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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经济开发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工程
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澄清公告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现对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总则第1.4.3项进行修改,修改为: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6)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8)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9)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0)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1)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2)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3)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4)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5)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内容不变。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农路486号 电话:400-789-8058/8055 E-mail:zbjtwlgs@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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