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岸区江南隧道及茶黄路工程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及第三者责任险(第二次)”的答疑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南岸区江南隧道及茶黄路工程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第二次)”的投标质疑内容作出回复如下:
问题一:
根据前期测算,该项目正线途径环境复杂,本身风险较高;当前招标条件大量删除被保险人的应尽义务,无端扩大保险人责任,对于保险人过于苛刻和不公;使得本项目很难得到再保险市场的支持,不利于项目的承保,最终损失的是被保险人自己的时间和利益。在现有限价费率下,为了平衡双方合理权益,保证该项目可持续健康经营,针对以下条件提出质疑,望被保险人郑重考虑:
质疑1 P48
1、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免赔额如下:
(1)地震导致的损失,每次事故的免赔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2)洪水、暴雨导致的损失(同一施工标段同类事故)
为避免有歧义或者意思不明,建议删除“(同一施工标段同类事故)”
答:不删除,按原要求执行。
质疑2 P49
二、适用第三者责任部分:
(1)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损失(其中因炮损导致的周边房屋及其它财产损伤无免赔):
造成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的绝大数原因为炮损引起,保险转移风险也应体现风险共担原则,炮损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应当同样设定免赔额。建议删除“(其中因炮损导致的周边房屋及其它财产损伤无免赔)”
答:不删除,按原要求执行。
质疑3 P51
特别说明:若遇到下期保费支付时间到期,但上期理赔未结案时,甲方有权暂停下期保费支付。
被保险人获得赔款的和缴费是不同的权利与义务,大型、有争议的赔案处理时间可能会较长,但不应作为被保险人履行缴费义务的前提条件。
建议删除“特别说明:若遇到下期保费支付时间到期,但上期理赔未结案时,甲方有权暂停下期保费支付”
答:不删除,按原要求执行。
质疑4 P52
12、兹经双方同意,保险理赔对于免赔额的计算,照此原则执行:
(1)多项保险责任事故共同导致的损失,或保险责任事故导致不同保险标的损失,按每次事故扣除一个免赔额并以其中高者的免赔额规定为准;
(2)第(1)条约定适用于保险责任事故同时导致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损失的情形,该情形下不需要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各自计取免赔额,按每次事故扣除一个免赔额并以其中高者的免赔额规定为准。
理赔计算时应同时考虑免赔额和免赔率,建议将此段描述中的“额”字删除。
答:不删除,按原要求执行。
质疑5
19、关于地下工程条款的约定
本保单附加条款
“地下工程条款”提及的“本保险合同的最高赔偿限额以不超过受损区域平均每米的损失前价值的150%乘以实际受损区段长度”,上述150%限额仅包括地下工程本身损失及与损失相关的赔偿费用,但与工程损失相关的施救费用和清理费用,另行按保单约定计算;无论损失发生在一个或多个开挖工作面,保险人在一次事故中的最高赔偿责任为1000 米。本特别约定如与附加条款有所冲突,以本特别约定为准。
地下工程条款应当包括施救费用和清理费用,建议删除“但与工程损失相关的施救费用和清理费用,另行按保单约定计算”
答:不删除,按原要求执行。
质疑6 P86
1、赔偿基础条款
本保险合同第一部分的赔偿应根据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赔付被保险人修理、重置或更换受损财产所需的全部费用。此费用可能与原工程费用不同,及应包括所有税收、进口关税,即使它们与保险生效时不同,或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征收。在计算工程的复原或重置价值时,那些在计算保险金额时所包含的费用因素将被考虑。对于任何赔款或索赔,当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已达成赔偿金额一致的意见或协议时,保险人应从协议达成之日起30 天内将同意的赔偿金额支付于被保险人。
建议删除。
答:不删除,按原要求执行。
质疑7
2、预先支付条款
兹保险人同意,被保险财产因保险事故导致损坏或灭失,如责任基本明确但短时间内未能结案,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及损失理算师的建议,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预付赔款要求后10 日内,先行支付估损金额的50%给被保险人。但该先行预付的金额,应于最终理算完成后,由应予赔付的金额中扣除。逾期不予支付预赔款的,每拖延一日,滞纳金按应预付金额的千分之一补偿损失。
建议删除“逾期不予支付预赔款的,每拖延一日,滞纳金按应预付金额的千分之一补偿损失。”
答:不删除,按原要求执行。
问题二:
质疑8 P87
6、保险金额及保险费调整条款
(1)兹经双方同意,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限内本项目视为已足额投保,不作比例赔偿处理。
(2)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保险期限结束时,当物质损失项下结算审计金额超过暂定保险金额时,对于超出的在投保的保险金额10%范围以内的部分,视作足额保险扩展承保,不再追加保费;对于超出的在投保的保险金额10%的范围以外的部分要加收保费,加收保费部分的费率按原费率的80%计算。当物质损失项下结算审计金额低于暂定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自收到被保险人退还保费书面通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按保单费率退还差额部分对应的保费。
此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完全不一致,建议改为“如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工程决算金额与保险金额相差不超过±10 %,则保险人同意在本保险期间结束后不再对保险费进行调整。”
答:不作修改,按原要求执行。
质疑9 P88
12、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项下扩展承保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构)筑物全部或部分倒塌;
