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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政府东河镇苗村生态搬迁生活及生产安置置换地(补增)土地收回招标通知
公告名称: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政府东河镇苗村生态搬迁生活及生产安置置换地(补增)土地收回招标通知
所属地区:
海南省
发布时间:
2025-02-24
详细内容:
索引号:00825398-5/2025-00031

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5年02月24日11:51

名称: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东河镇苗村生态搬迁生活及生产安置置换地(补增)土地收回的预公告

文号:东府函〔2025〕58号

主题词:无

东方市人民政府

关于东河镇苗村生态搬迁生活及生产安置置换地

(补增)土地收回的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启动东河镇苗村生态搬迁生活及生产安置置换地(补增)的土地收回工作,现将预收回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预收回土地的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该地块位于225国道西侧,东至225国道,南至海南省国营岛西林场国有土地,西至海南省国营岛西林场国有土地,北至海南省国营岛西林场国有土地,该项目范围内所涉及的国有土地按法定程序启动土地预收回工作,四至以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预收回土地涉及的权属单位:海南省国营岛西林场(最终以实际征地权属调查为准)。

预收回土地面积为:233.50亩。

预收回土地权属、地类、房屋、附属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以现场调查为准。

二、预收回后的土地用途为:。

三、土地预收回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另行公告。

四、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该项目用地土地收回实施单位为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收回实施单位牵头协同相关部门对土地权属、地类、房屋、附属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确认,预收回土地所有权单位、使用权人或单位应在公告期限内持有关证明资料办理补偿登记。被收回土地的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土地权属、地类、房屋、附属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丈量、清点确认工作。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拟收回土地范围内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六、公告期限:十个工作日。

附件:东河镇苗村生态搬迁生活及生产安置置换地(补增)宗地图

东方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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