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北京)煤业销售有限公司(托运方)计划对大唐宝利煤矿至大唐长春第二热电厂、大唐长春第三热电厂和大唐辽源发电厂保供煤炭运输进行线上竞价,现公开邀请符合条件的承运方参加。
一、交易时间
2021年11月2日11:00-12:00。
二、交易资格
2.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成立,并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注册资金2000万以上。
2.2参与投标运输公司具有运输行业从业资格。
2.3符合货物起运地、到达地要求及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车型。
2.4为便于运输业务开展,承运单位注册地需为东北区域(黑龙江、吉林、辽宁)。
2.5承运单位须有一定自备车辆。
三、交易规则
3.1按照“优先价格低、价格数量相同摇签确定”的原则。
3.2以虚假手段获取竞价资格,一经查实,取消成交资格,报价作废,并扣除其全额竞价保证金归托运方所有。
3.3结果公示期限内,若成交单位弃权,扣除其全额竞价保证金归托运方所有,托运方组织重新竞价。
3.4如少于三家参与,托运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低价进行挂牌交易或重新组织竞价。
3.5若因托运方矿区无存煤、无煤管票及天气等因素制约,导致成交方无法派车拉运,影响量不列入考核。
3.6若出现不可抗力因素、政策调整、市场波动幅度较大等情况,托运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并重新组织招标。
四、2021年11月3日-11月30日煤炭运输量、拦标价:
货物 汽运地 | 货物 到达地 | 拦标价 (元/吨) | 最小提报 量(万吨) | 最大提报 量(万吨) | 运输数量 (万吨) |
宝利 煤矿 | 大唐长春第二热电厂、大唐长春第三热电厂、大唐辽源发电厂 | 460.00 | 2 | 2 | 2 |
4.1 拦标价为含税价(9%税)。
4.2计划运输量约2万吨左右,托运方可根据实际生产及运输情况调整本标段计划量,成交方必须服从托运方调剂,托运方并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4.3卸车费用由承运方承担,承运方在投标报价前应自行踏勘现场,并将卸车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4.4 本次采购发生的平台交易费全部由承运单位负责并包含在总报价中。平台交易费收费标准按照其规定执行。因任何原因合同量未完成或未执行,托运方不予补偿平台交易费。
4.5 货物起运地到达地的相关杂费由成交方承担,包含在竞价总价中。
五、相关要求
5.1 承运单位中标后不得进行转包或分包。
5.2承运单位现场负责人员,必须具备车辆调度能力及对接厂矿的协调能力。在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中标承运方需安排足够人员做好开票、车辆秩序维护、煤炭安全巡查、封签检查、电厂接卸、磅单收集统计复核等现场管理工作。
5.3承运单位现场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实时掌握运输车辆情况,并将发运信息记录详实。
5.4承运单位负责每日厂矿运煤通道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5.5承运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厂矿方各项管理规定,服从职能部门管理。
5.6承运单位车辆出矿前必须加盖篷布,严密遮盖。
5.7成交方按照厂矿相关要求,如实提供运输车辆司机核酸阴性检测结果证明。
5.8成交方须于11月2日下午,持自有车辆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到托运方进行审查备案。
六、数量考核
6.1在承运过程中数量损耗部分由成交方承担。
6.2数量以货物起运地月度发运吨位和货物到达地月度结算吨位作对比。数量损耗扣款=(含税一票到厂价-成交承运单价)×损耗数量。
6.3数量损耗扣款在当期成交方结算的总运费中直接扣除。
七、结算
7.1具体结算以电厂汽车衡数量验收吨位为准,成交方开票以电厂实收量为准,结算总价款=电厂实收量×运输成交价-考核费用,开票单价=结算总价款/电厂实收量,每月以结算确认单的形式进行结算确认。
7.2运费金额累计超过500万元时,托运方向成交方结算,结算确认后三个工作日内,成交方向托运方开具有效的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周期通常不超90天,以电汇或者银行承兑方式支付。
7.3因国家政策改变,造成本条运输线路改变、中间收费站增减、税率调整等情况出现,双方以补充协议形式对运输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若协商未达成一致,托运方有权终止合同。
八、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8.1成交方在煤炭运输期间,必须服从托运方或托运方指定单位的统一管理。
8.2当月电厂对托运方日计划卡考核处罚及违反电厂相关规定处罚等由成交方承担,在当期托运方与成交方结算的总运费中直接扣除。
8.3成交方要加强运输车辆的日常管理与驾驶员安全教育,托运方负责监督检查,成交方违反下列规定,托运方将处罚通报以书面形式交至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由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从履约保证金中代为扣款后划归托运方所有。
8.3.1 电厂计划卡管理混乱的,每发现一次对成交方处罚500元。
8.3.2 成交方须按托运方要求使用专用塑封封签,对于塑封管理混乱、不对运输车辆进行塑封、塑封编号与提煤单标注的编号不一致、不规范进行塑封的,每车次对成交方罚款500元。
8.3.3 不遮盖防尘布(雨布)的,每车次对成交方罚款200元。
8.3.4 严禁成交方运输车辆恶意改变车辆净重,一经核实,托运方处罚成交方1万元/次,再次发现,处罚成交方3万元/次。
8.3.5成交方运煤车在入矿和进入采区装车时司机不得私自下车进入采区,违反者处罚款500元/次;因私自下车出现亏吨和发生人身、设备事故,成交方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