(2)因工程性质和施工方式而导致的可预知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
每次事故免赔额:以明细表约定为准。
建议增加:
“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物处于完好状态并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
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既不影响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稳定性,又不危及其所有人安全的表面损坏;
二、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为防止损失发生而采取预防或减少损失的费用。但保险人应依法承担的施救费用不在此限。”
答:不作修改,按原要求执行。
质疑10 删除条款》
22、无过失责任扩展条款
24、持续损失条款
29、妨碍、扰乱行为扩展条款
41、索赔通知延误条款
52、弃权与禁止反言条款
55、第一保单条款
61、全额赔偿条款
67、“暗河”特别条款
68、滑坡责任特别条款
70、桥梁工程特别条款
78、免检条款
答:不删除,按原要求执行。
质疑11:
26、内陆运输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货地点到本保险单中列明的工地,除水运和空运以外的内陆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但被保险财产在运输时必须有合格的包装及装载。每次运输最高保险金额:RMB100万元。
赔偿方式: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删除“赔偿方式: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答:不删除,按原要求执行。
质疑12
44、地下工程条款描述 建议措辞改为以下:
兹经双方同意,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保险合同特别条款中增加下列条件:
无论本条款是否与本保险合同其他内容相抵触,关于隧道、竖井、洞穴和其他类似的地下工程:
1、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责赔偿:
(1)开挖超出设计图纸规定的开挖范围或标高,由此引起的清除塌方和回填费用;
(2)为支撑、加固和稳定岩土而采取的安全措施的费用,无论这种损失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或尚未显现;
(3)膨润土、护壁泥浆和其他土质稳定添加剂的损失;
(4)由于隧道掘进机的废弃或修复引起的费用(包括隧道工程施工比原定施工方案增加的任何费用);
(5)工程废弃或停工引起的损失(包括废弃工程本身的价值);
2、被保险人应持续勘查和监测岩土变形并保留相关勘测记录,并根据规范规定、设计要求和经批准的方案采取合理的防损措施。
3、若发生全部或部分倒塌,根据赔偿处理条款和以上1条款的约定,保险人负责赔偿由物质损失直接引起的修理、重建、重置和其他为使工程完工而采取的合理措施的费用。但以下列条件为限:
(1)在损失发生前本应采取的防损减损措施的费用除外;
(2)地下工程发生损失后的施救费用以受损财产保险金额的50%为限;
(3)在隧道工程发生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保险合同的最高赔偿限额(包括保险工程损失、施救费用和清除残骸费用的总和)将以受损财产恢复至受损前之状态或受损前之相应技术状态的费用为限,并且不超过受损区域平均每米的原始建造价的150%乘以实际受损区段长度(1000m)。
4、每次事故免赔额: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答:不作修改,按原要求执行。
问题三:
质疑13
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条款描述改为
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对原有的或需搬迁的地下电缆、管道或其它地下设施造成的损失,但被保险人须在工程开工前,向有关当局了解这些电缆、管道及其它地下设施的确切位置,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发生。并且在搬迁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期间,因搬迁工艺要求等任何直接对搬迁管线(包括构件等)进行拆除破坏所造成的损失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任何损失赔偿仅限于电缆、管道及地下设施的修理费用和重置费用。
被保险人在搬迁地下管线施工过程中应自行承担以下费用:
一、对原地下管线本身所采取的安全预防措施的费用;
二、为搬迁地下管线需整治工程地质所必须投入的防护费用;
三、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结构等与地质报告有差异而更改设计所产生的设计及施工费用以及投入的加固防护费用。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每次事故免赔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答:不作修改,按原要求执行。
质疑14
代位求偿权行使和放弃条款修改为:
保险人同意放弃对下列各方可能拥有的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一、被保险人的关联或联营公司;
二、被保险人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
三、被保险人的董事、合伙人;
四、被保险人的雇员。
但上述各方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保留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答:不作修改,按原要求执行。
质疑15
54 共同被保险人改为以下:
所有组成共同被保险人的各方当事人在本保险合同下的权益应被认为如同各方当事人拥有独立保险合同下的权利一样,每一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的正当权益不因其他被保险人的欺诈、错误告知、隐瞒、或违反保险合同条件等违法或过错行为而受损害。但保险人对所有共同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不超过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以及批单或扩展条款中规定的分项限额。
双方同意保险人对共同被保险人中的一个或数个被保险人进行赔付后,本保险合同项下总计保险金额相应减少。
双方同意在发生损失时,所有共同被保险人总是保持和执行各种合约以及各自的合约赔偿。
