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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八所吴飞荣水产品摊经营不合格基围虾核查处置...
公告名称:
·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八所吴飞荣水产品摊经营不合格基围虾核查处置...
所属地区:
海南
发布时间:
2025-10-29
详细内容:

索引号:008253870/2025-00081

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东方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25年10月29日15:41

名称: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八所吴飞荣水产品摊经营不合格基围虾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文号:无

主题词:无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东方八所吴飞荣水产品摊经营不合格基围虾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5年7月14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东方市第三农贸市场东方八所吴飞荣水产品摊经销的基围虾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5年8月7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1F717073A1F62D4885),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5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东方第三农贸市场吴飞荣经营的水产品74号摊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主要经营虾海产品,2025年7月14日被抽验批次的基围虾已经售完,当事人于2025年8月26日进行公告:召回不合格批次基围虾,因基围虾属于新鲜快速消费食品故未能召回,当事人现场提交了排查整改报告。

(二)产品控制情况

由于该批次基围虾已全部销售出去,无下架封存、召回上述批次基围虾。截至目前,未发现有消费者因食用了上述基围虾,反应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未按规定保存所采购食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保存所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30日,未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60日”的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要求保存所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的规定。参照《海南省市场监管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序号48第二项“未按要求保存所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的”;从轻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不足74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不足2900元罚款。

当事人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项:“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五)腐败变质、霉变生虫、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二)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涉案货值为140元,违法所得为140元,涉案货值和违法所得较少,且当事人摊位的经营面积和规模较小,同时当事人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截止目前,未发现有食用该摊位销售的基围虾而引起不适的情况,也未接到关于该摊位的任何举报信息,未造成危害后果及不良的社会影响,依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六)“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参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49第二项:“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损害;从轻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不足950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处理意见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保存所采购食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的行为,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叁佰元整(¥300.00)。

二、对当事人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行为,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捌佰元整(¥800.00);3.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肆拾元整(¥140.00);以上罚没款共计玖佰肆拾元整(¥940.00)。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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