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澄清(答疑)内如下:
1、 本工程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0项18.1/18.2.1条款2、投标保证金形式”中的“④保险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形式: 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厦建筑〔2019〕41 号规定要求自行办妥电子投标保函手续;银行电子保函应注明项目名称,保函额度等信息,电子保函额度不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投标人应将经担保保证人电子签章的电子投标保函原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导入到电子投标文件中 (投标保证保险的保险条款须经中国银保监会或原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投标保证保险能够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保险公司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并在保函上写明网址,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修改为“④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厦建筑〔2019〕41 号规定要求自行办妥电子投标保函手续;建设工程电子保证保险应注明项目名称,保险额度等信息,电子担保保险额度不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投标人应将经担保保证人电子签章的电子投标保函原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导入到电子投标文件中。根据闽建筑〔2020〕8 号文要求,原则上使用先行赔付、后续追偿的见索即付保单 (投标保证保险的保险条款须经中国银保监会或原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投标保证保险能够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保险公司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并在保函上写明网址,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2、 本工程工程量清单“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一、工程概况”中的“3.合同工期: / 天;工程质量等级: 合格 。”修改为“3.合同工期: 525 天;工程质量等级: 合格 。”
3、 本答疑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本答疑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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