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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光明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法律顾问服务自行采购方案招标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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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名称: |
广东省-光明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法律顾问服务自行采购方案招标通知 |
| 所属地区: |
广东省 |
发布时间: |
2021-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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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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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年 10月 29日 信息 光明区委区政府办公室
:大中小
为提高深圳市光明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依法行政水平,确保各项工作依法完成,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深圳市光明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拟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光明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法律顾问服务,现将相关要求及程序公告如下:
一、自行采购内容
(一)自行采购内容:光明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法律顾问年度服务(合同期:2021年11月15日-2022年11月14日)。
(二)自行采购金额:费用控制在20万以内。
(三)自行采购数量:选聘1家律所提供法律顾问,该家律所提供法律团队服务,并委派1名专业人员驻点上班。
二、法律顾问基本要求
(一)律所要求
1.团队负责人执业年限不低于8年,且不低于5年的相应政府事务服务经验;
2.符合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驻点专业人员要求
1.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1年及以上法律工作经验或者1年以上驻点政府部门从事法制工作的经验;
3.驻点我办工作时间需满一个合同期。
三、服务内容
(一)法律顾问提供以下服务:
1.参与光明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法治政府建设有关工作;
2.协助起草、审查光明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名义的规范性文件,并提供法律意见;
3.涉及光明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审查、备案及存档;
4.光明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对外采购环节的法律审查(如公示,标书、采购步骤);
5.以光明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回复的政务公开申请;
6.为光明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的决策、具体行政行为及专门事项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建议;
7.光明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其他有关法律方面的工作。
(二)服务要求
1.法律顾问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属于法律服务内容;
2.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原则上应当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紧急情况下,有特殊要求的,法律顾问应当按照光明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的要求时限完成委托事项;
3.法律顾问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的判断,向光明区委区政府办公室进行法律风险,尽最大努力维护光明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权益,并对法律适用的正确性负责。
4.法律顾问委派一名专业人员驻点光明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办公,与办公室工作人员工作时间一致。
5.日常工作法律服务,由驻点人员代表律所直接处理有关日常法律工作事宜。驻点人员出具的意见,代表了律师团队的意见,具有法律效力;
6.专项法律服务,由律所执业律师和律所团队介入,提供专业意见,出具法律文书,执业律师签字并加盖律所公章;
7.复杂性强、跨度较大的专项法律服务,律所应按我办要求,并委派律师团队配合服务,该类服务可按市场所行情,及法律相关标准另行商讨费用。
(三)工作考核
法律顾问如有以下情况,可以解除合同,未支付的费用不予支付:
1.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2.不能按要求完成交代的工作任务的;
3.出现严重法律错误,导致光明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承受不利法律后果的;
4.擅自披露单位(政府)信息,产生不良影响;
5.如我办认为派驻人员不能胜任工作,应按我办要求重新委派人员,须5个工作日内完成人员替换,超期未能重新委派的,每个工作日扣除尾款的1%。
6.其他严重影响工作的情况。
四、报名时间及所需材料
(一)报名时间:
各报名单位应当将以下材料扫描件于2021年10月29日-2021年11月02日发送至指定邮箱:qwbmsk @szgm.gov.cn
(二)报名材料
1.律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驻点人员的简历、(律师)职业资格证、身份证、学历证明;
3.参与行政机关项目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律所的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6.为光明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提供服务的方案。
五、评选流程
(一)资格初审
报名时间截止后3日内,对各报名单位进行资格初审,资格初审合格的将通知携带所有报名材料参加综合评分评审会。
(二)综合评分
1、评审小组的构成:本次评审由光明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内部组成评审小组,召开评审会议,进行综合评分。
2、届时对报名单位的驻点人员进行现场面试打分,按照综合评分分数得分最高1名的,作为拟聘请的法律顾问。
3、根据光明区委区政府办公室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报批,确定中选的法律顾问。
六、签订合同
(联系人:骆先生,联系电话:0577- 88211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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