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8253870/2026-00020
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东方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26年02月10日09:27
名称: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八所小李西蒙鲜牛羊店经营不合格牛肉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文号:无
主题词:无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东方八所小李西蒙鲜牛羊店经营不合格牛肉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19日,我局对东方八所小李西蒙鲜牛羊店(李宝山)经销的牛肉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营者:东方八所小李西蒙鲜牛羊店(李宝山),检验机构: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按照2025年海南东方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计划有关要求,我局于2025年12月19日对东方八所小李西蒙鲜牛羊店(李宝山)(口生产口经销口自制口采购)的(牛肉、购进日期:2025-12-19)食品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SJS-SPC20258270。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产品控制情况
由于该批次牛肉已全部销售出去,无下架封存、召回上述批次 牛肉。截至目前,未发现有消费者因食用了上述牛肉,反应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6年1月20日我局将案件线索移交到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一步办理。
经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明,当事人营业执照注册日期为2024年12月11日,主要经营范围为牛羊肉零售。2025年12月19日,案发时当事人正常经营中,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牛肉是于2025年12月19日在海南馋牛食品有限公司购进20.3斤,单价为37.5元/斤,12月19日抽样抽了6.72斤,对外售卖13.58斤,销售价为43元/斤,该批次牛肉全部售出。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与供货商海南馋牛食品有限公司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和联系电话。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不合格批次牛肉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根据当事人询问笔录认定的涉案货值为583.94元,违法所得为583.94元。
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批次牛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进货凭证等,未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
当事人涉嫌经营使用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的牛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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