氰化钠、氰化钾、硫化钠、含氰电镀液等有毒物质或非排污许可证包含的污染因子;
3.腐蚀管道以及导致下水管阻塞的物质;
4.不符合相应排放标准的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研、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及放射性的污水;
5.酸性、碱性废水;
6.其他禁止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
因意外事故致使含有前款所列物质污水排入污水管网的,排污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向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和污水处理单位报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收费标准
(一)收费单价
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公平负担的原则,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经过2025年8月开展两轮现场征求意见,确定我市工业园区工业废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时间节点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各排污企业从2021年1月至本方案正式实施之日起期间,按4.85元/吨(不含工业环保税)收费。
第二阶段:本方案正式实施之日起,按8.18元/吨(不含工业环保税)收费。
往年工业环保税及滞纳金各排污企业应同步补缴,以实际申报税额为准,由排水单位再根据水量进行分摊,列入处理费用一并收取,后期工业环保税应按季度及时缴纳给代征单位。
(二)优惠机制
在污水水质不超出协议约定范围的前提下,工业废水处理费收费单价按照污水排放量进行优惠,具体如下:
(1)年污水排放量<40万吨时,工业废水处理费按原单价8.18元/吨执行;
(2)年污水年排放量≥40万吨时,工业废水处理费优惠10%,即7.36元/吨。
此水量优惠区间执行时间为2026年1月1日-2028年12月31日,三年后根据各企业实际排水量变化和受纳企业数量变化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改、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五、征收方式
工业废水处理费按月度征收,由东方市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东方市水务有限公司代征,由东方市水务局向东方市水务有限公司出具代征委托书(详见附件2),按代征金额的2%拨付代征手续费,代征的工业废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市财政,由市财政提供财政非税收入票据,代征手续费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从征收到的工业废水处理费中列支。征收工作正式开始后,东方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不再重复征收同一企业的生活污水处理费,往年已征收的生活污水处理费在本方案实施后同步进行清算核减。(详见附件3)
六、征收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中,追溯性征收(第一阶段)工作应于本方案印发后6个月内完成,常规性征收(第二阶段)工作应于本方案印发后当天开始施行。
七、征收目的及用途
工业废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征收所得主要用于工业废水治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运行、环境检测污泥处理处置等方面。该费用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八、法律责任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对拒缴、少缴污水处理费的,由污水处理费征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二)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国库,支出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优先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代征企业作为东方市水务局委托的单位代收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由东方市水务局根据委托代征函及实际征缴入库情况,从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中核定并支付。代征手续费标准及支付办法应在委托代征函中予以明确,并符合各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东方市水务局、市财政部门、污水处理单位、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由东方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公示时间为2026年2月9日至2026年2月28日。
东方市水务局
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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