双方同意保险人对任何被保险人的欺诈、错误告知、隐瞒、或违反保险合同条件等违法或过错行为造成其本身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答:不作修改,按原要求执行。
质疑16
隧道工程特别条款建议修改为: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隧道施工中发生下列损失负责赔偿。
(1)突发性涌水、突泥造成的保险标的财产损失及工程抢险损失;
(2)突发性岩爆或危岩下坠造成的工程本身的损失。
但设计单位应按单项工程定测(含补充定测)所取得的地质资料和相关设计规范进行设计,且施工单位已按设计文件、施工规范的操作规程要求施工。
答:不作修改,按原要求执行。
质疑17: P49-50免赔金额
二、适用第三者责任部分:
(1)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损失(其中因炮损导致的周边房屋及其它财产损伤无免赔):
第一次事故免赔额人民币10万元,第二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40万元,第三次及以上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80万元。
(2)其他原因造成的第三者的财产损失:人民币5万元;
(3)人身伤亡:无免赔。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人民币120万元(在赔偿限额内,以实际发生的赔偿金额为准,承保人不得以超过国家赔偿标准为由拒绝或降低赔付金额)。
建议修改为:
二、适用第三者责任部分:
(1)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损失(其中因炮损导致的周边房屋及其它财产损伤无免赔):
第一次事故免赔额人民币10万元或者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
第二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40万元或者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
第三次及以上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80万元或者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
(2)其他原因造成的第三者的财产损失:人民币5万元或者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
(3)人身伤亡:无免赔。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人民币120万元(在赔偿限额内,以实际发生的赔偿金额为准,承保人不得以超过国家赔偿标准为由拒绝或降低赔付金额)。
答:不作修改,按原要求执行。
质疑18:建议所有附加险条款采用最终中标的主承保方在银保监报备的标准条款。
答:以本项目招标文件约定为准。
问题四:质疑:投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总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8分)2020年投标人总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投标人须提供2020年第四季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未提供或未盖章的不得分。经评审由高到低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值排名:第一名得8分,第二名得5分,第三名得3分,第四名得2分,第五名得1分,第六名及以后的不得分。 (此项最高得8分) 注:以上证明材料只需提供含有偿付能力数据关键页扫描件或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此条评选条件不合理,建议改成:投标人总公司2020年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200%以下得0分;
200%(含200%)~225%(不含)的得3分;
225%(含250%)~275%(不含)的得5分;
275%(含275%)以上的得8分。
(最高8分)
理由:
第一,该评分条件以排名评分且分值差距过大,有明显的指向性和排他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内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同时上述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在保险公司的经营中并非偿付能力越大越好,对于市场上规模和承保能力欠佳的中小型保险公司,为了稳定经营,应对银保监会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会提高净资产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重大损失风险,表现出来就是偿付能力充足率虚高,实际上是承保能力不足的表现。
第三,本项目保额高达23.56亿元,桥隧比超过80%,正线经过地区环境复杂,需要承保人具备较大风险承担能力,次评分标准首先未对承保能力提出要求,却对后期的偿付能力提出较大差异,有舍本逐末之意,所以说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建议调整。
答:不作修改,按原要求执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是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的重要指标,本招标项目结合保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承保业绩、理赔业绩等进行综合评选。
注:本通知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招标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时,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招
标 人:重庆市南工城建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圣讯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6日
(确定版)(南岸区江南隧道及茶黄路工程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第二次).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