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人须知(最低价法模板)
一、情况概述
1、项目情况介绍: 详见采购技术规格书
严禁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报价文件雷同、相同IP地址报价等违规行为将追究责任; 投标报价单位存在股权关联、高管交叉持股等关联关系(天眼查、企查查有记录)投标报价方将列入中核集团黑名单,不再允许参与项目报名报价,并取消合格供方资格。
询价文件中有三页(必填)文件,报价文件中不能缺少;
对于技术方案雷同、照抄技术规格书的报价文件将被拒绝并在一年内禁止在中核集团电子采购平台上参与报价活动。
报价文件密封快递甲方公司,为方便报价文件存档扫描,报价文件不装订,报价文件原则上不超过30页,报价文件活页邮寄即可,不装订。报价文件双面,封面为第1页。
同时,报价文件盖章扫描上传中核集团电子采购平台,完成报名报价。
务必在截止时间前,完成线上报价和线下送达、寄达(只接收顺丰快递)。
2、评价方法:最低价评价
采用最低价评价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最低价成交。如两家或两家以上供应商报价一致,则根据技术方案或者技术参数择优选取成交供应商,如技术方案或者技术参数无法评定优劣,则由采购评审小组讨论并通过投票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3、步骤
采购方组织的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文件的技术评审和报价评比;资格和符合性检查确定各报价人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资格条件要求,是否严重偏离项目技术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报价人为不合格报价人,不进最终评审。
建议供应商避免通过店、动态IP网络等网络环境投标,如发生“IP地址重复”或“不同投标人由同一人进行系统登入或购买标书,且多家同时参与报价/投标”,我单位将采取废标处理。
二、报价人资格要求
1、报价人须是独立法人,有依法交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良好。
2、报价人应具有采购文件中所需货物的合法的销售资格,具有较强的技术支持能力,并附相关证明文件。
3、报价人在境内有正规经营场所。
4、报价人应有相关产品代理授权。
5、报价人(公司)应提供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或国家企业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上的信用查询结果(截图),若报价人(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受惩黑名单的,其报价将被拒绝(如存在信用查询结果造假情况,则报价人(公司)将被列为不良供应商进行处理)。
6、必要的技术要求。
三、报价文件要求
报价人编写的报价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报价函(含技术参数或规格型号)、营业执照(需在有效期内,且加盖公章),代理许可证明(仅针对商品代理商)、技术文件。
报价文件及相关附件都应加盖公章,报价文件需提供正副本各一份。
3、报价有效期
报价应在规定时间询价截止日期后的90个工作日内保持有效。
四、报价文件的递交
1、最低价法,报价人只需提供一份报价文件正本,报价文件必须加盖公章。
2、报价截止期
报价人必须在“询价报价邀请”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前将报价文件送达采购方指定的地点。采购方拒绝接受在报价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报价文件。
3、报价文件递交后,采购方视报价人在其报价文件中递交的内容为最终内容,报价截止时间之后报价人不得修改报价文件内容,否则其报价将被拒绝。
附录2不良供应商认定情形及处理措施告知
供应商不良行为认定情形及处理措施告知
一、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分类和认定标准
供应商在参加中核武汉采购活动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诚信、质量以及其他违规、违约、违法的行为的将被认定为不良供应商,根据不良行为影响程度,将其划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较严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特别严重不良行为四个等级。
(一)具有以下情形的,视作一般不良行为。
1)
无故放弃投标且未书面通知招标人的;
2)
供应商交货后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给工程进度造成一定影响的;
3)
供应商施工、安装、调试、服务等人员到位不及时或技术指导不到位或售后服务不到位,服务质量不良,被采购申请部门投诉的;
4)
质保期后至寿命周期以内,因质量原因造成设备无法正常运行的;
5)
因供应商原因造成设备、工程损伤或带来质量隐患的;
6)
因供应商原因延期交货或施工的;
7)
拖欠分包项目款和员工工资的;
8)
在中核武汉项目工作中发生轻伤责任事件的;
9)
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要求,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具有以下情形的,视作较严重不良行为。
1)
由于货源选择失误提供了假冒产品的,确认不具有主观故意性,且能够及时主动地采取纠正行为和补偿买方损失;
2)
无故放弃中标候选人或中选人资格,对采购工作造成影响的;
