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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临川赣抚建材建材资源有限公司大岗砂场砂石公路运输单位采购竞争性磋&amp#8203商招标通知
公告名称:
江西省临川赣抚建材建材资源有限公司大岗砂场砂石公路运输单位采购竞争性磋&amp#8203商招标通知
所属地区:
江西省
发布时间:
2021-05-24
详细内容:








江西省安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抚州市赣抚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就临川赣抚建材建材资源有限公司大岗砂场砂石公路运输单位采购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磋商。

一、项目名称:临川赣抚建材建材资源有限公司大岗砂场砂石公路运输单位采购

二、招标编号:GFYS-FZ-2021-G003

三、标段划分:本次招标范围为大岗砂场砂石公路运输工作,适时按赣抚运输公司要求再陆续开展其它砂场的砂石配送。

四、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标准:

1、供应商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安全事故及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开标时供应商必须提供磋商公司信用证明(操作步骤:登录“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在“”一栏中输入公司全称搜索,然后将全部搜索结果截屏并加盖公章。)”

3、注:①开标时须提供以下(1、2、3、4、6、8)项有效合格证明材料原件,(5、7、9、10)项有效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用于资格审查;(未提供或提供不齐全做无效标处理)。

(1)供应商必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提供三证合一证件);

(2)法人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3)供应商必须具备道路运输许可证;

(4)供应商必须承诺符合环保、治超、水利堤防等职能部门的管理要求。(提供承诺函)

(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需提供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的财务报表或开标前6个月内的银行资信证明)

(6)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需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具备必需的设备书面承诺函、具备履行合同所具有专业技术书面承诺函)

(7)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需提供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证明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8)无重大安全事故及违法记录承诺函;(由供应商自行出具的承诺函)

(9)供应商必须提供供应商公司在信用中国上的截图。

(10)投标单位自有自卸运载车辆核载10吨及以上的不少于10辆。(提供行驶证、车辆保险复印件、车辆初次注册日期不得早于2018年4月30日)。

四、凡符合资格条件且有意参加本次采购的投标人,请于发布磋商公告之日起至2021年5月28日(公休日除外)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到江西省安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南昌市高新大道555号特康科技园5号楼3楼)领取磋商文件,磋商文件费400元/标,售后不退。

五、竞争性磋商时间和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3日10时30分(北京时间)。届时请投标人的法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参加。

六、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和开标地点:江西省安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南昌市高新大道555号特康科技园5号楼3楼)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本公告将在{本网站、江西省招标投标网、江西省安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网上发布。

八、联系方式

采购人:抚州市赣抚运输有限公司

联系人:帅女士 联系电话:13970487171

详细地址:南昌市高新大道555号特康特技园5号楼

联系人:欧阳雪梅

电话:0791-88293923













第一章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号

内容

1

2.1

采购人名称:抚州市赣抚运输有限公司

联系人:帅女士

联系电话:13970487171

2

2.2

采购代理机构:江西省安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南昌市高新大道555号特康特技园5号楼

联系人:欧阳雪梅

电话:0791-88293923

3

3

合格供应商: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4

15.1

磋商保证金金额:贰万元(人民币大写)(¥20000.-)

到帐时间:2021年6月2日 17:00 时前(北京时间)

保证金形式:银行转帐。

开户人:江西省安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南昌分行北京西路支行

帐号:824180405810001

注:供应商办理转账手续时请注明“大岗砂石运输单位采购”字样,由于标注不清楚影响了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的,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5

16.1

磋商有效期:90 天

6

18.1

正本的份数:1副本的份数:3

7

19.1

响应文件递交地址:江西省安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南昌市高新大道555号特康科技园5号楼3楼)

8

25.1

评标标准和方法:综合评分法(详见评审办法)

9

32.1

采购代理服务费: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10

15.4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11

供应商可自行组织进入采购人的项目现场进行踏勘以充分了解砂场位置、情况、道路、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运输的情况。供应商应结合各种因素确保顺利运输。供应商承运以大岗砂场砂石的配送业务,适时按赣抚运输公司要求再陆续开展其它砂场的砂石配送。

