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云片区A区横二路道路及配套工程施工
补遗通知(一)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翠云片区A区横二路道路及配套工程施工的补遗内容通知如下:
1、本工程招标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和全部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和总措施项目费(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最高限价分别为: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为(小写)13470599.23元(大写:壹仟叁佰肆拾柒万零伍佰玖拾玖元贰角叁分),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小写)346216.29元(大写:叁拾肆万陆仟贰佰壹拾陆元贰角玖分),总措施项目费(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小写)324879.38元(大写:叁拾贰万肆仟捌佰柒拾玖元叁角捌分),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和清单综合单价和总措施项目费(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注:总措施项目费(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报价填报在投标函第6条其他补充说明处。
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质量要求,现修改为:“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和重庆市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规程、文件等相关规定及本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并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其中苗木养护期2年,自项目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期满后成活率达100%,补栽补种自补栽补种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招标文件其余部分也做相应修改。
3、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四条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中,第5款人工费(工资款)现修改为:“该项目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发包人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以不低于已完成合同价款的15%(不低于15%)农民工工资单独支付至承包人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第3款合同价格形式修改为“单价合同”。
4、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4标准和规范中,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修改为:“(1)施工图所涉及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图集等;(2)国家、行业或重庆市与本工程有关的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当这些标准、规范、规程不一致时,以标准、规范、规程要求最高的为准。(3)所有标准规范以最新发布的文件为准”。
5、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现修改为:“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责任和权利划分:(1)在施工中标通知书发放后2个月内,由承包人、监理人、跟踪审核单位对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存在的错项、漏项或缺项进行全面清理,承包人须全力配合,将发现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通知监理单位、跟审单位。(2)开工后适时按发包人的要求及程序,由承包人、监理单位及跟审单位三方共同对清单修正结果及其他需修正事项进行会审,形成0#台帐报发包人。(3)0#台账经发包人审批通过后,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得再对招标工程量清单提出异议。承包人不得利用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项、漏项或缺项,从中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按第11.3款〔严重不平衡报价引起的调整〕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同第11.3款〔严重不平衡报价引起的调整〕。调价原则及示例如下:
调价原则:按投标时的清单综合单价价格(P0)与公开发布的招标限价综合单价并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下浮后价格(P1)相比,按“增加超15%部分的工程量(以下述示例解释为准)的综合单价调低(即:若P0>P1,“增加超15%部分工程量”综合单价为P1;若P0<P1,“增加超15%部分工程量”综合单价为P0),“减少超15%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高(即:若P0>P1,“减少超15%部分工程量”综合单价为P0;若P0<P1,“减少超15%部分工程量”综合单价为P1)”原则执行。
示例如下:
例一:某分项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数量为100m3,实际结算工程量(包括工程变更量)为120m3,则“增加超15%部分的工程量”为5m3,P0为50元/m3。
(1)若P1为40元/m3,则结算时该分项工程结算价款为:100×(1+15%)×50+{120-100×(1+15%)×40=5950元(P0>P1时,取P1);
(2)若P1为60元/m3,则结算时该分项工程结算价款为:100×(1+15%)×50+{120-100×(1+15%)×50=6000元(P0<P1时,取P0)。
例二:某分项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数量为100m3,实际结算工程量(包括工程变更量)为80m3,则“减少超15%部分的工程量”为5m3,P0为50元/m3。
(1)若P1为40元/m3,则结算时该分项工程结算价款为:100×(1-15%)×50-{100×(1-15%)-80×50=4000元(P0>P1时,取P0);
(2)若P1为60元/m3,则结算时该分项工程结算价款为:100×(1-15%)×50-{100×(1-15%)-80×60=3950元(P0<P1时,取P1)”。
6、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⑥人工费(工资款),现修改为:“⑥人工费(工资款):承包人申请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时应当在申请款项中将人工工资费用单列,且单列人工工资额度不低于申请时段的已完工产值的15%。发包人应将人工工资费用汇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专用账户仅用于支付本项目的人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7、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4.2 竣工结算审核14.2.1.2计价原则,现修改为:“合同竣工结算价=Σ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Σ措施项目结算价+Σ其他项目结算价±Σ价格调整(如有)+Σ规费+Σ税金±Σ变更、索赔与现场签证结算价±Σ奖励、罚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备注:本合同采用“结算价款=合同价款+变更价款(含0#清单及其他价款)”的原则结算。
具体结算办法如下:
(1)分部分项工程: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按合同约定无需调整的,以按照经发包人核准的施工图、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或技术核定单、相关工程签证等为依据和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确定该部分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按第11.3款〔严重不平衡报价引起的调整〕约定需要修正综合单价的,超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载明工程量15%的部分,对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清单子目综合单价进行修正,并按修正综合单价办理竣工结算,修正综合单价按照第1.13款〔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约定执行;
备注:有多个单项工程(单条道路)时,结算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的差异按每个单项工程(单条道路)单独计算。
③需要对没有填入综合单价或总额价的子目项目进行扣减的,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按照10.4.1〔变更估价原则〕(3)目约定的综合单价进行扣减;
④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
8、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21.3 其他说明中,21.3.15款现修改为:“本工程路基土石方约定如下:(1)无论道路周边土地是否已经出让,回填进入开发商地块的区域(详见招标相关资料),回填料来源暂不由投标人考虑,最终根据发包人与开发商共同协商结果确定最终的填料来源及回填方案,按实计算回填工程量,承包人应服从相关协商结果;(2)开发商供料或回填以外的土石方回填缺方由承包人自行组织取土,相关取土费用纳入合同总价中综合考虑。发包人不指定土源及取土点、不计取取土及措施等费用,承包人应考虑平衡相关费用。(3)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得以前述各事项为由提起有关费用、工期、利润等的索赔”。
9、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21.3 其他说明中,增加合同专用条款21.3.18:“本工程不可利用的废渣约定如下:(1)本工程不提供渣场,清表土由承包人自行处理,相关费用已纳入投标报价中。(2)本工程开发商临时借用范围内的特殊路基,原则上由开发商处理,最终根据发包人与开发商协调结果进行实施,如果由发包人出资并实施,施工场地及渣场的场内运输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场外运输及渣场费按实计取。(3)承包人不得以前述各事项为由提起有关费用、工期等的索赔”。
招标人:重庆市地产集团
招标代理: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0月25日
[50000120211013019050101].CQCF 工程量清单.pdf 挂网附件-A区横二路.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