3)
供应商产品被国家有关部门或公司系统抽检认定为不合格的;
4)
供应商施工、安装、调试、服务等人员不到位、服务质量差,对工程质量或进度造成一定影响的;
5)
质保期内因质量原因造成设备无法正常运行的;
6)
因质量问题而造成产品批量退换货、工程返工(退换货或返工占合同金额10%及以上)的;
7)
因供应商原因延期交货或施工、服务原因造成工期延迟,造成一定影响的;
8)
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或违反投标文件或报价文件承诺,擅自更换原材料、组部件的;提供的人员不符合合同要求,且不按要求及时更换的;
9)
不配合业主或监理单位开展质量监督工作,或对质量问题整改不积极的;
10) 承包人未按规定报检,越点施工的;
11) 在中核武汉项目工作中发生重伤责任事故的;
12) 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要求,引起一定不良后果的;
13) 因供应商设备或服务问题造成中核武汉一般质量事故的。
(三)具有以下情形的,视作严重不良行为。
1)
由于货源选择失误提供了假冒产品的,虽然不具有主观故意性,但未及时主动地采取纠正行动和补偿买方损失;
2)
供应商在投标或报价时,故意修改招标文件或询价文件明确列明的技术参数并进行响应的;
3)
供应商资质业绩信息发生实质性变化但未及时做出说明,对中标或中选结果公平性造成影响的;
4)
在招标及其他采购中,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对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进行虚假或恶意投诉的;
5)
无正当理由,不按招投标文件或报价文件签订合同的;
6)
供应商未经业主单位许可,擅自分包合同货物、工程、服务的;
7)
因供应商原因延期交货或施工、服务原因造成工程里程碑节点延迟的;
8)
因产品或服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而中止合同的,或给公司安全生产或公司业绩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9)
拖欠分包项目款或员工工资造成群体事件的;
10) 在中核武汉项目工作中发生工亡责任事故的;
11) 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要求,引起较大不良后果的;
12) 因供应商设备或服务问题造成业主单位较大质量事故的。
(四)具有以下情形的,视作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1)
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
2)
存在制造或故意销售假冒产品的行为;
3)
供应商在资格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
4)
供应商在招标或其他采购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行贿、串标等行为的;
5)
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或单方面中止合同的;
6)
伪造监测数据或检测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
7)
降低产品设计标准、偷工减料,或在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劣质原材料、组部件以次充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影响物资使用寿命的;
8)
所提供的设备、服务等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延报及破坏事故现场的;
9)
放射性物品管理或放射性活动管理失控造成人员伤亡的;
10) 因供应商设备或服务造成业主单位重大质量事故的;
11) 在中核武汉项目工作中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
12) 违反环保法规要求或管理制度要求,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13) 违法、违约进行分包的;
14) 拖欠分包项目款或员工工资导致的群体事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15) 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不良行为处理措施
1.
对存在一般不良行为的供应商,给予“警告”处罚。在一年内出现三次一般不良行为的,在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核电)及其成员单位(含我单位)范围内“通报”处罚。一年内出现四次及以上一般不良行为的,视不良行为严重程度,给予暂停其中国核电合格供应商资格3个月至1年处罚。
2.
对存在较严重不良行为的供应商,给予中国核电及其成员单位范围内“通报”处罚。在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较严重不良行为的,则视不良行为严重程度,给予暂停其中国核电合格供应商资格3个月至1年处罚。
3.
供应商出现严重不良行为时,视不良行为情形,给予暂停其中国核电合格供应商资格6个月至2年处罚。被暂停资格期限内,中国核电及其成员单位不再与其新签合同。
4.
当供应商出现特别严重不良行为情况时,将被列入中国核电供应商黑名单,对于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中国核电及其成员单位不再与其新签合同,且原则上3年内不允许进入中国核电及其成员单位合格供方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