一、说明

1. 适用范围

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磋商公告中所述工程的采购。

2. 定义

2.1“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即抚州市赣抚运输有限公司。

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法经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即江西省安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3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自然人。

3. 合格供应商

3.1供应商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3.2 磋商文件中要求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

3.3 只有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的供应商才能参加磋商。

4. 磋商费用

4.1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 供应商代表

5.1指全权代表供应商参加磋商活动并签署磋商响应文件的人。如果供应商代表不是法人代表,须持有《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

二、磋商文件

6. 磋商文件构成

6.1要求提供的招标内容、磋商过程和合同条款在磋商文件中均有说明。磋商文件共七章,各章的内容如下: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邀请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合同条款

第四章合同格式

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

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

第七章评审标准

6.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7.磋商文件的澄清

7.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的任何时候,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7.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7.3 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8.磋商文件的修改和补充

8.1在磋商截止日期前,经采购人同意后,代理机构均可对磋商文件作出修改。但此种更改应不至于造成供应商无法按时递交响应文件。否则,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申请延时磋商,代理机构应在考虑实际情况的条件下作出合理的决定,以网上公告的形式通知每位供应商。

三、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9.

9.1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磋商响应文件和资料。

9.2 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结机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磋商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

9.3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

10. 磋商响应文件计量单位

10.1磋商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1. 磋商响应文件的构成

11.1磋商响应文件应由下列部分构成:

(1)磋商响应函(格式)

(2)磋商报价表

(3)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

(4)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5)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6)资格证明文件

(7)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8)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函(格式)

(9)磋商承诺函

(10)供应商认为应该附上的其它文件、资料。

供应商应将磋商响应文件装订成册,并编写“磋商响应文件目录”。

12. 证明供应商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2.1 供应商应提供证明其合格和资格的证明文件。

12.2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13. 证明所投运输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3.1供应商应提交其所投运输服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3.2所投运输服务与磋商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证明,可以是文字资料、照片和数据,包括:

1)车辆尺寸详细说明。

2)对照磋商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投工程已对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的偏差和例外。特别对于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供应商必须提供所投工程的具体参数。

3)商务条款的偏差和例外。

14. 磋商报价

14.1磋商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报价内容包含供应商提供与磋商文件规定的相关内容产生的所有费用。

14.2供应商要按响应文件格式的内容填写项目单价、总价及其他事项。

14.3磋商报价应一次性报价,报价应包括保险、税费、运费、管理、油费、维修、成交服务费、及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全部费用,均应列入本次磋商总报价,以最终报价为准。

15. 磋商保证金

15.1供应商须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磋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5.2任何未按第15.1条要求提交可接受磋商保证金的磋商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处理。

15.3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

15.4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在合同签订或缴纳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15.5如果成交供应商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采购人有权用运输费予以补偿。

15.6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撤回其磋商响应文件;

(2)成交供应商未按本须知第34条规定签订合同;

(3)成交供应商未按规定缴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4)成交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和文件意图骗取成交。

16. 磋商有效期

16.1磋商有效期为自磋商之日起不少于“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保持有效。磋商有效期不足的磋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17. 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7.1供应商应准备一份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副本。每套磋商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7.2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必须,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在磋商响应文件上签字或盖章。磋商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7.3磋商响应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必须由磋商响应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17.4磋商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17.5 电报、电传、传真形式的磋商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四、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18. 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8.1供应商应将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18.2 为方便磋商,供应商应将磋商报价表、磋商保证金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磋商报价表”字样。

18.3封口处有磋商授权代表的签字或单位公章。封皮上注明磋商项目名称、采购编号、供应商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联系人,并注明“磋商时启封”字样。

18.4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响应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19. 磋商截止时间

19.1磋商响应文件必须在磋商公告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的磋商地点。已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一日前,未书面通知代理机构放弃磋商的,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20. 迟交的磋商响应文件

