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廉江良垌90MW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EPC总承包施工
招标公告
项目代码:2106-440881-04-01-398521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航廉江良垌90MW渔光互补光伏电站EPC总承包已由廉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以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文件2106-440881-04-01-398521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廉江航能新能源有限公司,项目总投资40000万元,项目资本金12000万元。招标人为廉江航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山西仲信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本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湛江市廉江市良垌镇湛江市廉江市良垌镇
2.2本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本项目规模为90MW,采用渔光互补模式在约1100000平方米鱼塘上面铺设光伏组件,升压站建筑面积约5000平方米,项目建成后年平均上网电量约9738万kWh,年均实现电力销售收入约4500万元,本项目采用单晶硅电池组件,效率为19.50%。采用15°倾角固定式支架安装,采用集中并网统一将电送入南方电网。
2.3本招标项目的合同估算价:建设资金约40000万元
2.4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工期7个月,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人或监理人书面通知为准,计划开工日期2021-11,计划竣工时间2022-06。
2.5本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本项目所涉及到的勘测设计,设备、材料采购、运输和管理;所有工程施工准备与施工;设备安装与调试;所有验收工作;移交以及质保期内的服务工作,送出工程;本招标工程由升压站基础、组件支架基础施工作为工程起点至实现全站全容量并网安全稳定360小时试运行(含并网和验收各种证照手续办理)、消缺、性能试验、整套系统的性能保证的考核验收、技术和售后服务、配合完成竣工验收所涉及到的相关工作(消防报建及验收、质检、防雷接地评估及验收、水土保持验收、环境保护验收、劳动安全及职业健康验收、电力部门并网验收并网安评、安全竣工验收、功率调节和电能质量测试、定值计算、所有性能测试及试验等),同时也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消耗品以及相关技术资料的提供、围栏采购及施工、场地移交的所有协调等工作。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及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资质,投标人近5年(投标截止日前5年)至少具有1项20MW及以上集中式光伏项目EPC总承包投标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专业参加本次投标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证书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设计负责人具有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工程师职称。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1年10月27日10时0分至2021年10月31日10时0分止(北京时间、下同)联系招标代理结构获取招标文件。标书售价:1000元人民币/套,招标文件售后不退。招标文件费以电汇形式缴纳并保存缴费凭证,由招标代理审核后方可获取招标文件。未按规定时间内获取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现场递交,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10时0分。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分别密封和加写标记后,递交至山西仲信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龙盛街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1号楼6层)。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者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及中标公告在中国建筑施工网(http://www.zgjzsgw.com.)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廉江航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山西仲信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地 址:湛江市廉江市良垌镇湛江市廉江市良垌镇 | 地 址:山西省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龙盛街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1号楼6层 |
联系人:武良敬 | 联系人:侯越黎 |
电 话:15386882666 | 电 话:15108430800 |
电子邮件:/ | 电子邮件:864601164@qq.com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华夏银行太原长风街支行 |
账 号:/ | 账 号:6340 0181 9900 00214 |
2021年10月27日 |
备注: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