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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铜仁公路管理局普通国道公路安全提升工程招标通知
公告名称:
贵州省铜仁公路管理局普通国道公路安全提升工程招标通知
所属地区:
贵州省
发布时间:
2021-10-29
详细内容:

 1.招标条件

铜仁公路管理局普通国道公路安全提升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经贵州省公路局以黔路复〔2021〕445 号文件批准实施,项目业主为贵州省铜仁公路管理局,建设资金由上级拨付,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贵州省铜仁公路管理局,招标代理为北京环亚恒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铜仁公路管理局普通国道公路安全提升工程具体路段如下所示:

(1)G352线K249+010~K288+510段平面交叉路口补充完善标志标线,增设道口标注;K275+081~K275+671公铁并行路段增设护栏;对沿线锈蚀的护栏拆除重建,临边危险路段增设护栏,护栏搭接、护栏端头不满足要求的进行处治。

(2)G242线K2683+420~K2693+000段路面交叉路口补充完善标志标线,增设道口标注;城镇过境路段增设标志、减速标线;对沿线锈蚀的护栏拆除重建,临边危险路段增设护栏,护栏搭接、护栏端头不满足要求的进行处治。

(3)G242线K2704+587~K2724+518段平面交叉路口补充完善标志标线,增设道口标注;城镇过境路段增设标志、减速标线;对沿线锈蚀的护栏拆除重建,临边危险路段增设护栏,护栏搭接、护栏端头不满足要求的进行处治。

项目地点:贵州省铜仁市境内

2.2 招标范围

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内容的施工及缺陷责任修复。

2.3 计划工期

本项目工作工期:6个月,缺陷责任期12个月。

2.4  标段划分

本项目共划分为1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3.1.1 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3.1.2  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公路交通工程(安全设施分项)专业承包资质或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3.1.3 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2020年末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比不小于1;

3.1.4拟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应满足如下条件:

项目经理: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或以上职称,至少具有5年及以上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经验,持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书B类。

项目总工: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或以上职称,至少具有5年(含)以上公路工程施工管理经验,且持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书B类。

3.1.5  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内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银行和税务信用评价系统或企业信用系统中无不良记录,且未被交通运输部或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或贵州省公路局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贵州省公路建设市场且处罚期未满的。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但经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最新信用评价结果为C级及以上。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投标人最新信用评价结果优先采用贵州省公路局公布的“贵州省2020年度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当从业单位无相应的评价记录时,按以下优先顺序使用评价结果:

(1)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2020年信用评价结果;

(2)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最新年度信用评价结果;

(3)投标人注册地交通运输厅(局、委)的信用评价等级;

(4)无上述信用评价等级时,其信用评价等级按以下原则确定:

a.没有发现不良信用记录的,按综合评价A级对待;

b.有一般不良记录的,按B级对待;

c.仅有1次达到直接定为D级不良记录的,或仅有2次达到直接定为C级不良记录的,按C级对待;

d.发生直接定为D级不良记录超过1次的,或直接定为C级不良记录超过2次的,或直接定为D、C级不良记录合计2次的,按D级对待。

投标人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报名时自行确定填报信用等级,若招标人发现其信用等级申报存在偏差,将按照招标人核实且掌握的信息确定投标人最终的信用等级,如因投标人查询有误或填报错误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其后果。

3.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1年10月29日0时00分至2021年11月5日23时59分(北京时间,下同),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ggzy.guizhou.gov.cn/)办理CA认证证书后网上缴费并下载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500元,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不组织工程现场踏勘,且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5.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1年11月23日11时0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10时30分至11时0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指定开标室(地址:贵阳市遵义路65 号)。

5.3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本网站、本网站、贵州省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ztb.guizhou.gov.cn)、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ggzy.guizhou.gov.cn/)、贵州省公路局网站(http://glj.guizhou.gov.cn/)上发布。

7.其他

首次进入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的投标人,需先到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办理入场登记和CA证书,然后才能在网上进行报名。

投标人应随时关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网站发出的招标文件澄清与更正等通知内容。

8.投诉与举报

8.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投诉书(包括不接受招标人对异议答复的申诉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投诉书应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递交至受理部门;

(2)投诉人必须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本次招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

(3)投诉事项具体,并提供有效线索,可以查证;

(4)投诉书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应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原件),由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其公证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5)投诉相关材料来源合法;

(6)有具体的请求及主张。

8.2  就以下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10日期限内。招标人自受理异议之日起,应暂停投诉事项的招投标程序。

(1)对招标文件条款有异议的;

(2)对开标过程有异议的;

(3)对中标候选人公示中的以下内容有异议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对以上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交招标人的异议回复意见或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证明文件的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对招标文件条款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接受而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否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异议受理部门(招标人):贵州省铜仁公路管理局

地址: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金鳞大道182号

异议受理电话:0856-5236896

监督部门: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120号

投诉举报电话:0851- 85992490

9.联系方式

招标人:贵州省铜仁公路管理局

地址: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金鳞大道182号

联系人:魏先生

电话:0856-5236896

招标代理:北京环亚恒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南明区石岭街9号金豪大厦24层E座

联系人:陈先生

电话:0851-85502204

附件:1.投标人资格要求

      2.评标办法

2021年10月28日

附件:

    1.投标人资格要求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1、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2、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公路交通工程(安全设施分项)专业承包资质或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

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2020年末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比不小于1。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无。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1、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内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银行和税务信用评价系统或企业信用系统中无不良记录,且未被交通运输部或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或贵州省公路局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贵州省公路建设市场。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但经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2、最新信用评价结果为C 级及以上。

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在岗要求

项目经理

1

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或以上职称,至少具有5年(含)以上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经验,持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书B类。

人员必须填报递交投标文件时的在岗状态,在岗状态按以下标准进行分类:

a. 未在任何在建项目上任职;

b. 在在建项目上任主要职务,但该项目即将完工,可确保本项目中标后到位;

c. 在在建项目上任一般职务,可随时调任本项目;

d. 在其它投标项目上作为拟派人员,但仅任一般职务,若其先行中标,则随时调任本项目;

e. 在其它投标项目上作为拟派人员,担任主要职务,若其先行中标,则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

f. 其它情况。

投标人若中标,拟派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不得更换(除不可抗力原因或招标人同意外),否则取消中标资格。

项目总工

1

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或以上职称,至少具有5年(含)以上公路工程施工管理经验,且持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书B类。

    2.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1

评标方法

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

(3)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与申请资格预审时比较,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且其投标未影响招标公正性:

a.投标人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等证件的副本变更记录复印件;

b.投标人仍然满足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资格预审条件最低要求(资质、业绩、人员、信誉、财务等);

c.与所投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与招标人也不存在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4)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续上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7)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a.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

b.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提供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所附的联合体协议书复印件,且通过资格预审后的联合体无成员增减或更换的情况。

(8)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款规定,且按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了“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0)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1)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2)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3)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续上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14)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4)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投标人若提交调价函,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6项要求。

(7)投标人若填写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8)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2.1.2

资格评审

标准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9)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

(10)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独立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未同时参加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施工组织设计:40分

主要人员:27分

业绩:27分

履约信誉:3分

体系认证:3分

2.2.3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

评标价计算公式:

评标价=修正后的投标报价-暂估价-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总额)1

3.2.4

通过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数量

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选择前3名通过详细评审

续上表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评分标准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分值

2.2.2(1)

施工组织设计

40分

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6分

好,得5~6分;

较好,得4~5分;

一般,得3.6~4分。

未提供得0分。

主要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

7分

好,得6~7分;

较好,得5~6分;

一般,得4.2~5分。

未提供得0分。

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5分

好,得4~5分;

较好,得3.5~4分;

一般,得3~3.5分。

未提供得0分。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5分

好,得4~5分;

较好,得3.5~4分;

一般,得3~3.5分。

未提供得0分。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措施

5分

好,得4~5分;

较好,得3.5~4分;

一般,得3~3.5分。

未提供得0分。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5分

好,得4~5分;

较好,得3.5~4分;

一般,得3~3.5分。

未提供得0分。

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5分

好,得4~5分;

较好,得3.5~4分;

一般,得3~3.5分。

交通疏导方案

2分

好,得1.8~2分;

较好,得1.5~1.8分;

一般,得1.2~1.5分。

未提供得0分。

2.2.2

(2)

主要人员

27分

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职称

15分

满足资格条件的,得9 分;

担任过公路安防工程(包括交通安全设施精细化提升)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每一个加6分,本项最高得6 分。

项目总工任职资格与职称

12分

满足资格条件的,得7.2 分;

担任过公路安防工程(包括交通安全设施精细化提升)施工项目的项目总工,每一个加4.8分,本项最高得4.8 分。

2.2.2(3)

其他因素

履约信誉

3分

履约信誉

3分

投标人最新信用评分根据下述规定取值:

AA

A

B

C

+3

+1.5

0

-3

注:非综合评价视为专业评价。

企业业绩

27分

业绩

27分

近5 年(2017 年1 月1 日至今,以交工或完工时间为准)独立完成过公路安防工程(包括交通安全设施精细化提升)施工承包任务的,每1 个项目加4.5分,本项最多加27 分。中标后将由业主对中标单位的业绩合同原件进行核验,如存在虚假,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纳入信用管理系统。



体系认证

3分

体系认证

3分

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 3 分,缺一项扣 1 分,扣完为止。附证书复印件。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5.1项细化为:

3.5.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系统”或审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文件,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或与招标文件规定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2项细化为:

3.2.2 投标文件各评分因素细分项得分均不应低于其权重分的60%,评分低于权重分值60%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计算施工组织设计得分时以各评委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投标人的最终施工组织设计得分。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主要人员、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第一个信封评分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6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2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2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2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C。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通过详细评审。

3.2.5 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少于3个且未超过评标办法前附表第3.2.4项规定数量的,均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不再对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分。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5.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1如本项目招标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无须按照本章第3.4.2项和第3.4.3项的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暂估价-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总额)。

1如本项目招标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书面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则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4.2项和第3.4.3项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如本项目招标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无须按照本章第3.4.2项和第3.4.3项的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第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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