20.1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1. 磋商响应文件的撤回

21.1从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期至磋商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磋商响应文件,否则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五、磋商

22. 磋商组织

22.1采购代理机构在“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磋商活动。参加磋商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3. 磋商小组

23.1 磋商小组由采购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23.2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24. 磋商程序

24.1供应商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在磋商现场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24.2 磋商响应文件的初审分为: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磋商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磋商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符合性检查。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24.3 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认真阅读,确定磋商内容,并进行初审。在初审出现下列情况者,磋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1)未提交磋商响应函;

2)未提交磋商报价表;

3)未提供磋商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磋商保证金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4)超出经营范围的;

5)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6)磋商响应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的;

7)磋商有效期响应不足的;

8)技术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响应的。

24.4磋商:磋商小组按递交响应文件时间的顺序,与单一供应商分别就符合运输服务采购需求、数量等进行磋商,并了解其报价组成情况。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4.5磋商文件修正

(1)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进行合议。根据磋商掌握的情况,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确定采购内容的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优化采购方案。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磋商小组签字、采购人代表确认。

(2)代理机构通知供应商集中,磋商小组强调调整后的采购要求,将磋商文件的修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给供应商提供较充分的修正时间。

(3)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和磋商文件修改书面通知,对原响应文件进行修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修正文件及最终报价由供应商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后密封送交磋商小组。逾时不交的,视同放弃磋商。修正文件与响应文件同具法律效力。

24.6 最后报价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服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最后报价即为合同成交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更改,并作为评审依据。

(4)若没有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做实质性修改或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进行了实质性修改,但没有提高要求,最后报价(含分项报价)不得高于上一轮报价;否则,最后报价(含分项报价)以上轮报价为准作为评审依据。

(5)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24.7评审方法

(1)评审采取综合评分法(详见“第七章评审办法”)

(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3)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5.成交标准 

25.1按评审后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详见评审标准。

26. 与磋商小组的接触

26.1 除按本须知第24条规定外,从收到磋商邀请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供应商不得就其磋商有关事项与磋商小组私下接触。

26.2 供应商试图对磋商小组的评审施加任何影响,都可能导致其磋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7. 终止磋商采购活动的情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8.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

28.1 中、小、微(监狱)企业参加磋商

28.1.1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监狱)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28.1.2小型、微型(监狱)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28.1.3中、小、微型(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磋商时,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及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型(监狱)企业认定有效证明;

28.1.4中、小、微型(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磋商时,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的,必须同时提供货物制造企业的《中小(监狱)企业声明函》以及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型(监狱)企业认定有效证明;

28.1.5对小型和微型(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8.1.6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磋商时,必须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28.1.7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28.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投标

28.2.1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28.2.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8.2.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8.2.4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28.3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否则磋商小组可宣布本次磋商终止。

28.4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磋商小组可宣布本次磋商终止。

28.5磋商开始到成交供应商确定后,磋商小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要严格遵循保密原则,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磋商报价及其他信息。否则,按相关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六、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

29.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方法

29.1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29.2享受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供应商,最后报价用按规定比例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9.3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供应商提供的全部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核心产品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9.4评审得分相同的,按运输方案由低到高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运输方案相同的,由磋商小组随机抽取确定推荐。

30.确定成交供应商

30.1 磋商小组将审查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是否有能力全面地履行合同。

30.2 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结束后将磋商报告送采购人。

30.3 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后,根据磋商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七、成交结果公告、成交通知书

31. 成交结果公告

成交候选人经采购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江西省安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网公示,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

32.成交通知书

32.1采购代理机构公告成交结果,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通知所有未成交的供应商。

32.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八、签订合同

33签订合同

33.1成交供应商应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否则按磋商后撤回磋商响应文件处理。

33.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磋商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3.3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3.4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本须知“第30条”规定的原则确定下一个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并不予退还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

