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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亚洲开发银行货款陕西山区道路安全示范项目102省道(211国道)旬阳至小河二级公路改建项目结算审计服务采购招标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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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名称: |
陕西省亚洲开发银行货款陕西山区道路安全示范项目102省道(211国道)旬阳至小河二级公路改建项目结算审计服务采购招标通知 |
| 所属地区: |
陕西省 |
发布时间: |
2021-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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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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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受旬阳市交通局委托,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对申报的亚洲开发银行货款陕西山区道路安全示范项目102省道(211国道)旬阳至小河二级公路改建项目结算审计服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欢迎符合资质条件的、有能力提供本项目所需工程的供应商参加:
1、项目编号:XYZFCG2021GKZB14
2、项目名称:亚洲开发银行货款陕西山区道路安全示范项目102省道(211国道)旬阳至小河二级公路改建项目结算审计服务
3、采购内容和要求:102省道(211国道)旬阳至小河二级公路改建项目(下简称“S102项目”)是我县第一次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组织实施的山区道路安全示范项目,该项目起位于旬阳县城(102省道与316国道交汇处),以沿旧路改造为主,经城关镇、白柳镇、甘溪镇、赵湾镇、桐木镇、小河镇,止于包茂高速公路小河立交出口,全长60.68391公里。全线采用山岭重丘区二级公路技术标准设计,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10米,局部困难路段路基宽度适当调整,桥涵设计荷载采用公路-Ⅱ级,设计洪水频率:大中桥1/100,路基及小桥涵1/50,隧道建筑限界净宽10米,净高5米,其余技术指标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执行。截止目前,累计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投资93000万元。为了完成对亚洲开发银行货款陕西山区道路安全示范项目102省道(211国道)旬阳至小河二级公路改建项目结算审计任务,采购预算:基本审计费100万元;效益费计取比率最高不超过净审减额的4%。服务期:自审计资料提交后180日历天内完成。
4、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同时须具备以下资格:(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合法有效(三证合一的企业只提供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时,只须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3)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4)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自2021年6月1日以来已缴存的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单据或证明上应有社保机构或代收机构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响应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5)税收缴纳证明:自2021年6月1日以来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上应有代收机构或税务机关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依法免税的响应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6)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附注),或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及基本存款账户证明资料;(7)通过(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无失信记录(网站查询的截图,加盖企业公章);(8)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纪的书面声明。
声明: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报名领取招标文件时间、地点:
时间:2021年10月25日至2021年10月29日(上班时间)
地点:旬阳市财政局三楼政府采购中心办公室
注:(1)报名供应商使用捆绑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 CA 锁登录电子交易平台,通过政府采购系统企业端进入,点击“”,完善相关投标信息;(2)供应商须在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将网上报名成功回执单及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一套在采购代理机构处进行线下报名,获取招标文件,否则报名无效。(3)本项目采用纸质投标幵标的方式。(4)报名资料现场递交谢绝邮寄。
6、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及招标时间:
时间:2021年11月19日上午9时。
地点:安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康市汉滨区香溪路8号)403开标室
7、采 购 单 位 联系人:韩 梅电话:0915-7215550
政府采购中心联系人:汪 卉电话:0915-7222213
8、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2、《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发办【2007】51号); 4、《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 5、《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6、《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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