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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10-27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四十一期)招标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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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名称: |
湖北省10-27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四十一期)招标通知 |
| 所属地区: |
湖北省 |
发布时间: |
2021-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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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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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箭区市场监管局2021年7月组织的食品抽检中,湖北万得福连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五一厂店经营的芝麻苏打饼经检验为不合格食品。现将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和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7月13日,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广东中检达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芝麻苏打饼(商标:图形商标、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1-01-22、质量等级:/)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基数5kg,抽样数量3.1kg,备样数量1kg。2021年8月9日,检验机构出具报告,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要求,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0.25g/100g,实测值0.37g/100g)。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1年8月12日,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编号:B202107hbsy-30736)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NCP21420302613330736)。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20日从十堰禧源超市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芝麻苏打饼5kg,购进价格23.7元/kg。(十堰禧源超市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从茅箭区林荫大道禧源副食批发商行购进。),以29.8元/kg的价格销售4.05kg。剩余0.95kg于2021年8月12日退回十堰禧源超市有限公司。上述食品货值金额合计118.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24.7元。8月12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截至目前,无人退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过氧化值超标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偏低,暂未发现危害后果,另在案发后主动发布涉案产品召回公告,积极配合办案机构进行调查,并能提供应商的相关资质、进货台账、检验检测记录等证据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证明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且不知道其采购的上述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茅箭区林荫大道禧源副食批发商行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案,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已另案处理。
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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