九、询问和质疑

34.询问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做出答复。

35.质疑

35.1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2)对磋商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磋商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35.2 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5.3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5.4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磋商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35.5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格式参照http://www.ccgp.gov.cn/下载专区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对不在采购代理机构现场购买的磋商文件质疑的,须同时提供下载磋商文件的凭证。

35.6质疑函接收方式

对磋商文件、磋商过程、成交结果质疑

接收部门:江西省安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3767478786

通讯地址:南昌市高新大道555号特康特技园5号楼

十、采购代理服务费

37. 采购代理服务费

37.1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须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在领取代理服务费发票时提供采购合同一份。

37.2 采购代理服务费采用银行转账或现金形式交纳。

37.3 成交供应商如未按本须知“第37.1条”规定办理,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本须知“第15.7条”规定不予退还其磋商保证金。

十一、附则

38. 解释权

本磋商文件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编制,解释权属江西省安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第三章 合同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解释为:

(1)发包人(甲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抚州市赣抚运输有限公司。

(2)承包人(乙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道路运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3)“合同”系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载明的发包人与承包人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4)“合同价”系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运输任务。

7、合同价款及调整

7.1、运输单价按磋商文件执行。不予调整。

8、服务期限

8.1服务期限:2年,从签订合同之日开始计算。

8.2运输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9、不可抗拒力

9.1如果双方由于不可抗拒力的任何事故(须经双方认同),致使影响合同履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相当于事故影响的时间。

9.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拒力”系指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水灾、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

9.3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拒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传真、电报通知对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通知对方。如果不可抗拒力影响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0、税费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11、转让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2、合同纠纷的解决

履行合同时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在公平、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

指导下解决。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13、合同生效及其它

13.1合同一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即为生效。

13.2本合同一式三份,以中文书写。甲方、乙方、代理机构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本合同未尽事宜,以磋商文件为准。

14、合同变更

合同生效以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对其条款进行更改。对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须签订书面的修改协议。

15、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解释。































第四章合同格式合同格式(仅供参考)

(买方)(项目名称)中所需(服务名称)经评审小组评定(卖方)为中标单位。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合同条款

2)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1-投标报价表

附件2-技术规格

附件3-服务期限及服务地点

3)中标通知书

4)招标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6)合同补充条款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规定的合同文件内容一致。

3.货物和数量

本合同要求提供的货物(服务)和数量见采购需求表。

4.合同金额

本合同金额为元人民币,分项价格见投标报价表。

5.付款方式

按招标文件约定实行。

6.货物(服务)期限及地点

本合同的货物(服务)期限及货物(服务)地点见招标文件。

7.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份,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买、卖双方各执一份,采购代理机构一份。

买方:卖方:

名称:(印章)名称:(印章)

全权代表(签字):全权代表(签字):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





临川赣抚建材建材资源有限公司大岗砂场砂石公路运输单位采购









正/副本







响应文件

(仅供参考)

采购编号:GFYS-FZ-2021-G003











采购单位:抚州市赣抚运输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目 录





一、磋商响应函(格式)

二、磋商报价表

三、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

四、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五、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六、资格证明文件

七、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八、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函(格式)

九、磋商承诺函

十、供应商认为应该附上的其它文件、资料及其它承诺。























一、磋商响应函

江西省安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项目磋商文件(采购编号:GFYS-FZ-2021-G003)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姓名和职务)代表供应商(供应商的名称)参加该项目的磋商活动。为此,我方郑重声明以下诸点并对之负法律责任:

1、我方愿意提供磋商须知规定的全部响应文件四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叁份;

2、保证遵守磋商文件中的有关规定;

3、保证响应文件中所述本单位情况属实;

4、保证忠实地履行买卖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5、我方已详细阅读了全部磋商文件,包括补充文件(如有的话)。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6、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与该项磋商有关的资料、情况和技术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价的磋商;

7、本磋商在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有效。如果在开标后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撤回磋商,我们的将被贵方没收。

供应商:(单位全称)(盖章)

单位地址: 邮编:

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















二、磋商报价表

采购编号: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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