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标的场地用于经营儿童钓鱼项目;
(二)报名前,意向承租方自行实地查看并确认场地及周边现状,一经报名即视为认同与接受现状;
(三)承租方有股东或合伙人的,须承担付款连带责任并在合同上签字;
(四)首期租金、合同履约保证金、改造方案设计费应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凭出租方开具的票据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五)承租方对场地的使用需遵循以下要求:
1、成交后,承租方须尽快提供钓鱼项目水池的方案报出租方审核。水池的风格应与周边景观相协调。
2、承租方安装或拆除设施设备时不得破坏场地,场地如有损坏,承租方须照价赔偿或负责维修完好。
3、该标的仅为场地出租,承租方承担设施设备采购安装、排水管道铺设及场地用电接入等所有费用。
(六)承租方应遵守出租方的相关规章制度进行运营。
1、承租方应满足《常州市敞开公园管理服务标准》相关要求,遵守《常州市公园管理中心商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服从管理,接受考核。
2、承租方应按公示营业时间营业,如有特殊情况,经公园同意后可暂停营业,自行张贴停业公告。
3、承租方应与出租方签订《安全责任书》(安全责任书.doc[/TPFrame/fui/js/lib/ewebeditor/uploadfile/20211014155842132.doc]),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履行好相应职责。
4、承租方消防、用电等必须符合消防、用电安全强制性规范要求。
5、水电费每月结清。
6、承租方如中途退租,需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剩余已交租金和履约保证金概不退还。
7、以下情况出租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剩余已交租金和履约保证金概不退还。
(1)拖欠租金、水电费达一个月的;
(2)拒不服从管理的:①超范围(指超出划定场地范围经营或超约定经营内容的)经营拒绝整改的;②被检查出安全隐患拒绝整改的;③拒绝配合出租方妥善处理投诉,给出租方声誉造成损害;
(3)合同期间,承租方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结构或合伙人未提前告知出租方,变更完成后,在5个工作日未向出租方备案的;
(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5)发生不限于安全事故等其他产生严重后果、恶劣影响事件的。出租方同时有追偿的权利。
(七)其他约定事项:
1、合同到期后,承租方自行拆除钓鱼项目水池,保证场地平整完好归还出租方。出租方无任何补偿。
2、合同到期后,承租方无违约行为,出租方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无息)。场地若有损坏,出租方将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用于场地的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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